最高法指导性案例249号:持续有效催收,可排除20年最长权利保护期间适用

来源:

案卷里的烟火人间

最高法指导案例:长春某泽投资有限公司诉德惠市某原种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1998年6月30日,德惠市某原种场一笔538.1万元借款到期,未能清偿。自2006年起,原债权银行多次向债务人送达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债务人均加盖公章确认;案涉债权后续依法转让,受让债权人于2019年提起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均以起诉时距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已经超过二十年最长权利保护期间为由,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经债权人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本案发回重审。

⚖️裁判要点

依据最高法确立的裁判规则:在债权人持续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普通诉讼时效因多次有效中断而未届满的情形下,债务人以《民法典》第188条规定的二十年最长权利保护期间经过为由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解析

民法典规定的20年最长权利保护期间,立法初衷,是解决权利人不知道权利受损、不知道义务人,客观上无法及时主张权利的情形,其起算采用客观标准,目的在于稳定长期悬置的法律关系。该规则不能机械适用于债权人始终积极行权的案件:

  1. 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而非为恶意逃废债务提供工具。本案债权人持续催收,不存在怠于维权的情形。
  2. 债务人多次在催收通知书上盖章确认债务,使债权人产生债务人有清偿意愿的合理信赖。事后再以20年最长保护期经过抗辩,有悖诚实信用原则。

⚠️实务提示

该规则不等于债务可以无限期自然存续。债权人必须保留连续、合法、能够产生时效中断效力的催收证据,确保每一轮3年普通诉讼时效不断重置,不能出现时效期间届满的空档。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本文为普法解读,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须结合证据综合判断。#法律科普 #最高法指导性案例 #诉讼时效 #债务催收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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