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人民法院报
消费者购买了婚介服务后反悔,在未享受服务的情况下,能否要求“七日内无理由退款”?若合同中约定了高额违约金,消费者是否必须承担?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预付式消费合同纠纷案,判决某婚介机构向消费者全额退款,消费者不必承担违约金。
张女士花费68800元,在某婚介机构购买了婚介服务。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约定,某婚介机构为张女士推荐20名候选人,张女士可以在10个月内选择约见其中的12人。合同还约定,如果张女士擅自解除合同则构成违约,需承担20%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的第6天,张女士心生悔意,向某婚介机构提出退款。某婚介机构以张女士单方解除合同为由,要求扣除20%的违约金。张女士则认为,某婚介机构并未向其提供任何服务,不应扣除违约金。双方交涉未果,张女士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服务合同,某婚介机构全额退还其服务费。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婚介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结合合同内容及履行情况,案涉服务合同符合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情形,属于预付式消费合同。诉讼过程中,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法院予以确认。同时,双方均确认,截至张女士提出退款之日,某婚介机构尚未向其提供任何服务。张女士也未从其他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关服务。根据预付式消费有关司法解释,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法院应予以支持。现某婚介机构要求扣除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故一审法院依法判决某婚介机构向张女士全额退款。
一审宣判后,某婚介机构认为双方服务合同不属于预付式消费合同,张女士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故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婚介机构的服务方式具有预先收费、在一定期限内以服务次数作为服务内容的属性,且属于生活消费领域,符合预付式消费合同的特征,应适用预付式消费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合同属于预付式消费合同,支持消费者七日内无理由退款,并无不当,某婚介机构不能以约定高额违约金为
由,排除预付式消费者的退款权利。
据此,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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