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享有的到期债权应该如何执行?

来源

法律图书馆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贺州市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某某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1102民初7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无力偿还贷款,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其利息,法院依法受理。法院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广西某某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案外人广西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处的到期债权。

2023年8月,法院依法向案外人广西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发出第三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异议期内,案外人向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认可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但该工程款尚未结算完成,尚未达到支付条件,暂无法支付该到期债权。

后法院于2023年9月向案外人发出冻结裁定,冻结该笔债权,待符合支付条件后履行。

2024年8月,经法院向案外人核实,该笔工程款已符合支付条件,法院再次向案外人发出第三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案外人已将应支付给被执行人广西某某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约82万元支付至法院账户。法官说法

一 什么是第三人到期债权?

第三人到期债权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人(即债务人)没有足够的财产清偿其债务时,如果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即次债务人)拥有到期债权,申请执行人(即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该到期债权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二 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条件。

一是被执行人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是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清偿期已届满;三是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的可供执行的债权;四是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

三 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流程。

一是当事人申请;

二是人民法院发出第三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三是第三人的异议的审查处理;

四是到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四 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几种情形。

1、第三人提出书面异议否认有到期债权,或该到期债权未达到支付条件时应怎么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7条之规定,次债务人在履行通知期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次债务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同时,如次债务人认可存在合同关系,但支付条件未成就的,人民法院可以做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待该债权到期后再参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但是,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期限内既未提出书面异议,又不按执行期限履行的,应该怎么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0条之规定,次债务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3、第三人不按人民法院通知的要求,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到期债权,应该如何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2条之规定,次债务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或收到人民法院冻结该笔债权的通知后,仍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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