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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案例实务
来源:建工案例研习
【案件来源】
呼和浩特市成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蒋建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6461号
【案由】
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成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蒋建国、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海洲公司)、吴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内民终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裁判精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成智公司应否承担给付工程款的责任及其责任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即由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视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可以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本案中,蒋建国退场后,成智公司即更换施工人继续施工,应当认为成智公司对案涉工程构成擅自使用,且蒋建国施工部分已竣工验收合格,故本案工程款支付条件已经成就,蒋建国有权参照《承包合同书》主张案涉工程的工程价款。一、二审法院已经查明,在《呼和浩特市银泰小区项目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成智公司始终知晓蒋建国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并直接向其支付工程进度款。一、二审法院据此认为蒋建国与成智公司之间形成事实结算关系,二审判决由成智公司向蒋建国支付欠付的工程价款,符合本案法律关系实际和合同履行情况,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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