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撤销房屋网签备案登记不属于民事诉讼范畴,应当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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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认为,当事人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请求已经得到法院支持的前提下要求撤销案涉房屋的网签备案登记,但是,撤销房屋网签登记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诉讼范畴,当事人应当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十三批)——行政诉讼专题》之二问题的答复(节选):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后行政机关的备案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的规定,我国实行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制度,经网签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作为当事人办理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涉税业务等的依据,因此备案行为与当事人的财产权益紧密相连。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备案、拒绝或者拖延备案、拒绝备案更正等作为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咨询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许鹏;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郭修江)

据此,本文认为(仅供参考):本案情形下,当事人可持本案生效判决要求行政机关撤销网签备案登记,行政机关拒绝或拖延的,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

   吴某乙;永登县某甲公司;靳某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最高法民申56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靳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静宁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永登xx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永登县。

    法定代表人:巨xx,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吴xx因与被申请人靳xx、永登xx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甘民终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xx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第八项规定,应予再审。理由是:(一)原审审判程序违法,对客观事实、实证不采纳,采信伪证作出判决,显属错误。(二)原审法院对网签系虚假且违法的性质避而不谈,造成程序空转。多次诉讼法院均不依照客观事实裁判,致使违法者未被追究相应责任。(三)永登县城建公司两次开庭均缺席,原审法院在其缺席情形下作出判决不当。

    本院认为,本案的审查重点为:吴xx在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得到支持的前提下,要求撤销案涉房屋的网签备案登记是否属于本案处理范围。

    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第三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二)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三)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结合本案实际,靳xx作为债权人对永登县城建公司提起诉讼,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xx)甘xx民终9192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9192号判决),确认位于永登县城关镇西苑小区xx套房屋网签备案登记有效,永登县城建公司协助靳xx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吴xx以案涉xx室房屋系其拆迁安置房屋为由,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9192号判决,并要求撤销对案涉房屋的网签登记。本案一、二审法院查明案涉房屋系吴xx的拆迁安置房屋,故判决支持吴xx的诉讼请求,依法撤销9192号判决。同时,对于吴xx撤销案涉房屋网签登记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以不属于民事诉讼范畴为由驳回,告知吴xx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并无不当。

    综上,吴xx提出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吴xx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银春

审 判 员 金 悦

审 判 员 王 灯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朱述仁

书 记 员 武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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