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规定 7月31日起施行

北京商报讯(记者 董亮 马换换)为进一步完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便利投资者提起和参加诉讼,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7月31日晚间,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发布了《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7月31日起施行。

具体来看,《规定》共包含一般规定、普通代表人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附则等四大章,共计42条内容。据了解,《规定》所指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包括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引发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普通代表人诉讼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提起的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是依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提起的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由涉诉证券集中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结合证券市场实际和审判实践,最高法院制定了该《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基础上细化的,在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的角度具有的里程碑意义,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完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便利投资者提起和参加诉讼,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惩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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