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新声
嘉峪关市律师协会发布律师行业社会保险缴纳工作指导意见
为规范全市律师行业社保缴纳管理,切实维护律师、律所工作人员社会保障合法权益,嘉峪关市律师协会结合我市行业实际,依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关于律师行业缴纳社会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全文公示如下:
一、参保范围及对应险种
(一)与律所建立劳动关系人员
必须依法足额缴纳企业职工五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完整享受全部社保待遇。
(二)未与律所建立劳动关系人员
实行自愿参保三选一模式:
1.以企业职工身份参保;
2.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
3.以城乡居民身份参保。
⚠️重要提示:若不选择企业职工参保,无法缴纳工伤、失业、生育三项保险,对应相关待遇无法享受。 劳动关系界定标准:由各律所依据双方签订合同、相关法律规定自行判定。
二、社保缴费基数标准
1.企业职工参保
1.工资核算严格遵循国家统计局、人社部、甘肃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基数上下限统一按照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划定:
1)月工资低于 60%:按 60% 核定缴费基数;
2)月工资高于 300%:按 300% 核定缴费基数;
3)工资在 60%-300% 区间:按实际工资申报缴费。
4)正式劳动关系人员:单位、个人按法定比例分别承担社保费用,律所如实申报缴费;
5)无劳动关系但自愿按企业职工参保人员:基数仍需在 60%-300% 区间内,单位、个人全部缴费金额由本人全额承担。
2.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可在全省社平工资 60%-300% 区间内,自主选择缴费基数。
3.城乡居民参保
按照当地政府每年公布固定缴费标准执行。
三、行业工作要求
全市各律师事务所须严格落实文件要求,全面排查本所人员参保情况,保障全体从业人员依法参保、足额缴费,切实维护律师行业从业人员社会保障权益。
配套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3.《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 1 号令)
4.《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06〕87 号)
5.《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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