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最高法院行政庭答复汇编:行政复议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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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

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最高法院行政庭答复汇编:行政复议篇

(截至2026年9月13日)

目  次

一、参考案例(24个)

二、最高法院行政庭答复(7个)三、推荐阅读

以下正文


一、参考案例

1.时某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认定,行政机关应主动处理,对履责事项未审查清楚的,属于未尽到合法性审查义务

2023-12-3-016-008/行政/行政复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04.15/(2020)京行终694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4.07

裁判要旨

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认定和查处中,城管执法部门应及时履职,对于不能认定,或不能确认建筑合法性的应及时与相关管理信息部门进行沟通共享,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认定作出及时处理,而不宜要求相对人对建筑物性质另行申请认定,从而弱化乃至不履行其日常监管、认定、处理的职责。复议机关对上述履责不到位事项未审查清楚的,属于未尽到合法性审查义务。

2.宋某利诉某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

——因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服而重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变相申请行政复议,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2023-12-3-016-003/行政/行政复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08.21/(2020)浙行终1352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2.22/修改日期:2024.03.05

裁判要旨

《行政复议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由此可见,法律确立了司法最终裁判原则。当事人如果针对诉争问题已经提起过行政诉讼,不得因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服而重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变相申请行政复议,否则就相当于要求行政机关推翻法院的生效判决,明显违背司法终局原则。

3.姚乙诉古蔺县人民政府等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案

——第三人起诉案件中复议前置条件的认定

 2024-12-3-015-003/行政/行政处理/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03.28/(2023)川05行终46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6.28

裁判要旨

法定复议前置案件中,当事人虽然未申请行政复议,但已经作为复议程序的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三人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第三人具备经过复议前置程序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

4.随州苏某彩钢有限公司诉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原告撤回起诉后可以就同一事实和理由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025-12-3-016-002/行政/行政复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12.19/(2024)鄂行终689号/二审/入库日期:2025.12.26

裁判要旨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同意撤回行政起诉后,在法定复议期限内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以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就此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5.沈某蓉诉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不服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又向其上级机关申请“复议”系行政机关层级监督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024-12-3-016-010/行政/行政复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12.14/(2016)川行终871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6.28

裁判要旨

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行为,该行为实际是要求上级机关履行层级监督的职责,上级机关不启动层级监督,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6.张某诉淄博市临淄区残疾人联合会、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案

——经行政复议后再提起行政诉讼时起诉期限的认定 

2024-12-3-016-006/行政/行政复议/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12.19/(2019)鲁03行终295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3.07

裁判要旨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在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决定的情形下,行政复议申请人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将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作为行政诉讼的共同被告。如果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若原告不同意追加,则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2.经行政复议后再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应当为行政复议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而并非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

7.夏某运诉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生效征收决定注销房屋所有权登记,被征收人诉请撤销该登记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2026-12-3-016-001/行政/行政复议/最高人民法院/2024.11.27/(2024)最高法行申7665号/其他审理程序/入库日期:2026.06.28

裁判要旨

房屋征收决定生效后,房屋所有权即发生变动,被征收人原有的房屋所有权转化为征收安置补偿权益,在此情况下,房屋登记机构根据生效征收决定注销原房屋所有权登记,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被征收人直接对该注销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不予受理;被征收人先提起行政复议,因申请被驳回再提起行政诉讼的,因为此时能够直接判断相应行为既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也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故也可以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不予受理。被征收人认为生效征收决定损害自己房屋所有权的,可以针对征收行为寻求救济;认为征收安置补偿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针对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行为寻求救济。

8.杨某诉郑州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

——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规避起诉期限应不予支持

 2023-12-3-016-012/行政/行政复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03.02/(2019)豫行终4053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4.07

裁判要旨

对于曾向行政机关提出的请求事项,当事人在超过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后重新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针对行政机关的答复再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这种行为存在通过行政复议重获诉权、达到重启行政诉讼程序的可能,实质上是对起诉期限的规避,对此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9.曾某某诉国务院行政裁决案

——国务院对行政裁决申请不予受理决定属最终裁决范畴 

2024-01-3-017-001/行政/行政裁决/最高人民法院/2022.03.29/(2022)最高法行申3号/再审/入库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当事人向国务院申请确认国家发改委拒收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行为违法,国务院作出裁决决定书对其裁决申请不予受理。国务院作出的行政复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决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对国务院部门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向国务院申请裁决而国务院依法作出的最终裁决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0.陈某蝶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案

——行政机关应司法机关的要求调查核实相关情况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2023-12-3-016-002/行政/行政复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09.18/(2020)沪行终315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2.22/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司法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某些事项需要行政机关进一步调查核实并出具相关说明材料,这些行为并不直接对当事人产生影响,即便司法机关采信了行政机关的意见,并让当事人承担了不利的诉讼后果,也是司法裁判所致,并非行政机关的调查核实行为所致,故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11.郭某诉大洼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案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不能同时选择适用 

2023-12-3-005-001/行政/行政征收或者征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11.01/(2012)辽行终字第56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2.20/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行政复议为选择程序时,当事人可以行使选择权,既可以选择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解决争议,也可以选择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来解决争议,但两者只能选择其一,不能同时选择适用。在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情形下,对同一行政行为又提起行政诉讼的;或者在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情形下,对同一行政行为又申请复议的;在后收到起诉状或复议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或复议机关均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或决定驳回复议申请。

12.郭某爱等364人诉陕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复议中止事由消除后复议机关怠于作出复议决定的行为具有可诉性

2024-12-3-016-009/行政/行政复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05.25/(2020)陕行终284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5.10

裁判要旨

在直接针对复议中止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中,复议机关在中止事由消除后未及时恢复复议程序,会对当事人进一步寻求司法救济产生非正常的阻断,进而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不法侵害,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并判令复议机关履行复议职责。

13.某公司诉某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

——《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呈外部性和最终性,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2023-12-3-016-004/行政/行政复议/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10.17/(2022)青行终114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限期责令行政相对人向有关劳动者改正所存在的违法行为,意味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行政相对人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基于劳动关系指令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告知行政相对人若拒不履行限期整改的内容,将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从涉案《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内容来看,被约束对象是特定的,并指出不履行的后果,对某公司设定了义务,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可以认定涉案《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对某公司直接产生了法律效果。涉案《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呈外部性和最终性,是具有权利义务影响性和成熟性的行政行为,不符合内部性、非正式性、未完成性等过程性行政行为的特点,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14.天津开发区某公司诉天津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

——城乡规划部门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申报和政府审批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023-12-3-016-001/行政/行政复议/最高人民法院/2021.09.13/(2021)最高法行申6519号/再审/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城乡规划部门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也就是本级政府批准后,才可以修改方案;方案修改完成后,再次报本级政府审批,方案方可发生法律效力。其中,报送本级政府审批行为和本级政府作出的审批行为,均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过程性层报、审批行为,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于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明显不符合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法定条件的案件,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当事人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不予受理或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实质是对其请求事项作出信访处理意见,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其起诉。

15.吴某某诉运城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责令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024-12-3-016-011/行政/行政复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02.20/(2024)晋行终23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7.29

裁判要旨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属于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督促履责行为,并未对行政复议申请人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基于该行为产生的抄送或告知行为亦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6.陈国某、陈芳某诉公安部行政复议案

——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应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2024-01-3-016-001/行政/行政复议/最高人民法院/2020.12.02/(2020)最高法行申14259号/再审/入库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除外。本案系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此情况不属于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故本案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应是共同被告。又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17.陈某东诉浙江省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案

——滥用诉权的认定

 2023-12-3-021-003/行政/不履行XX职责/最高人民法院/2018.10.18/(2018)最高法行申6453号/再审/入库日期:2024.02.22/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1.复议机关有关复议申请“明显”不成立的告知行为,一般不具有可诉性;除非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不成立的认定错误。同时,复议机关此类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书、告知书错误交代诉权的,人民法院亦不受其约束。

2.行政机关明显不具有相应的事务、地域或者层级管辖职权,则行政相对人的履职申请明显不成立,相应履行法定职责之诉亦不能成立,依法均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驳回起诉甚至不予登记立案。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必须符合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条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明显不成立或者滥用起诉权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不予登记立案。人民法院对已经认定为滥用诉权的起诉,可以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18.杜某良诉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卧龙山街道办事处土地确权决定案

——依法应当复议前置处理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权行政案件,复议机关未作实体处理的,申请人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2026-12-3-017-001/行政/行政裁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07.15/(2025)鲁行再11号/再审/入库日期:2026.04.01

裁判要旨

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确认行为侵犯其已取得的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复议前置处理。复议机关作出不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或者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复议申请人不服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以解决复议申请的受理问题。

19.某公司诉国土资源部行政复议案

——行政复议决定撤销行政行为应当依法说明理由

 2023-12-3-016-010/行政/行政复议/最高人民法院/2018.03.07/(2018)最高法行再6号/再审/入库日期:2024.02.22/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复议机关应当审慎选择适用复议决定的种类,权衡撤销对法秩序的维护与撤销对权利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程度以及采取补救措施的成本等诸相关因素;认为撤销存在不符合公共利益等情形时,可以决定不予撤销而选择确认违法等复议结果;确需撤销的,还需指明因撤销许可而给被许可人造成的损失如何给予以及给予何种程度的补偿或者赔偿问题。如此,方能构成一个合法的撤销决定。

20.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江苏省宝应县国家税务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

——行政机关之间案件协查通知及所附相关材料不具有可复议及可诉性

2024-12-3-016-012/行政/行政复议/高邮市人民法院/2018.04.26/(2017)苏1084行初123号/一审/入库日期:2024.12.30/修改日期:2025.11.10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之间委托案件协查的内部通知、所附线索材料,属于过程性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1.某出租汽车公司诉北京市东城区社保基金管理中心社保稽核行为及北京市东城区人社局行政复议案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但未改变处理结果的复议维持双被告案件中的裁判规则

 2023-12-3-016-011/行政/行政复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07.30/(2018)京02行终1081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3.20/修改日期:2025.01.02

裁判要旨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但未改变处理结果的复议维持双被告案件中,以复议决定形式体现出来的原行政行即为该类型案件的实体审理对象。复议机关可以在复议过程中根据自己调查的事实和对法律适用的理解,对原行政行为进行瑕疵修正。在原行政行为和复议维持决定程序均合法的前提下,应一并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2.海南某某公司诉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五指山市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购买瓶装燃气后向小区业主出售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燃气活动

2023-12-3-001-011/行政/行政处罚/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03.17/(2022)琼96行终789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2.23/修改日期:2024.12.09

裁判要旨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行政相对人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在小区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对小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威胁。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尽管行政机关认定行政相对人的违法所得的证据中的法律依据存在瑕疵,但该瑕疵并未对最终的违法所得结果产生影响。如果仅以该瑕疵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将会增加行政执法成本,更不利于执法机关及时、有效地查处行政违法行为。

23.夏某珍诉安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安吉县人民政府强制清除地上物、强制占用土地及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行政机关作为受让方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在土地上实施的后续开发、建设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024-12-3-016-003/行政/行政复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08.24/(2023)浙行终166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2.24/修改日期:2024.10.10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在土地交付、使用过程中具有双重身份的,即在交付土地中行使的是行政管理职责,作为受让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该土地行使的是民事主体的权利。行政机关在土地交付后实施的建设行为并非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24.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诉哈尔滨市松北区松祥街道办事处不履行业委会备案法定职责案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调整、救济途径及利益衡量

2024-12-3-021-007/行政/不履行XX职责/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04.27/(2023)黑01行终22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4.09

裁判要旨

1.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和调整应遵守“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的原则,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办法。

2.未经具有法定职责机关依法定程序调整,已经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不得随意变更。业主虽然不是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和调整的权利主体,但对于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和调整具有法定程序上的否决权。

3.调整物业管理区域应结合实际情况,充分尊重业主意见,并依照法定程序,业主、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对物业管理区域的调整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最高法院行政庭答复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复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答复(2020年12月26日 〔2020〕最高法行他4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2020〕56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复相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行为是一体的,不能割裂。在补偿、安置方案已经被申请复议的情况下,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不得另行对市、县人民政府的批准行为再次申请复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征地批复行为起诉省级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类案件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问题的答复(2015年9月16日 〔2015〕行立他字第2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当事人因征地批复诉省级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类案件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事人针对省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向同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任何处理,当事人以其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不予受理决定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问题的答复(2010年6月28日 〔2010〕行他字第15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来的《关于如何适用〈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受理因纳税主体资格引起的税务行政案件的请示》的答复(2001年11月28日 法行〔2000〕31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2000〕264号《关于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受理因纳税主体资格引起的税务行政案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行政相对人因纳税主体资格问题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争议属于纳税争议。根据原《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或修改后的《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复议机关作出终止行政复议决定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的答复(2005年6月3日 〔2005〕行他字第11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5〕102号《关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终止审理余国玉复议案件的请示的复函〉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作出终止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可以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6.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答复(2018年5月9日 〔2018〕最高法行他130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2017〕272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针对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适用本法进行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据此,我院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属于终局行政决定,相对人仅可请求行政途径救济而不能请求诉讼途径救济。故,外国人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只能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具有最终效力,当事人不得对复议决定以及原行政强制措施提起行政诉讼。如行政相对人反映的问题涉及公安机关没有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适用相应强制措施,可以适当方式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依法监督。

7.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救济途径问题的答复(2014年12月15日 〔2014〕行他字第9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王某某等47人诉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2011〕35号《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精神,王某某等人对运城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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