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劳动者”如何定义?四大权益怎么保障?(附人民法院案例库相关案例裁判要旨)

来源:

行政执法及行政审判

你是否留意到

身边有越来越多的“银发打工人”

虽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龄

仍然坚守岗位奋力打拼

谁来守护他们的劳动合法权益?《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施行

四大权益保障如何落地?

本期带您全面了解

超龄劳动者的权益 “保护伞”

2026年7月1日,我国首部专门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的规章——《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正式施行。《暂行规定》打破了“达到退休年龄即丧失劳动保障资格”的传统观念,构建起“以事实劳动为核心、以基本权益为底线”的保障模式。超龄不再是权益保障的休止符,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四项基本权益,自此有了明确制度保障。

“超龄劳动者”的定义

指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而“超龄”与否,因人而异,以本人出生时间对应的法定退休年龄为准。

《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的,适用《暂行规定》:

1.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

2.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

3.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此外,已提前退休的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同样适用。

办理弹性延迟退休的劳动者,在延迟退休期间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不适用本规定。

四大基本权益保障

劳动报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1.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超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货币支付,按月发放。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休息休假:一般不安排加班

《暂行规定》明确要求合理安排超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般不安排加班。确需安排加班的,应当遵守劳动法关于延长工作时间和加班工资的规定:

1.工作日加班:支付1.5倍工资;

2.休息日加班:支付2倍工资;

3.法定节假日加班:支付3倍工资。

劳动安全卫生:量力而行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超龄劳动者身体状况确定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不得安排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同时应当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教育和培训。

工伤保障:从“可选项”变为“法定义务”

过去,超龄劳动者无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伤后维权十分困难。《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

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

书面用工协议:白纸黑字是关键

《暂行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书面协议是维权的基础,切勿以简单的“返聘协议”草草了事。

权益受损怎么办?牢记四个维权路径

超龄劳动者在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方面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1.行政投诉: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超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实施监察。

2.申请劳动仲裁:因《暂行规定》明确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发生争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

3.向法院提起诉讼:因其他事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留存证据:保留书面用工协议、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工作安排指令等材料,证据越完整,维权越有力。

法院提醒

对用人单位: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是法定义务,而非“可选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用工协议、缴纳工伤保险、落实劳动保护措施。切勿以劳动者超龄为由豁免法定责任。

对超龄劳动者:入职时务必签订书面用工协议,清楚约定工作内容、报酬、休息休假等事项。工作中注意保留相关证据,遇有权益受损,及时通过法定途径维权。

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

从来不是一个人的事

而是用人单位、劳动者

与社会各方的共同责任

多一份合规意识,多一份证据意识

让每一份劳动付出都被尊重

附:人民法院案例库有关超龄劳动者的参考案例裁判要旨(截至2026年9月5日)

一、行政类

1.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某竹业厂诉资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批复案

——职工已达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且用人单位一直缴纳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025-12-3-014-001/行政/行政批复/资源县人民法院/2024.07.25/(2024)桂0329行初4号/一审/入库日期:2025.05.06/修改日期:2025.05.20

裁判要旨

若用人单位职工已达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且用人单位并未到人社局经办机构办理减员手续而继续聘用该员工、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在发生工伤事故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认定工伤,并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2.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聘用职工工作就餐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

2024-12-3-007-019/行政/行政确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05.27/(2024)京01行终254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12.30/修改日期:2025.05.20

裁判要旨

1.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2.职工中午回宿舍就餐是正常的生理需求,可以视为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以及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此种情况下员工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

3.李某英诉沐川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给付工伤保险金案

——已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超龄务工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认定

2024-12-3-008-002/行政/行政给付/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3.05.18/(2023)川1102行初106号/一审/入库日期:2024.05.10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单位已通过项目参保方式为该类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该类务工人员在相应建设项目工作过程中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的,依法应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社保经办机构以务工人员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领取退休待遇为由拒绝支付其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

——用人单位应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超龄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024-12-3-007-006/行政/行政确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09.30/(2022)京02行终909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1.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所受伤害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不能阻却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成立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形式、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有发生,但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审查双方是否具备劳动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而不能拘泥于劳动合同是否签订及有效。双方如满足以下条件,则可认定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一是双方主体资格适格,二是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满足上述条件的,即便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以他人身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仍可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5.李某贵诉资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行政确认案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行政确认案件的司法审查

2024-12-3-007-007/行政/行政确认/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06.20/(2022)川20行终59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2.24/修改日期:2024.08.21

裁判要旨

社保行政部门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进行审批,应当结合职工原始档案记载等书证、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工龄、工种等是否符合提前退休情形。仅以职工档案资料记载不清晰、不完善为由不予批准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6.郑某国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批复案

——社保机构调查核实义务是否履行到位的判定

2023-12-3-014-001/行政/行政批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06.16/(2017)川11行终77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2.22/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在涉及退休审批以及退休待遇核定、支付问题引发的行政案件中,有关社保机构法定调查核实义务的履行情况,是法院判断其是否依法履职的重要前提,是法院审查被诉行政行为证据是否充分的关键内容。社保机构受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后,具有调查核实的职责,对此职责不得推诿和懈怠。行政机关对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应当尽到充分的调查核实义务,尽最大可能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和疑点,以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判定社保机构调查核实义务是否履行到位,不能仅根据原始档案的记载,也不是初步调查即可,而应以是否审慎充分调查为标准。

二、民事类

1.金某和诉谭某立、周某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超法定退休年龄受害人的误工费请求能否予以支持

2025-07-2-374-001/民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24.04.12/(2024)苏0509民初3760号/一审/入库日期:2025.02.21

裁判要旨

1.在交通事故等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在认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是否有权主张误工费时,不能简单地以受害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支持,而应对受害人是否仍在从事某项或多项工作以及受害人受伤前的收入状况进行实质判断。

2.超退休年龄劳动者误工费的具体标准,应当根据受害人的举证,在认定受害人受伤前的具体工作和收入情况的基础上综合认定。

2.侯某生等与江西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万年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未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的,双方构成劳务关系

2024-16-2-186-001 / 民事 / 劳动合同纠纷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3.25 / (2020)赣民再2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1.区分自然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务承包合同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应从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来看。如果自然人在承包期内享受生产管理权、人事管理权和经费分配权,自行解决承包期间发生的各项责任事故和纠纷,且在人事安排、工作安排、报酬分配等主要事务上不受用人单位支配的,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2.自然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承包合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此之前与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应认定双方签订劳务承包合同书的合意是建立劳务承包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3.孙某诉某装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2023-07-2-490-004/民事/劳动争议/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05.08/(2023)辽02民终2394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及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自主择业退役军人,具有成立劳动关系的法定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不因其对劳动者身份的认知混淆而免除。

4.杨某某诉李某某、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案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误工费的认定

2023-07-2-001-003/民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03.24/(2022)豫06民终276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2.24/修改日期:2024.03.25

裁判要旨

1.法定退休年龄的划定不是禁止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继续劳动,而是出于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目的,使其慎重继续从事工作。我国法律法规未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进行限制,只要公民年满十六周岁直至死亡,都具有行使劳动和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的劳动和劳动所得受法律保护。

2.“误工费”是受害人因受到人身损害到痊愈这段时间内因劳动能力的暂时丧失或减少导致无法从事正常工作的实际收入损失。该项费用的请求权基础在于,受害人因遭受损害而无法从事工作,导致无法得到预期工作收益,这种财产增益损失均是基于受害者受伤影响从事劳动而客观存在的,与受害者年龄无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受害的,其误工费赔偿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与其年龄无关,只要具备人身损害赔偿要件、具有误工的事实和收入减少的事实就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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