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接触”交通事故致人伤车损,赔不赔?

来源:

人民法院报

无接触避让事故引纠纷

2025年7月26日清晨6时30分,越南籍人士黄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经顺庆区双桥镇某村村道时,与唐某驾驶的重型货车相向相遇。该路段路面狭窄、会车空间局促,面对迎面驶来的体型庞大车辆,黄某某顿时心生畏惧,情急之下操作处置不当,连人带车坠下山崖,造成自身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某入院治疗17天,产生医疗费用2.3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其伤情构成八级伤车驾驶人唐某对事故发生均存在过错,双方应当承担同等责任。拿到责任认定书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26年3月,黄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货车驾驶人唐某及涉案车辆保险公司一并诉至顺庆区法院,主张对方全额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7万余元。
“无碰撞即无责”?法官抽丝剥茧解纷争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争议较大。被告唐某及涉案车辆保险公司坚持“无碰撞即无责”的抗辩主张,认为双方无接触,涉案事故纯属意外,自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而原告黄某某因伤残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家中有老人和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家庭生活陷入困境,迫切希望尽快拿到赔偿款缓解生活压力,案件审
理一度陷人僵局。其间,承办法官深挖纠纷深层症结,发现矛盾根源兼具两层因素:一方面是各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存在普遍认知偏差,另一方面:系外籍原告黄某某因伤残陷入生活困顿,亟需赔偿款缓解家庭压力。若一判了之,既无法实质性消解对立,还易衍生涉外相关矛盾隐患。为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承办法官跳出就案办案的局限,立足全案事实,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拨开“无碰撞即无责”的表象迷雾,精准开展释法明理工作。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以物理接触为必备要件,评判核心在于行为人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法律因果关系。本案中,唐某驾驶重型货车途经狭窄村道,未尽审慎观察的通行义务,诱发了黄某某在避险中坠崖致残的结果,其行为与损害结果因果关 系清晰。在各方未能提交充分证据推 翻交管部门出具的同等责任认定的前
提下,唐某和保险公司所持无碰撞即可免责的抗辩不能成立。”承办法官 结合路况、危险成因、避险常识及事故认定书厘清侵权责任边界,完成法理层面释法明理,同时跳出单一权利义务争议,穿透案件表象,体察外籍原告伤残致困、需抚养家属、涉外维权存在阻碍的现实难处,引导保险公司在合法赔付范围内适度倾斜保护弱势群体,既严守法律尺度,又彰显保险社会责任担当。经过法官多轮耐心沟通协调,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涉案车辆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黄某某各项损失29万余元,驾驶员唐某另行赔付5000元。目前,唐某个人赔偿款5000元已当庭履行,保险公司的赔付款已于2026年7月7日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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