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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飞律师
由于工伤赔偿项目繁多,计算规则也很复杂,还有很多小细节特别容易混淆。所以郭律就把《工伤保险条例》中最常用的工伤赔偿标准和计算规则都重新汇总了一遍,每个知识点后面都附上了具体法条。毫不夸张的讲,如果你能把这篇文章吃透,那么工伤赔偿方面,几乎能够应对一大半问题了!
一、工伤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因工受伤后,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第一,医疗费。治疗工伤的费用,只要符合上述工伤保险三大目录,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报销(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一般不予报销)。
第二,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经医院和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按当地规定执行。
第四,康复费。到签约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符合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五,辅助器具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轮椅等辅助器具,按国家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工资待遇不变,单位按月发放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郭律提示一下:停工留薪期工资基数,按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正常出勤状态下的月平均工资确定。目前多数观点认为:加班工资、浮动性/临时性报酬(如项目奖金、业绩提成)一般不计入在内。
三、护理费:分两个阶段,支付主体和标准完全不同(没有统一支付标准)
第一个阶段: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二个阶段:伤残等级评定后的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
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等级越重,发放月数越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 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 7个月的本人工资。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五、伤残津贴:一到四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发放,五到六级由单位按月发放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1-4级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郭律提示:一至四级伤残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果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五到六级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
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5-6级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到十级伤残,只能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领取(没有统一支付标准)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果职工没有离职,则无法主张该两项待遇。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七、工亡待遇:三项赔偿,全国统一标准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例如2025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6502元,所以2026年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就是1130040元(56502元×20倍)。工亡标准全国统一,同命同价。
补充一下特别规定(很少有人注意到):
1.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可正常享受完整的工亡待遇(含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只能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无法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八、工伤赔偿中的“本人工资”计算规则:有封顶,也有保底
在工伤赔偿实务中,凡是涉及到“本人工资”时,其定义为: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提示:并不等同于实际发放工资)。
1.工伤赔偿中“本人工资”的上限: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2.工伤赔偿中“本人工资”的下限: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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