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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真无邪夏 萍果圃
一、概念
公司人格混同是指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或其他公司人格完全混为一体,使公司成为股东或其他公司的另一个自我,形成股东即公司或公司即股东的情形。公司人格混同主要表现为人员混同、业务混同和财产混同等。
二、司法观点
1.人员混同
指法人之间在组织机构和人员上存在高度交叉、重叠。如公司之间董事相互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交叉任职,甚至雇员也相同,最典型的情形是“一套人马,多块牌子”。
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63号: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其五家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
2. 业务混同
业务混同往往发生在股东是法人以及横向混同的情形,由于公司业务需要对外开展,所以比较容易举证。但是司法观点关于业务混同的认定比较严格,一般要求业务完全一致(业务相同、业务范围交叉、覆盖等都不等于混同)并且达到市场难以区分的证明程度。
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65号:重庆金江印染有限公司、重庆川江针纺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
3. 财产混同
指关联公司之间的财产归属不明,难以区分各自的财产。如关联公司的住所地、营业场所相同,共同使用同一办公设施、机器设备,公司之间的账簿、账户混同,各自的收益不加区分,公司之间的财产随意调用,或者两者之间不当冲账等等。【注意:关联公司依法合并财税报表,以及在分开记账、支取自由前提下的集中现金管理,不应被视为财务混同。】
相对于人员混同、业务混同而言,财产混同是否认公司人格诉讼的核心要素,也是风险最高发的地方。
例: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4702号
可见,法院在审理时若认定关联公司存在人员、业务、财产上的混同,导致财产无法区分,那么即使登记为不同的法人,也可被认定为丧失独立人格,需对各自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律师建议
很多老板会觉得,两家公司都是我的,我想把员工派到哪家公司用都可以,业务财务不分开更方便。但是在笔者看来,这种操作存在极大的风险。
企业要想长久健康发展,必须确保在法律法规、合法的公司章程规定框架内进行日常运营,要对公司的“人、事、物”进行专业化管理,避免公司与股东或关联企业之间发生人格混同,自觉主动地为公司建立起一道风险“防火墙”。
具体可以怎么做呢?在此提供三点建议供参考:
1.公司与公司之间在管理层、财务负责人、主要业务员工分开,尽量避免重合或兼任,同时避免公司之间人员任意相互兼任和调配,营业场所、公司资产相互独立,权属清晰。
2. 公司之间经营的业务相互独立,交易时明确交易主体,并由各自单独实施,避免不同的关联企业在同一个合同中参与不同环节共同实施交易的行为。
3. 公司之间进行独立的财务核算,建立完整、独立的会计账簿并依规进行审计,规范会计账务处理,防止资金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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