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讲堂”2026年第八期(总第三十期)答疑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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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及行政审判

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行政审判讲堂”2026年第八期(总第三十期),在答疑环节,针对通过法答网提出的四个疑难复杂问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三级高级法官楼缙东进行了答疑。

答疑实录  
问题一:被冒名登记人申请撤销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不履行更正职责,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否立案?(提问人: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袁钦明)答疑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3号,以下简称《起诉期限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更正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行政行为后,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更正职责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但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据此,当事人请求更正被冒名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引起的行政诉讼,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可以从两个方面分析。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据此,即便市场主体登记行为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被冒名登记人申请登记机关撤销登记的,登记机关仍负有依法受理、调查并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受理:(一)涉嫌冒用自然人身份的虚假登记,被冒用人未能通过身份信息核验的;(二)涉嫌虚假登记的市场主体已注销的,申请撤销注销登记的除外;(三)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于3个月内完成调查,并及时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决定。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据此,被冒名登记人向登记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后,在受理环节通过身份信息核验,或者提供其他证据材料能够证明确有“冒用自然人身份虚假登记”事实的,登记机关即负有法定处理义务;登记机关不履行更正职责的,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注意的是,《起诉期限司法解释》第八条和第九条的关系问题。第九条规定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登记行为所涉权利归属无争议的情形,即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行政登记中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身份信息确有错误。此情形下,当事人可以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更正职责之日起提起诉讼。
问题二:行政赔偿案件的起诉期限或者时效应如何把握?(提问人: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李丽)答疑意见:行政赔偿诉讼可分为一并提起和单独提起两类;单独提起的赔偿诉讼又可分为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和未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两种情形。实践中,可依据上述不同情形依法确定相应的起诉期限或者时效。第一,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赔偿诉讼的,针对行政行为之诉系主诉,赔偿诉讼系从诉。基于从诉的从属性,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应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0号)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适用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期限的规定。需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未被确认为违法,当事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视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第二,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后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适用三个月起诉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行政行为已经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确认违法,当事人未经赔偿义务机关处理、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适用两年的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问题三: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情形下,对行政机关不作为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及相关审理规则应如何把握?(提问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张含月)答疑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除外。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核心特征,是行政机关在法定条件成就后即负有主动履职义务,无须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如行政机关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时,应主动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与被征收人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应依法作出补偿决定或者以其他方式履行补偿职责;行政机关怠于履职的,被征收人可以直接起诉,请求判令其履行补偿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意见》(法发〔2021〕36号)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应当主动向起诉人了解案件成因,评估诉讼风险。对下列案件,可以引导起诉人选择适当的非诉讼方式解决:(一)行政争议未经行政机关处理的,可以引导起诉人申请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先行处理;……”实践中,即便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当事人在起诉前先向行政机关递交履职申请,能够发挥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源头化解行政争议的作用。据此,当事人未向行政机关提出履职申请而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立案时可依法引导当事人向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先行提出履职申请。当事人不接受引导坚持起诉的,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是否受理。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后,行政机关仍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当事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六条以及《起诉期限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四:起诉期限的期限计算规则应如何把握?(提问人: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吴阿荣)答疑意见:起诉期限始期、终期的计算,除明确起诉期限起算点与时长外,还需明确期限的计算规则。依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如当事人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实施主体之日为2025年8月29日,行政机关于同日告知6个月起诉期限,那么起诉期限应从2025年8月30日开始计算(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限内),至2026年2月29日届满(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由于2月份没有29日,故以月末日即2月28日为期限届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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