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凌晨宿舍猝死,公司是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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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凌晨宿舍猝死,未认定工伤,

法院:公司未安排体检且超时加班,赔36万!

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

案号:(2024)新23民终350

2021年3月18日,李某入职公司,从事机械保养工作,未签订合同。公司未安排李某进行入职体检以及年度体检。

李某所在的岗位因机器24小时运转,故分白、夜班两个班次,每班次均为12小时且期间中午休息1小时。

白、夜班一周调整一次(夜班调整至白班时,间隔休息5个半小时),没有周休,但员工可自行申请事假。

2022年9月4日(星期一)李某上白班即8:30至20:30(中午休息1小时),下班后返回宿舍。

2022年9月5日凌晨2时30分许,李某从宿舍起来后缓慢移动至楼梯间,此时已有不适症状。

至3时许,李某被同事发现异常后即送往医院急诊治疗,初步诊断为脑干出血并小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高血压等。

当日9:54分,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脑干出血。

人社局认为李某系其自身疾病死亡,且不在上班期间发病死亡,不予认定工伤。

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

【争议焦点】

公司对李某的死亡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公司忽视受害人超过法律规定时间上限上班的行为,构成对受害人身体健康的侵害,酌定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受害人李某在发生事故前的工作时间基本每天都是十一个小时,且发生事故前至少连续上班一个月。

虽公司辩解受害人的工作内容并非连续劳动、工作强度不大,但其工作时间仍超出法律规定。

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负有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在内的劳动权利的义务。

即使受害人自己不申请休假,公司也应当对受害人提供合理的健康保护措施,合理安排其上班时间。

公司忽视受害人超过法律规定时间上限上班的行为,即构成对受害人身体健康的侵害。

同时,虽受害人不在上班期间发病死亡,但受害人发生事故时属于单位封闭管理期间,系由公司统一安排住宿。

公司作为员工宿舍的管理者,亦负有保障入住员工人身安全的义务,应在平时的基础上加强对宿舍的管理责任,亦在用工时尽到更加审慎的注意义务。

引发猝死的原因亦与受害人李某个人身体素质、个人身心调整等多重因素有关,具有多因一果性和一定的偶然性。

在本案因果关系参与度无法查明确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根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和公平合理原则,酌定公司对受害人李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公司赔偿张某等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55,654.5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李某客观上存在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上班及无法休假的情况,公司对此存在过错,一审认定承担40%责任正确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结合一审查明的事实,李某所在的岗位因机器24小时运转,故分白、夜班两个班次,每班次均为12小时且期间中午休息1小时,没有周休。

上述事实证明该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已超过法律强制性规定。

结合公司企业生产性质,机器需要24小时不间断运行及人员两班倒的工作状态,作为负责机器维护保养工作的李某在工作期间应不能自由离开工作岗位并自行安排时间休息。

且公司以请事假代替休假(请假当天不发放工资)作为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利不符合上述法律关于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规定。

李某客观上存在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上班及无法休假的情况。

李某长期长时间工作及不休息可能会导致劳累及睡眠不足,劳累及睡眠不足均是高血压等心脑血管疾病的重要诱发因素。

李某在未得到充分休息保障的情况下,身体发生高血压等心脑血管疾病的风险显著增加,公司对此存在过错。

公司作为用工企业应当在员工入职前进行身体检查,确保员工符合所从事工作的身体条件。

公司李某入职前未为其安排体检,未排查出身体患有不适宜从事该项工作的疾病及身体隐患,且未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未购买相关保险,亦存在过错。

李某发病死亡虽发生在夜间休息时间,但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在疫情封闭管理期间进行生产活动并对人员进行集中管理,更应当保障员工人身安全。

本院综合公司以上过错,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公司承担40%责任正确。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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