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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理精研
商业纠纷中,很多人选择仲裁是因为它“一裁终局”,高效快捷。但对于输了官司的一方,这个“终局”往往令人窒息。为了翻盘,败诉方通常会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他们的理由是:“仲裁员把事实搞错了”、“适用的法律不对”、“判决结果显失公平”。听起来很有道理?但是在实务中可能碰壁。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执监177号执行裁定书中,通过纠正新疆高院的一起错误裁定,把“司法监督仲裁的边界”划得清清楚楚。一个因“觉得不公”而被叫停的执行事情发生在新疆阿克苏。顺隆物资公司和通程房地产公司因为买卖合同闹了矛盾,双方去仲裁委打官司。仲裁庭最后作出裁决,解除了双方的《以房抵账协议》。通程房地产公司不服,他们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仲裁庭判决解除协议是“显失公平”的。于是,他们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新疆高院经过审查,竟然支持了这个请求。新疆高院的理由是:双方对管辖权有争议,且通程公司已实际履约,仲裁裁决解除协议确实显失公平,属于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实体错误,所以裁定不予执行。眼看仲裁结果就要变成一张废纸,案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法院的手,不能伸得太长最高法直接推翻了新疆高院的裁定。
最高法:法院没有权力去评价仲裁裁决“公不公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审查仲裁裁决,原则上只进行“程序性审查”,不进行“实体性审查”。
什么叫程序性审查?就是看仲裁的过程合不合规。比如:程序有没有违法?当事人有没有收到开庭通知?仲裁庭是不是管了不该管的事?什么叫实体性审查?就是看判决结果对不对。比如:事实有没有查清?法律有没有用对?判得是不是太重了?最高法指出,仲裁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体现了意思自治。一旦选择了仲裁,就意味着接受了仲裁员的判断(哪怕是不那么完美的判断)。如果法院因为觉得仲裁“判错了”或者“不公平”就拒绝执行,那就相当于把仲裁变成了“一审”,法院变成了“二审”,这彻底破坏了仲裁“一裁终局”的制度价值。因此,新疆高院以“显失公平”这种实体理由否定仲裁效力,属于管得太宽,适用法律错误。
裁判要旨(以下内容摘录自最高法裁判文书)人民法院一般不能以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等实体事由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除非存在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或者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除了“造假”,还有什么能阻挡执行?可能会有人问:如果仲裁结果真的荒谬绝伦,或者涉及虚假诉讼(如“套路贷”),法院也不能管吗?在相关的“执行信箱”答疑中,最高法对此做了进一步的微调和补漏。虽然原则上不审实体,但法律留了三个极为特殊的“实体口子”,只有撞上这三条,法院才能对实体审查:
- 证据是伪造的: 必须是“伪造”,仅仅是证据不够扎实不行。
- 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一方当事人把关键证据藏起来了,导致仲裁员被蒙蔽。
- 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但门槛极高。通常只有损害国家安全、公序良俗时才适用。
除此之外,哪怕仲裁员对法律条文理解有偏差,哪怕对事实认定有瑕疵,法院也必须尊重仲裁结果,应当执行。
实务建议这个案例对于正在经历仲裁执行阶段的当事人,有着极强的实操指导意义:如果你是申请执行人(赢了仲裁的一方):
对方如果在法院执行阶段大喊“冤枉”,说仲裁事实不清、法律错误,你完全不用慌张。你可以直接引用最高法177号裁定进行抗辩:实体问题仲裁庭已经审完了,法院无权二审,对方没有法定抗辩事由,必须执行。如果你是被执行人(输了仲裁的一方):
想通过“不予执行”来翻盘,难度极大。不要把精力和律师费浪费在论证“仲裁员判错了”或者“这个结果对我不公平”上,法院不会听。
你应该把放大镜拿出来,死磕以下几个点:
- 仲裁程序有没有瑕疵?(比如没通知你开庭)
- 对方提交的关键证据是不是P图或者伪造的?(申请鉴定)
- 对方是不是隐瞒了什么关键合同没交给仲裁庭?
只有打这几个点,才有一线生机。除此之外,接受裁决,尽快履行,可能是止损的最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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