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子与他人建立情人关系生育一子,能认定重婚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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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23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11977,汉族,大专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号,现住南阳市卧龙区**家属院,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2020年9月10日,我院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10月16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起诉。

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7年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与郑某某在南阳市卧龙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日,生育女儿马某某,2015年初,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认识白某某(2015年日离婚),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16年日,白某某在南阳市医院生下与马某某的孩子,双方在南阳市号楼单元室共同生活并抚养孩子,2019年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与郑某某达成协议后依法办理离婚手续。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即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或明知他人在婚姻存续期间仍与其结婚,或以夫妻的名义共同居住生活的行为。

本案中,马某某与妻子情感破裂分居,在婚姻未解除的情况下,与白某某建立“情人”关系,甚至生育一子,其婚外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有悖于社会主义道德,但卷中目前证据并未证实马某某与白某某在情人关系以外,公开以夫妻名义居住生活,公安机关认定马某某与白xx在号楼单元室共同生活并抚养孩子的关键情形无任何证据支撑,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未查到马某某与白某某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的证据,且已穷尽侦查措施,无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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