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买车险,晚上出车祸,保险公司以车险合同“次日零时生效”拒赔?

来源

法律图书馆 

2019年4月22日晚,韩先生驾驶的电动车与胡先生驾驶的机动车在岳麓区某路段路口相撞,造成韩先生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公安交管部门经勘查发现,胡先生右转通过路口时对该地段的交通动态情况观察不够、估计不足,并且盲目变更车道,未提前发现并避让韩先生,而韩先生在通过该路口时闯红灯,之后又行驶在机动车道内,故认定胡先生与韩先生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受伤当事人韩先生当即被送医救治,住院治疗90多天,共产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约莫60多万元损失。

胡先生则感叹不幸中有万幸,因为虽然车辆的商业险脱保已近半年,但自己在4月22日当天通过电子投保的方式,又为车辆投保了车损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然而,令胡先生气愤的是,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了12万元以后,便以“投保人于4月22日投保,合同约定“次日零时生效”,而本次事故发生在22日晚,未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为由,拒绝在商业险范围内继续赔偿。

而韩先生索赔无果,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胡先生和保险公司赔偿自身损失29万余元。

法院认为

保险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沙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保险合同中,类似免责条款、格式条款并不鲜见。倘若发生事故,上述条款的效力往往会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否则,若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这些条款,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而另一方在签订合同时,则应当格外注意上述条款,以免出现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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