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案例推荐:部分篡改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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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

按:2024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上线“人民法院案例库”,其中收录各类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同志在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中强调:“人民法院案例库开放后,各级法院审理案件必须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第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案例作出裁判。”据此,入库案例在实践中具有法定强制参照效力。《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虚假诉讼罪要求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此处所称的“捏造”是仅包括无中生有,还是也包括部分篡改,实务中存在一定分歧。但主流观点仍然认为,本罪的规制对象是,行为人在不享有诉权的情况下,通过完全虚构事实的方式而提起民事诉讼,即行为人依法享有诉权,其在起诉时或者民事诉讼过程中伪造部分证据的“部分篡改型”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最高人民法院周峰等同志撰写的《<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亦持此观点。此外,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的相关入库案例,对此裁判规则也进一步作出了明确。

案例名称1:周某某虚假诉讼案

入库编号:2024-03-1-293-001

裁判要旨:对于虚假诉讼罪中的捏造事实应当坚持实质判断,不能进行形式化、简单化认定。“事实”是指据以提起民事诉讼的,对启动民事诉讼具有决定性作用的事实,“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虚构特定事实的行为

案例名称2:叶某松虚假诉讼案

入库编号:2024-03-1-293-002

裁判要旨: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行为人与他人存在特定民事法律关系,为了达到不法目的,故意篡改该民事法律关系的部分内容并提起民事诉讼的,不构成虚假诉讼罪;行为人作为民事被告在应诉过程中捏造事实的,亦不构成虚假诉讼罪;构成其他犯罪的,以相应犯罪定罪处罚。

案例名称3:王某炎帮助伪造证据、胡某光妨害作证案

入库编号:2023-05-1-292-002

裁判要旨:根据刑法第307条之一的规定,虚假诉讼罪的惩治对象,是在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凭空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无中生有型”行为。“部分篡改型”行为不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依法不应认定为虚假诉讼罪。首先,从对刑法条文进行文义解释的角度分析,刑法第307条之一第1款规定的“捏造”一般是指完全没有依据、无中生有,仅靠自己的凭空想象臆造根本不存在的事物,与“杜撰”“虚构”等基本属于同义词。其次,从立法原意的角度分析,刑法增设虚假诉讼罪的目的,是依法惩治不具有合法诉权的行为人故意捏造事实,制造自己具有诉权的假象,意图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如果民事法律关系客观存在,则行为人依法享有诉权,其对部分证据材料弄虚作假,对债权债务的具体数额、履行期限等进行部分篡改,不属于虚假诉讼罪的处罚对象。再次,将“部分篡改型”行为排除在虚假诉讼罪之外,符合民事诉讼的客观规律,现阶段民事诉讼案件数量巨大,且具体情况比较复杂,部分民事原告采取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手段故意提高诉讼标的额,实际上是出于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等诉讼策略方面的考虑,如果对这种情况不加区别地认定为虚假诉讼罪,可能会侵害部分民事当事人享有的合法诉权,导致刑罚打击面过大。最后,将“部分篡改型”行为认定为虚假诉讼罪,难以确定明确的定罪标准。综上,将“部分篡改型”行为排除在虚假诉讼罪之外,既符合刑法增设虚假诉讼罪的立法原意,也具有司法实践上的合理性。本案二被告人分别作为民事诉讼的被告和原告,相互恶意串通,在提起民事诉讼之前和民事诉讼过程中,共同实施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弄虚作假行为,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或者帮助伪造证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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