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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的王律
在2003年,村民未经审批建设了房屋及院落一处,2017年,被城管局责令限期拆除,村民不服,起诉到法院,执法局一审、二审均败诉,法院没有机械地适用法律,而是考虑到村里面十多年都没有审批宅基地,该村民在村里面又没有其他房屋,结合历时和现实因素,认为处罚明显不当,判决撤销了限期拆除决定。
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下这个案例。【一审: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鲁1102行初97号;二审:(2019)鲁11行终32号】
日照市东港区秦楼于1994年被列入日照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秦女士是日照市东港区秦楼某村村民,2003年,秦女士未办理规划手续,也未经过村委会同意,在该村建设平房及院落一处用于居住。
2017年4月20日,东港区执法局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秦女士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15日内拆除房屋及院落。秦女士不服,向东港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该村在距今长达十余年的时间内均未审批宅基地,秦女士系是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村没有其他住房。
虽然2003年建房时未经审批,但对于此类房屋,应综合考虑建造历史、使用现状、当地土地利用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等因素,进行处理。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损害,则这种损害应尽可能限制在最小范围和限度内,即行政决定应当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度相当。
房屋自开始建设到被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时已建成十四年时间,责令限期拆除,给秦女士的权益造成过度损害,违反了比例原则,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因此,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撤销限期拆除决定,执法局不服,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驳回。
所以说,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一方面要符合法律规定,要合法,另一方面,要合理,坚持比例原则,以对行政相对人损害最小的方式来作出行政行为,如果过罚不当,那么行政行为也可能会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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