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依据法律规定,不具备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作出违法建筑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后,若当事人既未在法定的复议、诉讼期限内行使救济权利,又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而不得擅自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争议焦点
行政机关是否有权直接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行政强制法》与《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决定后,若当事人既未在法定期限内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又未主动拆除违法建筑,行政机关并无自行实施强制执行的法定权限,而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中,朱占江未经合法审批,擅自在承包土地上建设畜禽舍,其行为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朝阳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后,朱占江既未履行拆除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寻求救济。在此情形下,龙城区政府未遵循法定程序申请法院执行,径行以自身名义强制拆除涉案建筑,该行为明显超越法定职权,违反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定程序要求,故依法应确认其强拆行为违法。
简要分析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不能超越职权自行强制执行。这一裁判意见强调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程序正当性,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规范了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防止权力滥用。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 611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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