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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庐法苑
员工在上班过程中发生伤害,如果符合工伤认定的标准,就可以认定工伤,享受工伤待遇。这是国家通过立法、通过建立社会保险来保障员工的合法的基本权利。
可是有一种情况,比如说单位倒闭,单位成为老赖,失信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这种情况下,员工即使认定了工伤,通过劳动能力鉴定,经过一系列的仲裁、诉讼等司法程序,但是好像依然无法得到相应的赔偿。
如果发生这情况,员工该怎么办呢?法律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工伤待遇社保基金先行垫付是不是受伤职工最后的保障呢?又有哪些法律的规定。
本文以河南省周口市为例,梳理了国家、省、市的相关法律规定及依据。查询了河南周口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案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2、《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2011年6月2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公布 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六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446号建议的答复》(豫人社建提 〔2024〕13号)
二、关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问题。
您建议中提到的“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即便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也应当先行向员工支付工伤保险费用”与国家现行《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规定及适用条件要求不符,无法适用和实施。相关政策法规及适用条件要求如下:
(二)为保障受伤职工及时得到救治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权益,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管理,2011年6月29日人社部专门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明确了用人单位责任和工作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前提条件、适用范围、支付程序和追偿机制。《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根据第六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告知其如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取得要求其偿还的权利。”
4、未搜到周口市相关规定,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有类似的判决案例。
5、类似案例:
(1)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杨玉荣、罗东升等与郸城县工伤保险中心二审行政判决书》((2016)豫16行终24号)
判决结果:限郸城县工伤保险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核并支付五位被上诉人应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2)太康县人民法院《太康县工伤保险中心、太康县城郊乡中学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627民初6648号)判决结果:太康县工伤保险中心先行支付太康县城郊乡中学工伤保险待遇案例通过梳理河南省周口市有关“工伤待遇社保基金先行垫付”的有关规定和法律依据,法院的判决案例等,可以看出,工伤待遇社保基金先行垫付是有法可依的,是有实际案例的。因此职工如果受到工伤,应该依法维护自身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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