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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杰律师
【引言】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为建筑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提供保险保障的险种。实践中,保险公司常会规定“被保险人违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产生的事故不予理赔,这一条款应该怎样适用?多有争议。
【参考案例】
投保情况:2016年8月29日,某建筑集团项目经理部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为项目经理部,保险期间为2016年8月29日至2019年12月20日,险种为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30万元/人,付某为被保险人之一。
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第8项以粗体字规定“被保险人违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发生事故:2017年7月15日,付某在操作铣挖机做挖掘工作时,被身体左侧上方掉落的土块砸在头部安全帽上,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事故主要原因为:付某违规操作导致的一般性生产安全事故,并对施工单位作出处2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纠纷发生:2018年5月16日,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理由是被保险人付某违反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依据保险合同责任免除第8条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虽然已经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但该免责条款过于笼统宽泛,属于《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无效条款,因此判决保险公司正常理赔保险金。
【戴律师认为】
保险条款中设置“被保险人违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不予理赔”条款具有合理性,其目的可督促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规范施工、降低安全生产风险。但此类条款应当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方能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本案所涉及的免责条款过于宽泛、笼统,所以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条款。理由是:
(1)未明确“建筑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具体范围。实践中,有的情形可能是违反地方性的安全生产规定,而不违反国家、行业规范,是否一概免除保险责任?
(2)未明确由谁判断违反“建筑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是由保险公司判断?还是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判断?
(3)未明确违反“建筑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程度。是重大安全事故才免除保险责任?还是一般安全生产事故?还是仅仅轻微的违反即免除保险责任?
这种不区分情形而笼统不予赔付的规定,无异于架空了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和分散风险的权利,剥夺了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保险理赔权利,也无法起到督促安全施工的目的,故法院有充足理由认定其为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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