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民一庭:第三人认为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侵犯其权益时,能申请再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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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

问: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对财产分配、债权债务的处理达成调解协议,第三人能否以确认该协议的生效民事调解书侵犯其合法权益而申请再审?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申请再审”。因此,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离婚的案件启动再审程序的法定理由是“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对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了一致意见,在符合离婚自由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协议内容也未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据该调解协议制作的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而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如因案外第三人的异议启动再审程序,违反了民事诉讼的程序规则,且将生效法律文书置于不稳定的状态,违反了既判力原则。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驳回。 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审判监督程序的目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否再审的批复》的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人民法院如果发现确有错误,而又必须再审的,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要点归纳:(仅供参考)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只有当事人有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的,因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驳回。 2.第三人对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如果认为当事人的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说明理由,并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审判阶段程序启动再审;人民法院如果发现确有错误且必须再审的,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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