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件新增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7.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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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实务

    

1.陈某峥诉杨某华服务合同纠纷案——经营者作出缺少客观事实基础或科学依据的虚假承诺,虚构服务效果的,构成消费欺诈

入库编号:2026-07-2-142-002

裁判要旨:经营者作出缺少客观事实基础和科学依据的虚假承诺,虚构服务效果,致使消费者因陷入错误认识而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的,本质上是对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的侵害,构成消费欺诈。在判断消费者是否因虚假承诺而陷入错误认识时,不能简单根据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判断,而是应当根据特定消费者的知识、经验、认知能力,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即使经营者作出的虚假承诺背离常理、常识,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不会被误导,但是对特定消费者具有诱惑性,使其因此被误导的,仍然构成消费欺诈。

2.常某梅等诉董某喜、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违法停放机动车一方对于相关交通事故应当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入库编号:2026-07-2-411-004

裁判要旨:违法停放机动车,压缩道路通行空间,加大其他机动车行驶危险性的,违法停放一方对相关交通事故具有过错,应按照过错比例分担责任,其以己方机动车处于静止状态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乔某伟诉北京市恒某养老照料中心劳动争议案——劳动者请假未获批准即离岗奔丧是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审查认定

入库编号:2026-07-2-533-005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请假未获批准即离岗、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解除合同行为违法的,应当结合劳动者是否履行请假手续、离岗事由、离岗时长,以及劳动者离岗是否造成用人单位严重损失等因素,综合判断劳动者行为是否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同时考量用人单位具体适用规章制度的合理性,进而评判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4.南通某鼎海洋装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P*-CNEP 航运服务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所有权保留属于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应当在法定机构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入库编号:2026-10-2-512-001

裁判要旨:动产买卖合同就标的物所有权约定保留的,未经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人民法院根据买受人的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对标的物作出保全裁定或者采取执行措施后,出卖人以所有权保留为由主张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5.霍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保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孙某蓉公司解散纠纷案——被告以订有仲裁协议为由,对人民法院受理公司解散纠纷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入库编号:2026-10-2-315-001

裁判要旨:公司解散纠纷本质上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纠纷,而股东在公司设立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属于股东之间的合意,不能约束公司解散纠纷;同时,公司解散纠纷不仅具有财产纠纷属性,还因涉及股东的身份利益和公司外部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身份属性和公共属性,不具备可仲裁性,故当事人以公司设立协议中订有仲裁条款为由,主张公司解散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主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德某”轮与“长某”轮船舶碰撞、海难救助等纠纷系列案——灵活运用债权人会议提质增效,一揽子化解海事事故系列纠纷

入库编号:2026-10-6-217-001

调解指引:面对因船舶碰撞、油污等海事事故引发的系列案件,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的法院不应局限于个案办理模式,而应坚持实质解纷理念,统筹考虑做好以下工作,力促纠纷一揽子化解:一是要做好债权性质区分和损失明细核查,在此基础上适当前置债权人会议程序,向系列案件的全体债权人、债务人公开全部债权索赔、估算的受偿比例等情况,发挥其参与实质解纷的主动性、积极性;二是要释法明理,遵循“有效果有报酬”的原则认定救助报酬,并在落实赔偿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保障责任人所享有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合理限缩当事方的赔偿责任和风险敞口,促成各方就调解方案达成共识;三是保持与审理关联案件的兄弟海事法院的沟通联络,加大协调统一处理力度,避免出现裁判尺度不统一和“程序空转”,提高审理效率,减轻当事人讼累。

7.王某甲诉赵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的处理规则

入库编号:2026-07-2-022-001

裁判要旨:夫妻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未成年子女意愿,但“尊重”不等于无条件采纳,还应结合未成年子女意愿的形成背景及原因、意愿是否符合其最佳利益等因素进行综合审查判断,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8.长沙东某软件有限公司诉湖南华某软件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反诉受理条件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6-13-2-164-001

裁判要旨:在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中,被告针对原告请求保护的案涉计算机软件,提起否认原告对其享有著作权的反诉的,该反诉的诉讼请求如果成立,将直接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二者存在相互冲突、否定的牵连关系;如果该反诉不存在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情形,则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该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而不能以该反诉只能作为本诉的抗辩为由,对其不予受理,以避免“一案变多案”,增加当事人诉累并导致裁判冲突或者相互“等待”,妨碍纠纷实质性解决。

刑    事

1.陈某东交通肇事案——机动车驾驶人未固定载运物,导致行驶过程中载运物掉落致人死亡行为的定性

入库编号:2026-06-1-054-002

裁判要旨:行为人驾驶机动车载物时,未按照装载要求捆绑固定载运物,导致交通运输过程中载运物掉落,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2.邢某光容留他人吸毒案——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6-06-1-365-001

裁判要旨:容留他人吸毒罪中,行为人提供的场所不仅包括固定的住宅、房屋,也包括行为人享有控制权或者支配权的汽车、轮船等可移动空间。行为人明知他人吸毒,仍提供汽车供他人在车内吸食毒品,符合有关入罪标准的,依法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3.张某峰故意杀人案——“防卫挑拨”的认定与处理

入库编号:2026-02-1-177-002

裁判要旨:行为人因与被害人存在积怨,事先准备作案工具并主动挑动被害人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应当认定该行为不具有防卫意图,属于“防卫挑拨”而非“正当防卫”。因“防卫挑拨”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4.赖某金故意伤害案——即使刑事被害人已通过民事程序获得人身安全保护令,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基于同一事实对被告人依法适用刑事禁止令

入库编号:2026-04-1-179-004

裁判要旨: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刑事禁止令在适用范围、期限、功能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法律并未禁止二者同时适用。为充分发挥二者各自的功能作用,更好保护被害人,即使被害人已通过民事程序获得人身安全保护令,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刑事程序中基于同一事实对被告人依法适用刑事禁止令。

5.马某贪污、挪用资金案——拍卖行业协会负责人受委托协助司法拍卖过程中非法低价“竞得”涉案财产的定性

入库编号:2026-03-1-402-001

裁判要旨:根据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处置的刑事涉案财产,以国有财产论。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协助处置涉案财产的拍卖行业协会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规操纵拍卖活动,以远低于市场价格取得涉案财产,非法占有国有财产差价,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执   行

舟山市川某设备租赁公司与浙江恒某建设公司、张某均执行复议案——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审查认定

入库编号:2026-17-5-202-006

裁判要旨:执行程序中,对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除为向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支付工资外,不得采取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在认定相关账户是否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时,不能仅看其名称是否有“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标注,而应对其作实质审查。经审查,账户名称中虽然没有“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标注,但确系为支付工程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而专门开设,资金仅用于发放本项目农民工工资,没有与其他资金发生混同的,应当认定有关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行    政

1.津某科技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雀某产品有限公司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商标撤销案件中关于注册商标规范使用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6-09-3-029-001

裁判要旨:商标权人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在样态上存在较大差别,达到了显著特征发生改变的程度,可能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则该实际使用应认定为对注册商标的不规范使用,不能产生维持商标注册的效果。

2.意大利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恒某驱动(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对权利要求明显错误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6-13-3-024-006

裁判要旨:对于权利要求书中的表达是否属于明显错误,应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否确定存在错误或者歧义并能否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得到唯一正确理解为准。对权利要求明显错误的修正系还原权利要求的应有之义,不应认定该修正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发生变化,进而认定修改超出原专利文件记载的范围。

3.佛山某商业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山东某酒业公司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公司因自行清算未使用商标不属于免除商标使用义务的正当理由

入库编号:2026-09-3-029-002

裁判要旨:公司自行清算系为注销公司而对其全部财产进行自行清理和分配的行为,不涉及破产清算中的被接管问题,自行清算期间,作为商标权利人的公司仍可以自主决定注册商标的使用和处分,故公司自行清算不能比照破产清算作为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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