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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图书馆
026年6月24日-30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增入库参考案例共52件,其中:刑事27件,民事16件,执行4件,行政4件,国家赔偿1件。
刑 事
1、陈某洪合同诈骗再审改判无罪案——合同诈骗罪中收受对方款物后逃匿情形的审查认定
入库编号:2026-16-1-167-001 / 刑事 / 合同诈骗罪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7.17 / (2016)冀01刑再10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6.06.30
裁判要旨: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是指行为人为逃避合同义务而故意逃跑、藏匿等,导致对方无法实现债权的行为。对该情形的认定,应依据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履约情况、款物用途、失联原因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对于购销合同中,购货方已履行绝大部分付款义务,未能依约履行剩余货款系因政策、市场等因素导致,未有意切断与对方联系和逃避对方查找的,不构成“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2、郑某交通肇事案——醉酒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6-02-1-054-001 / 刑事 / 交通肇事罪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2025.05.28 / (2025)浙1022刑初107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6.06.30
裁判要旨:对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中“明知发生交通事故”的认定,应当结合交通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的行为举止等情节进行综合判断。
3、肖某诈骗再审改判无罪案——借款类诈骗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6-16-1-222-001 / 刑事 / 诈骗罪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0)冀刑再3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6.06.30
裁判要旨:在借款类诈骗案件中,行为人虽有虚构借款理由等欺骗行为,但其系以真实身份借款,借款时是否具有还款能力的事实不清,且行为人借款后未携款潜逃,客观上具有还款行为的,一般不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4、白某红、徐某寻衅滋事案——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罪中“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标准
入库编号:2026-04-1-269-002 / 刑事 / 寻衅滋事罪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5.06.26 / (2025)川0181刑初69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6.06.30
裁判要旨:对于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罪中“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应当结合虚假信息内容、传播度以及对现实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5、张某、焦某松盗伐林木案——盗挖林木的行为定性
入库编号:2026-11-1-353-001 / 刑事 / 盗伐林木罪 /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2.05 / (2023)冀08刑终278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6.06.30
裁判要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擅自采挖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应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6、丁某甲等故意伤害案——“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分
入库编号:2026-04-1-179-003 / 刑事 / 故意伤害罪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9.27 / (2022)沪02刑终354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6.06.29
裁判要旨:行为人殴打他人并造成一定伤害,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在具体判断构成何罪时,应当结合行为人主观动机是否系“事出有因”、行为对象是否具有针对性以及是否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等因素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确保罪责刑相适应。行为人因纠纷与对方发生互殴、殴打对象特定、未扰乱公共秩序,致人轻伤以上后果的,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7、石某权等破坏自然保护地案——破坏自然保护地罪中“造成严重后果”的审查认定
入库编号:2026-11-1-348-001 / 刑事 / 破坏自然保护地罪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2024.01.31 / (2023)渝0102刑初543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6.06.29
裁判要旨:破坏自然保护地罪案件中,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造成严重后果”,可以参照适用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有关认定标准,结合资源破坏情况、财产损失大小、生态环境损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原有居民超出必要的、基本的生产活动范围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开发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以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定罪处罚。
8、舒某挪用公款、受贿、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从事公务的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法发放贷款归本人使用的定性
入库编号:2026-03-1-403-001 / 刑事 / 挪用公款罪 /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5.07.14 / (2024)渝02刑初30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6.06.29
裁判要旨:国有参股银行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规发放贷款归本人使用,其所实施的违法发放贷款、归个人使用等行为是在挪用公款犯罪故意支配下实施的,应当整体评价为处刑较重的挪用公款犯罪行为,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9、张某故意伤害案——二审期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死亡的程序适用
入库编号:2026-04-1-179-002 / 刑事 / 故意伤害罪 /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4.15 / (2024)黑07刑终5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6.06.29
裁判要旨: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的案件,二审期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死亡的,法院应当通知继承人参加诉讼。继承人以书面方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且不参加诉讼的,不列为当事人。因当事人死亡导致二审期间附带民事诉讼主体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对附带民事诉讼主体予以变更。
10、秦某荣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案——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入库编号:2026-03-1-241-001 / 刑事 /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 丰都县人民法院 / 2022.02.23 / (2022)渝0230刑初36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6.06.29
裁判要旨:认定是否达到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的“情节严重”,应当综合考虑身份证件的重要程度、数量、使用次数、具体用途、造成后果、违法所得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11、林某焰等走私废物案——走私共同犯罪中“保货人”犯罪地位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6-06-1-086-001 / 刑事 / 走私废物罪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9.25 / (2019)桂刑终267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6.06.29
裁判要旨:走私废物犯罪中,“保货人”为收取佣金,将“货主”的走私废物偷运入境,并承诺如果走私废物丢失或被查扣即向货主赔付“保金”的,“保货人”与“货主”构成共同犯罪;因“保货人”实施的偷运废物入境行为,对犯罪进程具有支配作用,且其“保货”承诺对共同走私犯意的形成具有促进、强化作用,故一般应当将其与“货主”均认定为主犯。
12、郭某龙等非法侵入住宅案——非法侵入住宅治安违法行为与非法侵入住宅犯罪的界分
入库编号:2026-06-1-195-001 / 刑事 / 非法侵入住宅罪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0)渝01刑终735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6.06.29
裁判要旨:判断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属于治安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应当综合考察侵入他人住宅的原因、侵入住宅的方式(是否使用踹门、撬锁等暴力)、持续时间、侵入者的主观目的(是否为了报复、泄愤或实施其他犯罪)和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对于因邻里纠纷引发,未采取携带凶器、暴力手段等方式侵入,且侵入时间较短,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3、陈某瑞贩卖、运输毒品案——同一辩护人不得为分案审理的两名以上共同犯罪人辩护
入库编号:2026-06-1-356-003 / 刑事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2022.05.19 / (2022)桂刑终103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6.06.28
裁判要旨:对于共同犯罪案件或者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案件,无论是同案处理还是分案处理,一名辩护人均不得为案件中的两名以上被告人辩护,以避免利益冲突,切实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一审违反该规定由同一名辩护人进行辩护的,属于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事由,依法应当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14、李某龙妨害公务案——驾车碰撞、剐蹭配合人民警察执法的辅警行为的定性
入库编号:2026-06-1-233-001 / 刑事 / 妨害公务罪 /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 2024.03.28 / (2024)吉0113刑初79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6.06.28
裁判要旨:警务辅助人员不具备单独执法主体资格,在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配合执行职务,可以作为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人以暴力手段阻碍警务辅助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不构成袭警罪,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15、张某巍诈骗案——“请托型”诈骗犯罪案件中请托人请求返还财物的处理规则
入库编号:2026-03-1-222-002 / 刑事 / 诈骗罪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22.11.11 / (2022)沪0112刑初1082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6.06.28
裁判要旨:“请托型”诈骗犯罪案件中,对于请托人给付财物的处置,应当结合请托事项是否违法及违法性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请托人为避免受到行政处罚,向受托人给付财物用于“行贿”的,该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受托人退缴的相关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没收。
16、文某燕虐待案——虐待未成年人案件中“情节恶劣”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6-02-1-214-002 / 刑事 / 虐待罪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0.28 / (2022)内06刑终207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6.06.28
裁判要旨:
1.对于虐待未成年子女的案件,认定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情节恶劣”,可以从行为的动机、手段、持续时间、危害后果以及被害人所处的年龄阶段(如是否为低龄幼儿)等方面,结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予以综合判断。
2.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应当作为公诉案件处理。
17、王某合同诈骗案——通过财务造假手段高价转让股权的行为性质认定
入库编号:2026-03-1-167-002 / 刑事 / 合同诈骗罪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3.03.24 / (2023)沪刑终11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6.06.28
裁判要旨:在签订、履行股权转让合同过程中,转让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增净资产、净利润等财务造假手段,虚增股权市场价值,使收购方陷入错误认识并支付远超出股权市场价的转让款,依法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18、胡某新爆炸案——以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爆炸方法杀害特定对象行为性质及停止形态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6-03-1-015-001 / 刑事 / 爆炸罪 /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8.16 / (2023)苏13刑终149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6.06.28
裁判要旨:判断爆炸罪既遂与否,应以爆炸行为是否“足以形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为判断标准。行为人实施的爆炸行为足以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造成现实危险的,成立犯罪既遂。已着手实施爆炸行为,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形成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
19、袁某东、赖某豪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案——制作、提供可以非法获取用户权限外数据的爬虫软件的行为定性
入库编号:2026-04-1-253-001 / 刑事 /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苏05刑终144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6.06.27
裁判要旨:根据使用者要求定制的,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以实现超越授权获取数据功能的爬虫程序,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
20、仇某江受贿案——采取收受购房手续形式受贿犯罪既遂未遂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6-03-1-404-002 / 刑事 / 受贿罪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4.10.22 / (2024)吉刑终13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6.06.26
裁判要旨:受贿人收受行贿人提供的购房手续,并被告知可凭此手续随时到物业处领取房屋钥匙、装修入住,如果购房合同、购房手续显示的权利主体均非受贿人,受贿人持购房手续无法办理房产登记,故而未能对房屋实现法律上的控制,且亦未通过占有、使用等方式对房屋进行事实控制的,不应当认定为受贿既遂,而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依法认定为未遂或犯罪中止。
21、赵甲等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做好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工作,切实解决救助申请人生活困难
入库编号:2026-15-1-177-001 / 刑事 / 故意杀人罪 / 2022.05.25 / 其他审理程序 / 入库日期:2026.06.26
裁判要旨: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中,发现救助申请人系未成年人,其在获得司法救助后仍在生活、学习等方面面临实际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延伸司法职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从教育保障、生活补贴、心理关爱等各方面进行综合帮扶救助,实现“当下救”与“长久助”的统一,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的健康成长。
22、谢某丰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死体行为的定性
入库编号:2026-11-1-344-001 / 刑事 /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 2024.10.12 / (2024)沪7101刑初222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6.06.26
裁判要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死体相对于活体及制品,在科学研究等多方面同样具有重要意义,亦属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保护对象。行为人明知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死体,仍实施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论处。
23、新疆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毛某东逃税案——签订“阴阳合同”隐匿收入逃税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6-05-1-142-001 / 刑事 / 逃税罪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5.23 / (2024)新42刑终7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6.06.26
裁判要旨:以签订“阴阳合同”形式逃税,逃税数额和比例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标准的,构成逃税罪。
24、夏某行贿案——行贿罪共犯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6-18-1-407-001 / 刑事 / 行贿罪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17.06.27 / (2017)京0105刑初774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6.06.25
裁判要旨:对于受托人接受他人委托而实施的贿赂犯罪案件,区分受托人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还是行贿罪共犯,关键在于判断其行为是在委托人与受贿人的行贿、受贿犯罪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还是属于直接的行贿实行行为。如果受托人明知委托人意图实施行贿犯罪而接受其委托,且由自己直接寻找受贿人并转交受贿款项,而委托人不与受贿人接触,也不知道受托人向谁行贿的,应当认定受托人实施的是行贿实行行为,构成行贿罪的共犯而非介绍贿赂罪。
25、王某学等走私普通货物、走私废物案——涉案财物由犯罪分子和案外人共有时的处置规则
入库编号:2026-16-1-085-001 / 刑事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7.10.11 / (2017)粤刑再9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6.06.24
裁判要旨:在处置供犯罪所用的涉案财物时,应注意区分涉案人员财物与案外人财物。涉案财物是犯罪分子和案外人的共有财物,案外人事前不知该共有财物是供犯罪使用的,对其中属于犯罪分子所有的份额依法予以没收,属于案外人所有的份额则不得没收。
26、印某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中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6-09-1-157-001 / 刑事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4.12.27 / (2024)京01刑终528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6.06.24
裁判要旨: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被告人,认定其是否“明知”所销售的商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时,通常应当从商品进货渠道、销售价格、销售手段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结合被告人的经验和知识,能够认定其了解正品市场价格,而其购销价格明显低于正品市场价格,且存在进货渠道不明等不合常理现象的,可以认定其对所销售商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为明知。
27、何某过失致人死亡案——过失致人死亡罪“情节较轻”的审查认定
入库编号:2026-02-1-178-001 / 刑事 / 过失致人死亡罪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6.16 / (2022)京03刑终244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6.06.24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限制通行的校园内驾车,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如行为人的不当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且违反安全注意义务程度较重的,不能认定为“情节较轻”,对其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刑罚。
民 事
1、韩某诉冯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仲裁裁决认定涉代孕投资行为的合同有效并裁决依约履行的,构成违背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应予撤销
入库编号:2026-10-2-484-002 / 民事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又名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2026.03.27 / (2024)京04民特1681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6.06.30
裁判要旨:我国明确禁止代孕。代孕将女性工具化、商品化,践踏妇女儿童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扰乱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易伴生违法犯罪和社会伦理问题,与我国民法典维护人格尊严和伦理秩序的立法精神相悖,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重违反公序良俗。因此,对于故意规避我国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严格监管,以股权转让为形式,通过商业交易安排,组织客户开展跨境代孕的相关合同,仲裁裁决认定其有效并裁决依约履行的,构成违背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撤销。
2、郑某丙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当事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关于继承遗产纠纷民事判决,涉及在大陆不动产遗产判项的,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至少有一项在台湾地区,人民法院不应以“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为由不予认可
入库编号:2026-10-2-498-001 / 民事 / 申请认可和执行港澳台地区法院判决、仲裁裁决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11.28 / (2024)闽01认台22号 / 其他 / 入库日期:2026.06.30
裁判要旨: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认可的台湾地区法院关于继承遗产纠纷的民事判决,涉及位于大陆的不动产遗产的,审查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两点:
第一,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继承遗产纠纷涉及不动产的,不属于该条规定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不能以此为由对台湾地区法院相关民事判决径行裁定不予认可。
第二,继承遗产纠纷的被继承人,其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均在大陆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台湾地区法院对其作出民事判决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认可;而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至少有一项在台湾地区的,则可以认为台湾地区法院与继承遗产纠纷案件之间形成了管辖连接点,台湾地区法院对其作出民事判决的,不宜再以“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为由不予认可。
3、赵某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关于承认与执行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指导备忘录》可以作为认定两国商事案件金钱判决承认和执行领域达成互惠共识的依据
入库编号:2026-10-2-499-001 / 民事 /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仲裁裁决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5.01.08 / (2023)沪01协外认28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6.06.30
裁判要旨:对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请,如果我国与该法院所在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国际条约的,则根据互惠原则对有关申请进行审查。我国与该法院所在国达成了有关承认与执行对方法院判决或裁定的互惠谅解或者共识的,可以认定我国与该法院所在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
4、贺某平诉李某海事海商纠纷案——船长因违规驾船被行政处罚后请求雇主赔偿其因船员适任证书被扣而产生的收入损失的处理
入库编号:2026-18-2-536-001 / 民事 / 海事海商纠纷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4.04.03 / (2024)浙民终216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6.06.30
裁判要旨:船长作为船舶航行的安全总责人,应当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与操作规范,恪守航行规章,并有权拒绝明显违法指令。雇主针对所雇佣的船长违规驾船作出赔偿承诺的,实质是为违法行为兜底,背离了《海上交通安全法》禁止违章作业规范目的,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认定为无效。船长因违规驾船被行政处罚后,请求雇主兑现其赔偿承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吴某华诉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把握以及医疗机构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判断标准
入库编号:2026-07-2-413-001 / 民事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2025.09.25 / (2025)新40民终2371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6.06.29
裁判要旨:
1.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不能简单以诊疗行为完成时或者损害结果发生时为准,而应综合损害结果的发展过程、确诊时间等因素,认定患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时点,以及是否怠于行使权利、诉请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2.医疗机构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规范和惯例所确定的义务要求,且经综合考虑患者疾病治愈难度、医疗机构的资质等级和内部诊疗规范、所在区域的平均医疗水平等,可以认定其已经以同行医务人员一般的医疗水平之注意程度进行诊疗的,即使治疗效果没有达到采用“最高”或“最先进”的医疗技术所能达到的治疗效果,通常也不能认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
6、周某诉张某所有权纠纷案——业主将住宅作为网约房使用属于改变用途为经营性用房,应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入库编号:2026-18-2-520-001 / 民事 / 所有权纠纷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5.10.16 / (2025)浙02民终4242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6.06.29
裁判要旨:网约房具有服务对象随机性和流动性强、入住周期短、周转频率高、实行短期计时收费、提供配套住宿服务等特点,带有明显的经营性质,属于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的“经营性用房”。业主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擅自将住宅改为网约房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其停止经营、恢复房屋住宅用途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7、李某军诉袁某训、袁某兰合同纠纷案——民事案件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的程序处理
入库编号:2026-16-2-524-001 / 民事 / 合同纠纷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6.01.27 / (2026)黑民再70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6.06.29
裁判要旨:
1.民事案件再审申请审查期间,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调解并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需要出具调解书的,应当裁定再审。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由再审合议庭制作调解书。
2.民事案件再审申请审查期间,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撤回再审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及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等情形,应当依法裁定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3.民事案件再审申请审查期间,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协议项下全部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再审申请人虽然未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但争议问题因履行已解决,无继续审查及启动再审审理程序必要,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终结再审审查程序。
8、东莞市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常某买卖合同纠纷案——当事人约定争议由合同债权的受让方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条款效力认定
入库编号:2026-01-2-088-002 / 民事 / 买卖合同纠纷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3.15 / (2023)粤19民终1178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6.06.29
裁判要旨:当事人关于合同纠纷由将来的合同债权受让人住所地法院管辖的约定,不仅会导致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将来的管辖法院,而且可能导致通过债权转让随意变更管辖法院,扰乱诉讼秩序,使民事诉讼法的规范目的落空,故对当事人的此类约定,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9、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正当使用描述性标识行为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6-09-2-165-003 / 民事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 2023.06.15 / (2023)沪73民终285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6.06.29
裁判要旨: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商品通用名称等公共领域描述性信息,没有攀附注册商标的故意,使用方式没有超出合理必要限度,也不会造成公众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要求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10、纪某诉苏某抚养纠纷案——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子女
入库编号:2026-14-2-022-002 / 民事 / 抚养纠纷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5.06.30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6.06.29
裁判要旨:父母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不论是否直接针对未成年子女,都可能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造成不利影响,人民法院在处理相关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纠纷时,应当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11、某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诉乐清市盐某小卖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商标侵权批量案件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6-09-2-165-002 / 民事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11.11 / (2024)浙03民终4443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6.06.28
裁判要旨:商标权利人对末端小微零售商提起批量维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个案中确定末端小微零售商的赔偿责任时,宜在遵循损失整体填平原则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权利人提起的关联案件数量、在关联案件中已经获得的赔偿总额、维权整体开支的分摊等因素,适用法定赔偿合理确定赔偿数额,以确保商标权利人获得的整体赔偿与其实际损失及合理维权成本基本相符,并达到引导其积极依法开展溯源维权、促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的效果。
12、孙某波诉杭州某美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消费者与平台经营者之间因积分兑换服务产生的合同纠纷性质认定及管辖法院确定
入库编号:2026-01-2-142-002 / 民事 / 服务合同纠纷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4.06 / (2023)渝05民辖终203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6.06.28
裁判要旨:平台为鼓励用户继续购买服务、提升用户消费黏性而推出的会员积分,属于用户使用平台服务获得的个人权益增值,而非平台向用户出售的商品;平台与用户就积分兑换产生的争议不属于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而属于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应当按照后者确定管辖法院。
13、浙江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杭州某设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以大学生创业补贴为基数按比例高额抽取服务费用的合同条款效力认定
入库编号:2026-07-2-142-001 / 民事 / 服务合同纠纷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6.04.17 / (2025)浙01民终13073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6.06.28
裁判要旨:政府面向大学生发放的无偿创业资助,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申报并专款专用,属于政策性扶持资金,具有鲜明的公共属性。孵化服务机构与创业者约定,以政府发放的科技创业资助金额为基数抽取高额服务费,影响大学生创业补贴的效能发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违背公序良俗,该收费条款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
14、某祥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诉某兴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以物抵债协议履行不能情形下债权人能否请求履行原债务的审查认定
入库编号:2026-16-2-108-001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4.07.23 / (2024)最高法民再119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6.06.26
裁判要旨:债务人与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以物抵债协议,且该以物抵债协议客观上不能履行,债权人请求履行原债务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15、泽某集团公司诉湖北桃某生态果园有限公司、南京果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被诉侵权收获材料的销售者是否属于适格被告的判定及管辖法院的确定
入库编号:2026-13-2-171-001 / 民事 / 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4.08.04 / (2023)最高法知民辖终439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6.06.26
裁判要旨:
1.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如果被告是否适格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其适格问题可以在后续审理阶段审查。如果被告是否适格直接影响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比如,特定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成为确定管辖的连结点,则应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对该被告是否适格进行审查。
2.品种权人以涉及繁殖材料的行为人和涉及收获材料的行为人为被告一并提起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诉讼的,因品种权人已有合理机会针对涉及繁殖材料的行为人主张权利,一般已无权再对仅涉及收获材料的行为人主张权利。此时,涉及收获材料的被告并非适格被告,不宜以其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
16、四川省某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某良建筑机械租赁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合同是否系双方虚假意思表示以及是否履行,均不影响其中的仲裁协议条款效力
入库编号:2026-10-2-483-001 / 民事 /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5.02.24 / (2025)川01民特66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6.06.26
裁判要旨: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条款具有独立性,合同是否以虚假意思表示订立、是否履行并不影响其效力。当事人以合同系双方虚假意思表示、未实际履行为由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行 政
1、赛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蕊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纠纷案——布图设计专有权人在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程序中明确独创性主张的时机
入库编号:2026-13-3-025-001 / 行政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行政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4.06.06 / (2022)最高法知行终322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6.06.30
裁判要旨:侵害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行政裁决程序中,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查明案件事实,应当允许当事人在专利行政部门的实质审理结束前变更其主张的独创性内容。专利行政部门以“权利人应当在侵权与否的实质性审理进行之前明确其独创性部分”为由,拒绝对权利人提出的新的独创性主张进行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行政裁决,并判令重新作出裁决。
2、夏某运诉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生效征收决定注销房屋所有权登记,被征收人诉请撤销该登记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入库编号:2026-12-3-016-001 / 行政 / 行政复议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4.11.27 / (2024)最高法行申7665号 / 其他审理程序 / 入库日期:2026.06.28
裁判要旨:房屋征收决定生效后,房屋所有权即发生变动,被征收人原有的房屋所有权转化为征收安置补偿权益,在此情况下,房屋登记机构根据生效征收决定注销原房屋所有权登记,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被征收人直接对该注销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不予受理;被征收人先提起行政复议,因申请被驳回再提起行政诉讼的,因为此时能够直接判断相应行为既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也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故也可以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不予受理。被征收人认为生效征收决定损害自己房屋所有权的,可以针对征收行为寻求救济;认为征收安置补偿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针对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行为寻求救济。
3、沈某诉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案——行为人因紧急避险情形违反交通法规的审查判断
入库编号:2026-18-3-001-001 / 行政 / 行政处罚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沪01行终243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6.06.28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对行为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但行为人违反交通法规系因紧急避险,且采取的措施并无不当,也没有超出必要限度的,对于行为人撤销该行政处罚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审查紧急避险措施是否恰当、有无超过必要限度时,可以结合危险的性质、急迫程度、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权益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
4、东莞市安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广州创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专利创造性审查中改进动机的判断
入库编号:2026-13-3-024-005 / 行政 / 专利相关行政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11.15 / (2022)最高法知行终370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6.06.24
裁判要旨:对诉争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的审查中,如果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完整的技术方案,系针对不同技术问题,采用不同技术手段,从不同角度作出技术改进的技术方案时,除非现有技术给出明确技术教导,否则不能认定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具有改进现有技术以得到诉争专利技术方案的动机,从而否认诉争专利的创造性。
国家赔偿
1、赵某新申请吉林省松原市公安局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侦查机关对扣押的不宜长期保存的涉案财物管理、处置不当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违法扣押
入库编号:2026-15-4-100-001 / 国家赔偿 / 刑事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4.06.25 / (2024)最高法委赔监65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6.06.25
裁判要旨:在刑事侦查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查封、扣押的易腐烂变质或者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涉案财物未及时处置或者违法处置,致使相关财物毁损或者严重贬值,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害的,属于刑事违法查封、扣押,相关国家机关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执 行
1、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与苏州某赛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实施案
入库编号:2026-17-5-102-001 / 执行实施 / 恢复执行案件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6.28 / (2024)桂03执恢29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6.06.29
执行要旨:对于标的为涉民生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各方利益诉求交织的复杂案件的执行,法院不宜采取简单化、一刀切的执行措施,而是应当尽可能采取“柔性”执行措施,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在司法拍卖前,加强与当地政府的协调联动,做好详尽调查及风险排查工作,为“柔性”执行奠定事实基础;拍卖过程中,借助完整信息披露及市场化宣传,为平稳交付创造前提条件,提高拍卖资产处置效率;拍卖成交后,组织申请执行人、买受人、租户、职工债权人等各方主体磋商协调,特别是促成申请执行人与职工债权人达成和解,实现交付和生产经营无缝衔接。
2、中某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云南省镇雄县某银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复议案
入库编号:2026-17-5-202-005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5.04.03 / (2024)最高法执复44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6.06.29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拍卖多项财产时,若多项财产在使用上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分别拍卖将严重影响各项财产有效利用的,应当尽可能合并拍卖。具体到采矿权拍卖领域,鉴于采矿权的正常行使通常需要依托煤矿的井巷工程、机械设备等相关实体资产,二者具备使用上不可分的特点,单独拍卖采矿权或相关实体资产,通常会导致其各自价值严重减损,故除非存在相关实体资产价值明显过低、使用上明显可与采矿权分离,或者已被另案查封、处置等因素,应将煤矿相关实体资产与采矿权一并处置。
3、苏某良执行实施案——被执行人将赃款与合法财产共同置业形成不动产的,一般应通过拍卖等变价方式追缴赃款对应收益
入库编号:2026-17-5-101-012 / 执行实施 / 首次执行案件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7.23 / (2023)苏02执707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6.06.28
执行要旨:被执行人将依法应当追缴的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被执行人本人或案外人合法财产)共同用于置业的,赃款赃物在置业所形成的财产中的对应份额及其收益均应予追缴。追缴过程中,除非对置业所形成的财产有较为客观、确定的估值标准,一般应当依法对其进行拍卖或变卖,以市场实际交易结果确定其真实价值,并据此准确计算赃款赃物的对应收益;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请求直接缴纳赃款赃物对应份额及其收益,以保留置业所形成的财产的,执行程序一般不予允许,而应引导其参与拍卖、变卖程序,并对其享有的优先购买权依法予以保护。
4、光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马某芝、张某斌执行实施案——重新拍卖价款高于原拍卖价款情形下重新拍卖价款及悔拍保证金的处理
入库编号:2026-17-5-101-011 / 执行实施 / 首次执行案件 / 上海金融法院 / 2022.07.05 / (2021)沪74执385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6.06.24
执行要旨:司法拍卖中,竞买人竞得被执行人设有担保的财产后悔拍,重新拍卖价款高于原拍卖价款的,重新拍卖价款即是拍卖该担保财产的所得价款,担保物权人应当以此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竞买人交纳的悔拍保证金因无需用于支付重新拍卖产生的费用和弥补重新拍卖的差价,应当全部作为被执行人的一般责任财产依法清偿其债务;担保物权人对该保证金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与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依法按照债权比例确定各自可获清偿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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