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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库
【高院观点】
虽然劳动者受伤时已达退休年龄,但本案中未有证据显示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二审法院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某公司应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无不当。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民申150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广州)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翟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某,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卢某,女,196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
再审申请人某(广州)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卢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根据查明事实,2023年8月30日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已认定卢某于2023年2月2日在某公司受伤的情形属于工伤。某公司主张卢某并非因工作受伤,但在前述《认定工伤决定书》未被推翻及撤销的情况下,该主张缺乏充分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虽然卢某受伤时已达退休年龄,但本案中未有证据显示卢某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二审法院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某公司应向卢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无不当。
至于护理费及计算基数等问题,一、二审判决已作评析,处理正确,本院不再赘述。综上,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某(广州)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麦晓婷
审判员:陈慧峰
审判员:董广绪
二O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朱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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