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飞劳动法
南昌市东湖区某小馆餐厅、闵某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行政裁定|(2018)最高法行申10600号
某餐厅请求本院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一审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其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一)原审法院认定熊某死亡当天上午正常上班的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二)原审法院对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认定,肆意扩大了两者在法律概念上的解释。同时也仅从常理推断认定死者的死因系突发疾病死亡,而本案中被申请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死者系突发疾病死亡,故如果是在回到宿舍之后再到医院救治或突发疾病死亡的,就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故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是被申请人南昌市政府作出的涉案220号复议决定是否合法。上述220号复议决定撤销了江西省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熊建华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视同因工死亡的工伤认定书。《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根据此项规定,无论是经抢救无效死亡,还是未经抢救死亡,视为工伤的关键都在于,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通常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是指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熊某在上班时间请假回单位宿舍休息,在宿舍死亡,该宿舍作为员工工作休息场所,可以视为熊某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南昌急救中心出具证明证实事发当日,救护车到现场急救,病人已现场死亡,公安机关亦证明系其他非正常死亡,故原审法院认为熊某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视同工伤的规定,上述认定并无不当。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了南昌市政府作出的涉案220号复议决定,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于法有据,并无不妥。
不过,上述的判决,这与人社部的规定不一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中就明确“在工伤认定上,还应兼顾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不能无限制、无原则的扩大。”把宿舍认定为工作场所的延伸,不符合利益平衡之意,不过最高院不参照人社部的规定也正常。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多数裁判也不会认定宿舍是工作场所的延伸。
例如在(2020)湘12行再2号(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认为谭某休息的宿舍由公司安排,离工作地点不远,是实践中常见的建筑企业因大量使用外地人员,根据实际用工情况临时提供的职工工作之余用于吃饭、休息的生活住处,其本质上与当地职工下班后回的家庭住所并无区别。谭某系钢筋绑扎工,且有相对固定的工作时间,不可能在工地宿舍内履行工作职责,故谭某休息的工地宿舍不属于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谭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溆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溆人社工认字(2018)196号《溆浦县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并无不当。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属原作者所有,如标注来源错误或侵犯了您的权益告知,我们即时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