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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客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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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期 目 录 20251204 第三十三批1. 专利权评价报告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的地位如何?2. 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认定“在先使用抗辩”是否成立,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3. 在认定注册商标是否损害权利人在先域名权益时,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4. 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如何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字号?
5.对于非法提供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行为能否作为侵犯著作权犯罪处理?如果作为犯罪处理,其入罪标准是什么?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三十三批)问题1:专利权评价报告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的地位如何?
答疑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专利权评价报告系“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可以“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入库参考案例《王某淼、王某崴诉江西某建筑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入库编号:2024-13-2-160-025)》的裁判要旨明确:“专利权评价报告能作为评判专利权稳定性的参考”。但是,仅依据负面专利权评价报告裁定驳回专利权人提起的侵害专利权诉讼,缺乏法律依据。专利权评价报告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所作的决定性质不同,评价报告作出后不存在复议或者诉讼程序,只能请求更正。负面评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专利权评价报告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明确,人民法院不能仅依据负面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径行裁定驳回起诉。
负面专利权评价报告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中的影响主要有如下方面:第一,法官可以就专利权评价报告中引用的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是否作为专利侵权案件的抗辩理由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如果当事人提出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抗辩的,法官应当进行审查。在案除负面评价报告外还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不侵权或者现有技术、设计抗辩成立等情况,可以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法官也可以向原告释明,在有负面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情况下,是否仍坚持诉讼,并释明如果原告明知专利权本身获得缺乏正当性仍以诉讼为手段干扰、妨碍被告正常生产经营的,可能构成权利滥用,并承担败诉反赔风险。第三,法官还可以基于负面专利权评价报告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涉案专利权存在不稳定因素,引导当事人通过利益补偿承诺、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等方式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实体利益。
咨询人: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 白 帆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 张玲玲
问题2: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认定“在先使用抗辩”是否成立,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答疑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商标法给予已经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一定程度的保护,赋予了商标在先使用人针对他人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抗辩权,但此种抗辩权不能完全突破商标法的注册原则,在适用中需要平衡好商标在先使用人和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之间的利益。对于在先善意地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在先使用人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如果在先使用早于注册商标申请日,但晚于商标注册人的实际使用时间,有证据证明在先使用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商标注册人已经使用商标的,一般情况下,不宜认定在先使用抗辩成立。
一般来讲,商标民事侵权案件中的先用权抗辩的构成要件有:一是在先使用行为,即他人在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存在在先使用商标的行为;二是在先时间点要求,即在先使用行为原则上应早于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使用行为;三是在先使用行为效果,即在先使用的商标应具有一定影响;四是被诉侵权行为系他人在原有范围内的使用行为。关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的认定,应当考虑商标使用的地域范围和经营规模。商业主体虽在先使用商业标识,但在他人就该标识获得注册之后,该商业主体又在原经营范围之外开设新的分支机构,并在该分支机构的经营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不属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情形。入库参考案例《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海淀区某考试培训学校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入库编号:2023-09-2-159-014)》的裁判要旨即持这种观点。
咨询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综合审判二庭 陈滢宇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 许常海
问题3:在认定注册商标是否损害权利人在先域名权益时,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答疑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里的在先权利,既包括在先民事权利,也包括其他应予保护的在先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因此,域名可以作为商标法上的在先合法权益获得保护。认定商标的注册损害他人在先域名权益,需要同时满足下列要件:域名注册在先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域名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同或者类似,并且诉争商标与该域名主体部分相同或者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域名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上的宣传和使用证据可以作为认定该域名是否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事实依据。
咨询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刘义军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 傅 蕾
问题4: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如何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字号?
答疑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网名、译名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判断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字号”,应当以被诉侵权行为的起始时间点作为基准,综合考虑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知悉程度,商品销售的时间、区域、数额和对象,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标识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判断。
在具体案件中,认定原告的字号是否达到“有一定影响”,还可以结合案件情况进行具体判断,并将被诉侵权人的主观状态作为考虑因素。如果被诉侵权人已明知他人在先使用字号的,可以视为在先字号的市场知名度已经及于被诉侵权人。根据这些因素,可以认定原告的字号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在先字号。例如,在“仁某置地(成都)有限公司等诉兰州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人使用“仁某”字号之前,原告及其关联公司均已在先使用“仁某”字号,且经过使用,“仁某”字号在房地产开发领域、在我国东南沿海地区具有一定知名度。虽然被诉侵权人位于我国西北地区,但其法定代表人在该公司成立之前就曾购买过原告开发建设的商品房(楼盘名称包含“仁某”二字)。综合考虑原告及其关联公司对“仁某”字号的使用情况,包括被诉侵权人明知“仁某”字号的事实,法院依法认定原告及其关联公司的“仁某”字号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在先字号,被诉侵权人作为同业经营者应予避让,但被诉侵权人仍然登记注册并使用“仁某”字号从事与原告相同行业的经营活动,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侵权人开发建设的楼盘项目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咨询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知识产权审判庭) 刘 军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 戴怡婷
问题5:对于非法提供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行为能否作为侵犯著作权犯罪处理?如果作为犯罪处理,其入罪标准是什么?
答疑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以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为目的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有关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对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而言,涉及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侵权行为包括两种:一种是直接实施的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侵权行为;另一种是故意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侵权行为。从刑法关注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来看,以营利为目的,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为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提供了条件,其社会危害性甚至大于直接实施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侵权行为。因此,应当将以营利为目的向他人提供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行为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的实行行为。
以侵犯著作权罪依法追究非法提供避开、破坏技术措施装置或者部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需要意识到,他人会使用其提供的装置或者部件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实践中,他人从提供者处购买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后的情形复杂多样。具体案件中,并不需要一一查实后续购买行为的性质。二是客观上,行为人向他人提供避开、破坏技术措施装置或者部件的情形需要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第十三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的入罪标准。具体为:1.因提供避开、破坏技术措施装置或者部件而产生的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2.因提供避开、破坏技术措施装置或者部件而产生的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3.行为人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因提供避开、破坏技术措施装置或者部件而产生的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需要注意的是,侵犯著作权罪涉及的技术措施是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技术措施。如果行为人故意避开或者破坏的技术措施并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技术措施,则不能认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向他人提供避开或者破坏非著作权法规定的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行为,亦不能认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咨询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彭 震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 许常海
往 期 链 接 20240229 第一批(点击查看)1. 网络主播为公司带货,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 离婚案件中,孩子选择跟随生活的一方条件比另一方差很多,应如何处理?3.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客户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中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及上述资金、证券所产生的孳息等,整体作为担保物提供担保。对于强行平仓之后仍未能受偿的债权,证券公司对融资融券账户内证券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4. 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向目标公司出资,在出资评估时,股东大幅虚增相应的财产价值,导致股权实际价值与出资评估结论不符,此是否属于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未依法评估作价”?能否要求股东以货币方式补足出资?5. 公司被申请破产,该公司的财产被另案刑事判决认定为涉案财产,该部分涉案财产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如果属于破产财产,刑事追赃债权在破产案件中的清偿顺位如何?6. 股权流拍后,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的,是否应当具备资格或条件?如申请执行人不具备资格或条件,法院能否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待申请执行人另寻有资质的第三人后,再将股权登记至第三人名下?7. 收受贿赂后滥用职权为他人牟取利益,以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滥用职权罪是否仍可认定“徇私舞弊”?8. 人民法院对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履行纠纷如何审查?9.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在诉讼期限内向法院申请保全应如何处理?如果诉讼期限内即可申请保全,诉讼管辖法院与非诉执行审查法院不同的,应如何确定管辖?10. 职工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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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1 第三批 (点击查看)1. 民间借贷合同未约定利息或者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如何处理?2. 原因债权是否因票据授受而消灭;如果不消灭,持票人权利如何,持票人提示付款被拒的不同情形下,持票人权利如何?3. 遗产管理人是否有独立的诉权?4. 无证经营成品汽油应当适用非法经营罪还是危险作业罪?5. 罚金刑的刑事执行案件中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是否可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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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30 第五批 (点击查看)1. 偷越国(边)境罪是否为选择性罪名、具体适用时应当如何准确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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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3 第六批 (点击查看)1. 审理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犯罪案件,如何把握定罪量刑标准?2.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对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享有选择权?3. 商标权纠纷案件中,法院在审查被告所提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时应当把握何种标准?4. 承运人为货主投保海上货物运输险,并告知保险人不得行使代位求偿权即放弃向承运人追究货损责任,此类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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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民事诉讼法中“其他组织”与民法典中“非法人组织”是否同一概念?“非法人组织”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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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8 第十二批(点击查看)1.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如何认定“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2.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部分传销组织是免费注册会员并加入的,加入后再要求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如何认定“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的时间节点和参加者身份?3.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有的组织者、领导者虚列层级,该“层级”是否计入传销犯罪的层级中?4.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定的“骗取财物”是否与诈骗犯罪规定的“诈骗财物”一致,是否包含了“下线认识到被骗”的要求?5.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组织者、领导者虚设下线并因此“虚”增传销金额,该“下线”“金额”是否计入传销犯罪中?
6.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传销组织的一般参加人员可否作为“被害人”参加诉讼?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时,起诉状列明的被告不明确或不正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后行政机关的备案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3. 行政机关对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后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机动车驾驶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查?
4.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发生地与处理地不一致时,应当如何把握处罚标准及执法管辖问题?
5. 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前一直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但在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当月,用人单位未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6. 审判实践中,应当如何把握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公开的审查标准?20241226 第十四批(点击查看)1.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后,被告以当事人之间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提出异议申请,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应以何种形式处理当事人的异议申请?是否需要书面通知当事人?2. 人民法院以当事人超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为由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该类裁定能否上诉、能否申请再审?如允许上诉、申请再审,该类裁定同时包括撤裁事由审查内容的,应如何处理?3.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期间,是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主动依职权审查?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是否重新起算?4. 当事人约定争议提交“某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或者“当地仲裁委员会”,其中“所在地”或“当地”的范围应如何理解?如果“所在地”或“当地”所在区(县)没有仲裁委员会,或者“所在地”或“当地”既有本地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又有其他仲裁委员会设立的分会等分支机构,该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1. 驳回申诉通知书补正使用何种文书样式?
2. 人身保险合同团体险中,签订合同的双方(用人单位与保险公司)约定管辖能否约束被保险人(员工)?
3.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公司与被告之间的仲裁协议有无约束力?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怎样理解?
5.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缴纳保证金后未施工,现要求返还保证金,是否适用专属管辖?20250220 第十六批(点击查看)
1. 再审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定罪及主刑部分,仅撤销罚金附加刑的,被告人已缴纳的罚金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范围?2. 被执行人以执行法院查封其不动产后拖延处置为由,申请法院赔偿因拖延执行而增加的债务利息,应否赔偿?3. 执行法院依法受理执行案件后,请求其他人民法院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认为协助执行法院的协助行为损害其权益,能否向协助执行法院申请国家赔偿?4. 司法救助实践中存在侦查、起诉等阶段救助不到位的情况,在审判、执行阶段,人民法院能否以50%为标准认定“救助不到位”,再次予以救助?
20250313 第十七批(点击查看)1. 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应如何界定?2.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相对人能否向债务人履行债务?3.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否应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其债权为前提?4. 当事人起诉主张解除合同后撤诉,又再次起诉主张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时间如何确定?原告起诉解除合同,后变更诉讼请求为继续履行,被告主张合同在起诉状副本送达时解除,应否支持?
20250501 第十八批(点击查看)1. 工伤保险中有关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认定如何把握?2. 建筑企业已办理项目参保但未在农民工上岗前办理人员增减参保手续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否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3. 建筑领域无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所聘用人员因工伤亡,诉请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是否需经工伤认定等前置程序?4. 冒用他人名义入职者在被认定为工伤后,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5.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其近亲属享受工亡待遇是否需要提交因果关系的鉴定?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20250508 第十九批(点击查看)1.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如何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2. 在舆论监督中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如何认定?3. 视频网络平台经营者收集用户的登录、观影记录信息是否属于侵犯用户个人信息或者隐私权益?4. 采取“指桑骂槐”“含沙射影”的方式辱骂他人是否侵犯名誉权?5.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誉权侵权责任应当如何认定?6. 个人是否可以通过直接起诉的方式行使查阅、复制、更正、删除个人信息等权利?
20250508 第二十批(点击查看)1. 权利行使存在竞合的案件中,当事人撤回前案诉讼,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2. 买卖合同未约定货款支付时间,出卖人主张货款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如何确定?3. 物业费的诉讼时效应当如何计算?
20250529 第二十一批(点击查看)1. 人民陪审员能否参加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发回重审、再审案件?2.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合议庭应如何组成?3. 人民陪审员作为一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在其任职法院参与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相关案件是否应当提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4. 任期届满的人民陪审员能否继续参加未审结案件的审理?
20250626第二十二批(点击查看)1. 缓刑考验期限的起算日是判决生效之日还是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之日?判决生效之日至报到之日的期间,是否计入缓刑考验期限?2. 电子商业汇票线上签收并选择“线下清算”后,承兑人未全部付款,持票人是否丧失对前手其他背书人的追索权?3. 如何把握《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甲)项关于当事人无行为能力的认定问题?
20250703第二十三批(点击查看)1. 夫妻一方起诉离婚时是否可以向另外一方主张分居期间子女的抚养费?2. 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没有其他成年近亲属可以担任监护人时,应如何处理?3. 离婚协议中,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折价款的给付义务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效力,应如何认定?能否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20250703第二十四批(点击查看)1. 串通投标罪的适用范围是否仅限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国家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行为人在民营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开展的招投标活动中实施串通投标的,是否构成本罪?2. 串通投标罪中的犯罪主体“投标人”“招标人”是否仅限于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 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具体把握串通投标罪中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及依据?4. 串通投标犯罪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5. 司法实践中,在认定串通投标犯罪中的违法所得时,应当注意哪些方面?
20250717第二十五批(点击查看)1. 在引渡案件中如何适用双重犯罪原则?2. 在引渡案件中,如何审查引渡请求所指行为的追诉时效?3. 引渡案件中存在暂缓引渡情形的,是否应该作为判项之一?
20250801第二十六批(点击查看)1. 大型建筑集团与材料供应商(中小企业)约定“工程竣工验收且业主付款后支付材料款”,法院能否认定此付款约定无效,并视为“无明确付款期限”?2. 民营企业的股东之间关系紧张,小股东向公司提出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要求,民营企业以该小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为由拒绝查阅,法院如何审查认定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3. 小微民营企业破产重整中,在没有外部投资人的情况下,能否在保留原股东部分权益的基础上形成重整计划草案,对破产企业进行拯救?
20250828 第二十七批(点击查看)1. 男女双方未离婚,一方以子女名义主张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应否支持?2. 抚养费纠纷案件诉讼费的收费标准如何认定?3. 申请执行人申请给付抚养费,是否受到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4. 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以实现案件办理最佳效果?5. 在刑事诉讼中,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但未成年人本人服从一审判决,上诉人地位如何列明?
20251016 第二十八批(点击查看)1. “知假买假”者小额、多次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针对不同经营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赔偿金额应当如何认定?2. 职业打假人明知是过期药品仍然购买,是否支持其提出的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请求?3. 购买者购买“三无食品”后是否有权请求经营者承担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在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时是否需要考虑“合理生活消费需要”?
20251106 第二十九批(点击查看)1. 被告人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可以更换几次辩护人?2. 律师因排期冲突等原因申请调整开庭时间的,应当如何处理?3. 实习律师是否可以独立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4. 对于实习律师参与庭审的,裁判文书应当如何表述?
20251113 第三十批(点击查看)1. 以反垄断执法机构为被告提起的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如何确定管辖?2. 垄断违法所得应该如何计算以及是否应当扣除企业所得税?3. 认定构成垄断,垄断违法所得是否应当扣除假定收入,即未发生垄断时在相关市场可以取得的收入?
20251113 第三十一批(点击查看)1. 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中涉及鉴定时的对照样品(据以主张权利的授权品种样品)应当如何选择?2.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中,作同一性判断时,能否以基因数据与对照样品进行对比?3. 未经植物新品种权人许可的销售行为,是否会导致该品种丧失新颖性?
20251120 第三十二批(点击查看)1. 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案件中,能否同时适用不同的替代性修复方式?2. 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兰草的株数与价值应当如何认定?3. “环剥树皮”行为能否解释为滥伐林木罪中的“伐”?以环剥树皮的方式导致自己所有的大量林木死亡后择机伐除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4. 非法处置经鉴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并收取建筑垃圾倾倒费用,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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