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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云律师
在日常经营管理中,许多企业都会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以分散用工风险。然而当工伤事故真的发生时,这些商业保险能否真正减轻企业的法定工伤赔偿责任,实践中却存在诸多争议。
通过梳理最高人民法院及相关司法案例,本文将厘清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与工伤保险责任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法律基础: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的定位差异
要理清商业保险能否冲抵工伤赔偿,首先需要明确两类保险在法律上的根本性质差异。
工伤保险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性社会保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这意味着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不可推卸。
相比之下,雇主责任险属于企业自愿投保的商业保险。其保险标的是雇主对雇员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为雇主,旨在弥补雇主因工伤事故可能承受的经济损失。
而团体意外险则属于人身保险范畴。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因此,团体意外险的受益人是劳动者或其近亲属,而非用人单位。
二、雇主责任险:有条件冲抵工伤赔偿
关于雇主责任险能否冲抵工伤赔偿,司法实践中经历了从分歧到逐步统一的过程。
最高法案例:支持有条件冲抵
在(2023)最高法民申2341号案件中,鸿某公司未为员工郭某缴纳工伤保险,但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保险限额为每人60万元。郭某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导致七级伤残。
事后,郭某与鸿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约定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等共计40万元。鸿某公司随后向保险公司申请雇主责任险理赔并获得35万元理赔款,用于支付郭某的工伤赔偿。
郭某后提起诉讼,主张雇主责任险理赔款不能冲抵公司的工伤赔偿责任,要求公司另行支付4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雇主责任险的设立目的就是分散雇主的赔偿责任风险,鸿某公司使用保险公司的理赔款支付了工伤赔偿,实际上已经承担了赔偿责任。最终最高法驳回了郭某的诉讼请求,认定公司已完成赔偿义务。
冲抵的法定条件
从该案例可以看出,雇主责任险冲抵工伤赔偿需满足严格条件:
企业必须先向员工实际履行赔偿义务。北京金融法院在2024年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明确指出,企业应遵循“先赔偿、后理赔”原则。企业只有先向员工作出赔付,凭赔偿凭证,才能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事故必须属于雇主法定赔偿责任范围。如果员工在休息期间突发疾病伤亡,由于用人单位对此不具有法定赔偿责任,也就不在雇主责任险的赔付范围之内。
特殊情形:员工的直接索赔权
当雇主怠于行使保险索赔权利时,法律赋予员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在高青县人民法院(2025)鲁0322民初456号案例中,雇主在工伤赔偿责任明确后未及时向保险公司索赔,法院判决雇员可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有效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团体意外险:不能冲抵工伤赔偿
与雇主责任险不同,团体意外险在冲抵工伤赔偿问题上有截然不同的法律规则。
司法实践:明确禁止冲抵
北京金融法院在2025年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明确表示,团体意外险的请求权与工伤赔偿请求权可以并存。雇主承担法定赔偿责任后,雇员仍然可以基于团体意外伤害险主张保险金赔偿。
在江苏常州某公司案例中,公司为员工张某投保了团体意外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张某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被鉴定为九级伤残。保险公司向张某支付了2万元意外伤害保险理赔金。
事后,张某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公司辩称团体意外险的理赔款应冲抵工伤赔偿,只同意支付差额部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团体意外险属于员工福利,用人单位不得以此冲抵其应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判决公司全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团体意外险之所以不能冲抵工伤赔偿,源于其独特的法律性质:
团体意外险实质是员工福利。单位为员工投保团体意外险,属于为员工提供的一种福利措施,保险利益最终归属于员工。
受益人法定化。《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这意味着企业不可能成为团体意外险的受益人。
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填补原则。因为人身健康和生命具有无价性与不可恢复性,故人身保险并不适用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允许劳动者获得双重赔偿并不违反公平原则。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代家军法官对此指出:“如允许用人单位通过为劳动者投保意外伤害保险获赔的理赔金抵扣其对劳动者的工伤赔偿责任,则相当于允许用人单位以为劳动者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替代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与劳动法的立法目的相悖。”
四、企业风险防控的实务建议
基于上述法律规则,对企业风险管理提出以下建议:
明确保险功能定位
雇主责任险是风险转移工具,保障的是企业自身因法定赔偿责任可能遭受的损失,可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
团体意外险是员工福利,不能减轻企业的法定赔偿责任,但有助于提升员工福祉和归属感。
严格履行法定义务
工伤保险必须优先缴纳。部分用人单位基于行业特点或成本考虑,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仅投保相应的商业保险,这是本末倒置的做法。
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仍须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可能导致企业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
规范保险购买和理赔流程
企业直接向保险机构购买雇主责任险,避免通过中间环节投保可能造成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发生保险事故后,严格遵循“先赔偿、后理赔”的原则,妥善处理事故赔偿,避免因程序不当导致保险理赔受阻。
确保商业保险条款清晰明确,特别是保险责任范围、免责条款等内容,避免理解歧义引发后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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