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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法律
劳动者超龄但未退休且持续参保,发生工伤事故的应享工伤待遇
本案案号:(2024)桂0329行初4号
入库编号:2025-12-3-014-001
案例编号:5.1.67 OCA67
【基本案情】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涉及超龄劳动者认定工伤的典型案例。此前笔者亦曾推介过多宗类似案例,如5.1.23 OCA23、5.1.49 OCA49等。
比较起来,本案当事患者情形更为特殊,但也更有利于患者: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又继续在原单位工作,且用人单位持续为其缴费参加工伤保险。因此,本案最终认定工伤并由社保基金承担工伤待遇,份所应当。
对比起来本案真正的争议焦点不是应否认定工伤,而是认定工伤后由谁承担工伤待遇。如果用人单位并未为当事患者持续缴费参保,自然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全部工伤待遇,但既已缴费参保,且社保部门也予以接受,则工伤保险责任自然转归社保基金。就笔者所接触的实务,少有社保部门同意用人单位为超龄劳动者继续缴费参保的,这也是实务中超龄劳动者再就业困难的一大现实问题。事实上,与更年轻的劳动者相比,超龄人员其实更容易发生相关事故风险,因而也更需要社会保险保障。在国家延迟退休大趋势下,为超龄务工人员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险保障,显然功德无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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