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领域涉企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评析

来源

行知法苑

随着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深入推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已成为提升治理能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环节。2025年3月以来,司法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2025年9月15日,司法部发布8个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其中吉林某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发现的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裁量不当案,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和评析价值。该案不仅揭示了当前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证据认定不严、裁量基准执行不力等问题,更展现了执法监督机制在纠正违法行为、促进执法规范化方面的积极作用。本评析将从基本案情、法律评析和思考建议三个维度为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提供参考。

一、基本案情

2025年4月,吉林某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在开展重大行政处罚案卷集中评查过程中,发现区卫生健康局在一起以“非法行医”为由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裁量基准适用不准确等问题。该案中,区卫生健康局对当事人处以4.4万元罚款,但其认定的违法事实持续时间缺乏充分证据支持,唯一可确定的违法所得仅为500元。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依法启动监督程序,经调查核实后,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要求区卫生健康局纠正原处罚决定。区卫生健康局随后撤销原决定,重新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该案的关键词包括案卷评查、非法行医、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裁量不当。其典型意义在于揭示了行政处罚中“证据不足、裁量不当”这一普遍性问题,突出了行政执法监督在规范裁量权、防止“乱罚款”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案例评析

(一)证据不足与事实认定的结构性缺陷

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基于确凿证据下的事实认定是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心环节。本案中,区卫生健康局对“非法行医”行为的持续时间、违法所得等关键事实的认定均缺乏扎实证据支撑。这不仅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关于“证据必须查证属实”的规定,也暴露出执法人员在证据收集、固定、审查环节的专业能力不足。从更深入来看,此类问题往往源于执法惯性与绩效考核压力的双重驱动。部分执法单位为完成“执法量”或“罚没指标”,容易陷入“重处罚、轻证据”的误区,导致行政处罚偏离教育、纠正违法行为的初衷,异化为“为罚而罚”。

(二)法律依据与裁量权规范的缺失

本案还表现在行政处罚的裁量权行使失范。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的原则。尤其是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防止类案不同罚、过罚不相当等问题。然而,在实际执法中,一些部门仍存在裁量基准不细化、执行不严格的问题。区卫生健康局在本案中未能提供清晰的违法持续时间证据,仅凭一笔500元的收入便作出高额罚款,明显违背了“过罚相当”原则,反映出其内部合法性审查机制的薄弱和执法程序意识的缺失。由于公布的案例中并没有披露过多的信息,但基于“区卫生健康局对当事人处以4.4万元罚款”和“非法行医”这一事实来看,该行政处罚可能适用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结合该法第五十九条来看,罚款4.4万元是否适用了从轻情节不得而知。本案给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的一个重要警示是对一个案件的裁量应当基于事实认定,在事实还没有认定清晰,对当事人有利或不利的证据没有充分收集之前切不可冲动处罚。

(三)监督机制的介入与纠偏效能

本案中,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通过案卷评查这一常态化监督机制,主动发现问题并启动监督程序,体现了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的有效性。其制发的《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不仅是个案纠偏工具,更是一种制度性警示,推动执法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核与纠错机制。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处罚纠错的来源可以是多种途径,但对于纠错的程序应当严格遵循正当原则来把握。本案中,区卫生健康局高度重视,根据监督意见,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并组织执法人员重新调查,固定证据,严格按照行政裁量基准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说明“撤销”程序中应当包括必要的调查和证据收集且这里的“调查”明确为“重新调查”,同时在程序中应当注意履行审批、公示等必要程序。自我纠错的价值在于减少或者避免行政争议的产生,尽早结束行政行为效力的不确定状态,维护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增强公众对行政机关的认同和信赖。

(四)行政执法与营商环境的深层关联

行政处罚裁量不当,尤其是“罚过其罪”类案件,直接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挫伤市场主体的经营信心,进而影响营商环境。本案中,若4.4万元罚款未被纠正,不仅当事人权益受损,更会向社会传递“执法随意、法治不公”的负面信号,削弱政府公信力。因此,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抓手。本案的纠正过程,实质上是一次法治信任重建的实践,体现了政府对企业与公民权利的保护意识正在增强。

三、思考建议

(一)完善裁量基准体系建设,推动“数字+裁量”融合

建议各级行政机关进一步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特别是对高频处罚事项(如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环保等领域)制定“一事一清单”,明确情节认定、证据标准、罚则梯度。同时,推动裁量基准数字化,嵌入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实现自动校验、风险提示、流程控制,从技术上防止裁量权滥用。

(二)强化执法人员的证据意识与程序训练

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是规范执法的第一道防线。建议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证据法基础和行政处罚程序的专项培训,推行“案例教学+模拟执法”模式,提升其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能力。《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对事实与证据要求、裁量权行使原则以及监督与纠错机制均有明确要求。同时,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应当将“证据充分性”“程序合法性”纳入对执法人员的绩效考核,倒逼执法人员重视执法质量而非数量。

(三)推动“柔性执法”与“包容审慎监管”理念落地

对于新业态、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应更多采用指导、警告、限期整改等柔性执法方式,慎用高额罚款、停产停业等严厉措施。建议在立法与政策层面明确“首违不罚”“轻微不罚”的适用条件,推动行政执法从“惩戒型”向“引导型”转变。

“吉林某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裁量不当案”虽为个案,却折射出当前我国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裁量权规范难题。该案的成功纠偏,不仅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展现了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关键作用。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应以“规范裁量权”为核心,以“技术+制度+监督”为路径,持续推动行政执法走向精细化、规范化、人性化,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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