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标准、期限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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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往事并不如烟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本文就行政处罚立案标准、期限、审批程序要点进行梳理,请各位读者老师批评指正:

一、立案标准

《〈行政处罚法〉释义》指出,一般来说,行政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实在过于原则,所以一些行政机关就立案标准进行了明确列举。

符合以下标准的,应当同意立案:

1.海事违法行为事实基本清楚,至少有一份证据证明海事违法行为存在的;

2.属于本海事管理机构管辖的;

3.尚未超过追责期限的。《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明确海事行政处罚有关事宜的通知》(海政法〔2023〕175号)

对于没有明确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可以从是否存在初步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是否具有管辖权、是否在法定追责期限内这3个方面进行把握。至于是否“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在立案阶段很难确认,可以理解为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线索,有实施处罚的法定依据。

二、立案期限

各行政机关对立案期限规定不一,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此处易发生的问题是超过法定期限立案,它产生两个效果:

1.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请办案人员对此予以高度关注,切勿因此背一个政务处分

2.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还可能导致程序违法。至于是严重违法,还是瑕疵,应视超期立案造成的后果而定。

三、立案审批程序

立案审批,一般由发现违法行为或线索的两名执法人员,在法定期限内填写《立案审批表》连同案件材料,报执法部门负责人或者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该环节有一个问题,对于超过法定追责期限的违法行为,是否需要启动立案审批程序,做一个不予立案审批手续?

本文认为,这个问题的实质是对不符合立案标准的处置问题,可分情况讨论:

情况一:启动立案程序前

1.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构管辖,无需启动立案程序,直接移送有管辖权的机构。

2.发现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期限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是“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实践中存在分歧,一是认为不符合立案标准,无需启动立案;二是认为应立案调查,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本文认为,从行政效率角度出发,无需启动立案程序;但为了免责留痕,提交立案不予审批也未尝不可。

情况二:启动立案程序后

1.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构管辖,由负责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机构。

2.发现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期限的,由负责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存档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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