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饶钼樑
引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已参保职工的工伤赔偿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担,但若用人单位未参保,则需自行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在此情形下,若用人单位仅投保雇主责任险,其向职工赔付后能否向保险公司追偿?
案例
2020 年 8 月 30 日,昆山公司为其雇员庄某某投保雇主责任险。保险期间一年。2021 年 4 月 14 日,庄某某在执行公司安排的运输煤炭任务时,突发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庄某某被认定为工亡。2021 年 12 月 4 日,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昆山公司支付庄某某亲属丧葬费 32,458 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876,680 元,昆山公司已执行完毕。之后,昆山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主张:认为本案雇主责任险仅就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范围以外的应由用人单位赔付的金额予以保险赔偿。若昆山公司参加工伤保险,庄某某家属应获得的丧葬费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两项费用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
法院审理:昆山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是雇主责任保险,保险标的系雇主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只要雇主依法应负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就应进行赔偿。昆山公司已经就雇员庄某某的损失依法予以赔偿,所以其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昆山公司依照劳动仲裁向雇员庄某某赔偿的丧葬费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均应纳入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标准予以理赔。法院的判决依据主要是保险合同的性质以及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即雇主对雇员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既然昆山公司已承担了相应责任,保险公司就应按约赔付。
辨析
司法实践中对此存在不同裁判思路,需结合合同约定、法律规定综合判断:
一,第一种观点认为,若用人单位仅投保雇主责任险,且保险合同未明确排除与工伤保险基金重合费用的赔付责任,当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对劳动者的工伤赔偿责任后,有权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要求雇主责任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该笔费用。
二,第二种观点认为,雇主责任险作为商业保险,发挥的应当是对工伤保险的补充作用而非替代作用,相关赔偿不应纳入雇主责任险的范围。若用人单位得以向保险公司转嫁其违反法定义务的责任,会引发鼓励用人单位逃避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的不良社会效应,进而危及工伤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
三、我认为,应当强调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也不可否认雇主责任险为企业和社会分担用工成本及风险,为员工提供保障发挥着重要积极的作用,但雇主责任险本质上属于商业保险,不应形成替代工伤保险的导向,其推广和履行仍应遵循商业保险的逻辑。如雇主责任险的条款明确具体,且保险人已经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应当尊重保险合同约定,不宜对条款再作出扩张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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