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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亚湾企业管理人员法律学习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一、农民工为农村居民,城镇居民不是农民工,这种二分法是否合适?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规定,从字面理解,农民工是指农村居民,从而排除城镇居民。但是这种观点,存在明显的不妥当。比如,李某雇佣了甲、乙为A公司在某工地从事杂工,甲为农村居民,乙为城镇居民,由于李某未支付工资,均向A公司索要工资,结果甲界定为农民工可向A公司索要工资,乙不能认定为农民工不能向A公司索要工资,这种区别对待,公平吗?这种城乡差异,合理吗?答案是不言而喻的。
二、如何区分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
1、以常住判断是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
2025-02-08 国家统计局在《在统计时,农民工收入是纳入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答:农民工群体并没有简单归为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判断居民的城乡属性主要是看居民是城镇还是农村的常住成员。
这种观点在司法存在操作困难,比如,甲在城镇居住半年,在农村居住半年,是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就不好判断。
2、以户籍登记是否农民判断是农村居民还城镇居民
2004-07-26 鄞州区人大办公室在《鄞州区人民法院出台认定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标准》中,认为:以当事人的户籍为依据。如户籍登记为农民,原则上认定其为农村居民;但是如户籍登记虽为农民,而其能举证明不享有土地承包权或虽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目前其土地已被国家征用而丧失了土地,可以认定其为城镇居民。
有的地区户籍上注明农业人口或非农业人口,很少注明为农民。而有的地区,比如江苏已经取消了农业人员或非农业人员的区分。以户籍登记作为农民工判断有可能找不到答案。
3、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判断是农村居民还城镇居民
2022-09-24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在《农村农民身份的确认》中,答复:农民身份资格认定属于农村基层民主自治范畴,一般在法律上界定是否农民身份是依照户口本是不是农业户口来界定的。
按此观点,不按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判断农民,而是按户口上地址是否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判断是否属于农民。这很难解决农村城市化过程中,农民集体上岸,转化为纯粹的城镇居民,但是仍然属于某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还是不是农民。比如,原深圳的农民,都成为农村集体组织转化的股份公司成员,早已不从事农业,还能算农村居民吗?
4、尽量认定为农民工。
关于本案是否具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适用条件的问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对于农村居民这一要素,应兼顾各地实际,考虑各地城镇化程度和现代化治理水平,并结合常识性、普遍性社会认知判断标准,从有利于实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立法目的,从有利于最大程度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角度进行把握,不能过于机械理解或者限定过于严格。本案中,根据吴某清户籍地址及户籍所在地的城镇化程度,结合本案建筑工地现场的劳务属性,认定相关劳务费用其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农民工工资并无不当。因此,本案具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适用条件。
来源:广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4)粤01民终22366号
三、应当取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适用条件为农民工
四川高院(2022)川民再89号的观点认为:当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不应当因农村户籍或城镇户籍而有所区别,均应享有同等的救济途径及方式,均可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虽然有不少法院坚持认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适用仅限于农民工,有的法院尽量扩大农民的范围,但这都不解决分别对待的问题。因此建议取消该种限制,就像人身损害赔偿取消城乡差别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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