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劳动关系下的工伤认定

来源

金言法语

用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是不是就一定认定不了工伤?一般情况下,是的。工伤的认定需要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为前提,但实践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即使用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仍可能被认定为工伤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中第四款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也就是说如果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而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即使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仍需承担工伤责任。

二、认定条件​

非劳动关系用工的劳动者想认定工伤,一般需满足以下几点:

​1. ​用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或转包行为​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业务分包或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

2. ​劳动者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用工方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且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

3.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劳动者受伤的情形必须符合工伤认定的基本条件,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4. ​用工单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建议​

工伤法律的制定,其设计初衷就是要全面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建筑行业等容易出现劳动关系不明确、用工主体复杂的领域,其作用尤其重要。

用工单位,尤其是建筑施工单位,经常会出现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组织,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包工头”,包工头再另行雇佣劳动者进行施工。这些劳动者与建筑公司之间一般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他们如果在施工工程中发生事故造成损伤,建筑公司是需要承担用工责任的,劳动者也可进行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待遇。

用人单位应避免将业务分包或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以减少法律风险。对于处于非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者而言,如果发生工伤,应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如工作记录、受伤经过、医疗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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