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当月只上一天班,公司得发一个月工资吗?

来源

劳动法库

案例一:高院裁定公司无需支付一个月工资

裁判要点:2015年12月1日,由于朱某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故公司无需向其支付2015年12月份整月的工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民申45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某华。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热某达供暖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朱某华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热某达供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某达供暖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6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朱某华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于2015年12月3日从被申请人处退休并办理了退休手续,但在领取退休金时才发现原单位和社保基金都未发放2015年12月份的工资。根据《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工人退休、退职的时候,退休、退职当月的工资照发。因此,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再审申请人主张该工资的诉求是有法律依据的。综上,请求高院依法纠正错误判决,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是热某达供暖公司是否拖欠朱某华2015年12月份的工资。

本案中,朱某华认可其在2015年12月只出勤1天并认可热某达供暖公司向其支付了2015年12月份的工资共187.22元。2015年12月1日,由于朱某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热某达供暖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朱某华也未再为热某达供暖公司提供劳动,故热某达供暖公司无需向其支付2015年12月份整月的工资,朱某华要求热某达供暖公司支付2015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两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朱某华就此问题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再审申请不符合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朱某华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王立杰

审 判 员:李 林

代理审判员:苏 伟

二O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殷海通

案例二:法院裁定公司需支付一个月工资

裁判要点:根据相关规定,工人退休的时候,退休当月工资照发,从下月起停发工资,改由社保部门发放退休费。张某虽在2020年6月5日年满60周岁而退休,但某公司应依规定足额支付张某2020年6月的整月工资。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0)沪02民特654号

申请人: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某。

申请人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某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某公司称: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在正常出勤并付出劳动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张某自2020年6月5日起退休,且不再为某公司提供劳动,公司无需支付张某退休后的工资。请求撤销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静劳人仲(2020)办字第1432号裁决书。

……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工人退休的时候,退休当月工资照发,从下月起停发工资,改由社保部门发放退休费。张某虽在2020年6月5日年满60周岁而退休,但某公司应依规定足额支付张某2020年6月的整月工资。员工退休当月取得当月全部工资,是否还需要提供劳动,企业可与员工进行协商处理。某公司在办理张某退休手续时,没有告知张某若要获取2020年6月份的整月工资,需要工作至6月底,也未与张某协商有关退休当月工资发放事宜,以致张某有充分理由相信某公司支付2020年6月的整月工资,是某公司关爱到龄退休员工的应有之义。需要指出的是,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对待到龄退休员工福利待遇方面,既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事,也要考虑员工长期为企业工作而付出的辛苦,以体现企业的人文关怀。综上,某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静劳人仲(2020)办字第1432号裁决书的申请。

申请费人民币80元,由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安

审 判 员: 章晓琳

审 判 员: 易苏苏

法官助理: 蔺皓然

二O二O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蔺皓然

案例三:终审判决公司无需支付一个月工资

裁判要点:上诉人在2021年6月3日到法定退休时间,被上诉人因此为上诉人办理了在2021年6月3日的离职手续,双方终止了劳动合同关系,被上诉人已经向上诉人支付了6月3日前的工资。现上诉人请求支付6月份2100元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辽01民终6189号

上诉人(原审与原告):段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段某因与被上诉人沈阳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2民初13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已审理终结。

……

本院认为,上诉人段某与被上诉人沈阳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为劳动合同关系。关于上诉人上诉主张被上诉人应当支付2021年6月份工资问题,本案审理中,上诉人对月工资2100元没有异议。经查,上诉人在2021年6月3日到法定退休时间,被上诉人因此为上诉人办理了在2021年6月3日的离职手续,双方终止了劳动合同关系,被上诉人在6月3日后也未上班工作。被上诉人已经向上诉人支付了6月3日前的工资。现上诉人请求支付6月份2100元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段某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段某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段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孙 卓

审 判 员:赵 卫

审 判 员:李 娜

二O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刘 振

书 记 员:张鑫桐

案例四:终审判决公司需支付一个月工资

裁判要点:李某燕于2018年11月2日年满55岁,其《退休证》载明退休时间为2018年11月。一审法院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并参照相关规定,判决公司支付李某燕2018年11月3日至2018年11月30日工资,并无不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2民终67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B*G(北京)百货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燕,女,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B*G(北京)百货有限公司退休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B*G(北京)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G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燕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9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李某燕于2018年11月2日年满55岁,其《退休证》载明李某燕的退休时间为2018年11月。自2018年12月1日起,李某燕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审法院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并参照相关规定,判决B*G公司支付李某燕2018年11月3日至2018年11月30日工资,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B*G公司主张无需支付李某燕2018年11月3日至2018年11月30日工资7006.78元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B*G(北京)百货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王丰伦

审  判  员:庞 妍

审  判  员:张玉贤

二O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盼盼

书  记  员:王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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