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询问笔录也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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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执法工作中,询问笔录是一种十分重要且具有一定特殊性的书证,特殊的原因是它单一使用时并不能作为准确证据使用,同时对其内容还需要甄别确认,排除当事人不如实回答的可能性后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自有行政执法工作以来,询问笔录都是行政处罚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造成了我们执法人员固化思想,认为没有询问笔录就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上,这是错误的想法,只要证据链形成,证明力足够,依然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那么,有没有可能,当事人不配合行政机关进行询问并记录?当然有可能,立法机关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所以该条款并不是一项强制性条款,即询问笔录并不是行政处罚案卷中必须有的书面性材料。

如果行政机关穷尽一切调查手段,通过多种途径仍然不能获取当事人陈述的,可通过其他证据证明违法事实,对涉案证据进行全面收集,通过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笔录、走访相关第三人等证据相互印证,当事人就无法否认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事实。对于依法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经过全面、客观、充分的调查,查明违法事实后,即使当事人拒绝做询问笔录,也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影响程序的合法性。    

对于违法行为当事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对情况详细记载,说明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缘由,可以相关第三人作为见证人见证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情况,并如实记录,增强询问笔录的证明力和合法性。

需要注意的是,采用零笔录办案的方式,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要求规范取证,保障执法过程全记录,证据链条完整清晰,严格按照规定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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