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典型案例477——工伤赔偿时,商业保险中已理赔的属于医疗费范畴的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来源

栗子法律之民商法与劳动法

2023年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与区人力社保局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崔某与某建设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裁判要点

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而选择投保商业保险,在职工出现工伤时,并不免除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但对于商业保险中已理赔的属于医疗费范畴的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16日,崔某在某建设公司项目工地务工时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某建设公司未为崔某参加工伤保险,但为该项目投保了商业保险。2020年1月,保险公司就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项下向崔某理赔80000元,就意外伤害医疗项下向崔某理赔医疗费40000元。崔某向重庆市万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损失,该委在扣除保险公司已经支付的120000元后支持了崔某剩余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崔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万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系法定义务,购买商业保险并不能免除该义务。故即便职工已获得商业保险的理赔,仍可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责任。但医疗费用作为实际产生的损失,应适用损失填补原则进行衡量,商业保险已理赔的医疗费用应在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数额中予以扣除。因此,某建设公司向崔某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中应扣除保险公司已理赔的医疗费40000元。一审判决后,崔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为职工提供更多的保障,系值得鼓励和提倡的行为,但也应注意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系一种福利待遇,不能免除其缴纳工伤保险费或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义务,但保险公司已理赔的医疗费,应在工伤保险待遇中予以扣除。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蔡开剑律师:18121866669(微信同号)。泸医临床医学学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四川省律师协会首批劳动法专业律师(证书编号:20200406193),四川省律师协会首批婚姻家庭专业律师(证书编号:202004030286)。第十届四川省律师协会妇女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十届四川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第十届四川省律师协会民商专业委员会研讨员。成都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会员。第九届四川省律师协会民商专业委员会研讨员,第十届四川省律师协会民商专业委员会研讨员,成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维权专家委员会委员,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律师顾问团成员。总结过去,展望未来。总结提升,撸起袖子加油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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