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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出差期间在宾馆休息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
♢ 案例索引:清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请再审案【(2018)豫行申2247号】♢ 裁判要旨:张文权受单位指派去外地参加学习考核属于因公外出,因公外出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具有其特殊性,劳动者在因公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活动的时间和空间均应认定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此张文权在入住的宾馆休息期间××死亡涉及的时间和区域应认定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一、二审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对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予支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2018)豫行申22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清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清丰县朝阳路西段路北。法定代表人李宇峰,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玮,清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工伤股科员。委托代理人王守印,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侯瑞朋,女,汉族,1964年12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系张文权妻子。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崔社喜,女,汉族,1941年10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系张文权母亲。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凤祥,男,汉族,1935年10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系张文权父亲。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冉冉,女,汉族,1988年12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系张文权长女。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利茹,女,汉族,1990年1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系张文权次女。五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陈献荣,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第三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清丰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清丰县幸福大道368号。法定代表人李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俊超,河南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清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工伤认定一案,不服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9行终10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清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再审称:××死亡的时间和地点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符合可以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一审诉讼请求。再审被申请人侯瑞朋、崔社喜、张凤祥、张冉冉、张利茹答辩称:张文权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属于因公外出期间。张文权是在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符合工伤认定情形。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原审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清丰县供电公司陈述意见称:张文权因公出差期间,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猝死,应依法认定为工伤,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申请。本院认为,张文权受单位指派去外地参加学习考核属于因公外出,因公外出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具有其特殊性,劳动者在因公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活动的时间和空间均应认定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此张文权在入住的宾馆休息期间××死亡涉及的时间和区域应认定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一、二审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对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清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原永杰
审判员 王盛楠
审判员 万宗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晶晶书记员 李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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