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2022-12-7)
关于印发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通知(2022-12-7)
关于进一步优化发热患者就诊流程的通知(2022-12-8)
关于印发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应用方案的通知(2022-12-7)
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管理与医疗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2022-12-8)
关于印发新冠重点人群健康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2022-12-9)
关于印发以医联体为载体做好新冠肺炎分级诊疗工作方案的通知(2022-12-7)
关于进一步优化就医流程做好当前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2022-12-6)
文化和旅游部资源开发司关于印发《旅游景区疫情防控措施指南》(2022年12月修订版)的通知(2022-12-9)
文化和旅游部公共服务司关于印发《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疫情防控措施指南(2022年12月版)》的通知(2022-12-9)
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关于印发《旅行社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六版)》等指南的通知 (2022-12-9)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十二版)》的通知(2022-12-8)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国内游轮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七版)》的通知(2022-12-8)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九版)的通知(2022-12-8)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货运车辆、从业人员及场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七版)》的通知(2022-12-9)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十版)》的通知(2022-12-7)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交通运输工作的通知(2022-12-8)
部分防疫政策全文如下: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管理与医疗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3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当前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管理与医疗服务保障工作,切实维护母婴安全,最大程度保护孕产妇和儿童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根据疫情防控总体安排,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加强健康宣教指导
各地要指导医疗机构通过微信、APP、电话、视频、线上孕妇学校等方式加强对孕产妇和儿童监护人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指导孕产妇和儿童家庭做好健康监测和日常防护,建议孕产妇和儿童外出或到公共场所时佩戴口罩,到医疗机构就诊时佩戴N95口罩,少到人员聚集和空间密闭场所,居家或在办公室时经常通风,保持空气流通,掌握正确洗手方法,外出返家认真洗手。各地要积极开展“互联网+妇幼健康”服务,充分利用APP、微信小程序等形式做好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婴幼儿养育照护指导等孕产妇和儿童系统保健服务与健康管理,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利用胎心监护仪、经皮黄疸检测仪等可穿戴设备为孕产妇和新生儿提供健康监测与管理,切实减少群众非必须到院和交叉感染风险。
二、强化主动服务随访
各地要结合孕产妇和儿童系统管理,指导社区进一步摸清辖区内常住孕产妇和0-6岁儿童情况,建立人员清单和重点人群台账,制定健康安全保障方案,引导孕产妇及时主动向社区报备,以便及时获得就诊服务。指导助产机构与在本机构建册或产检的孕产妇保持密切联系,告知应急联系方式,以便出现问题及时沟通解决;以妊娠风险评估“五色管理”为橙色、红色和紫色以及孕周在37周及以上的孕产妇为重点,详细了解每一位孕产妇隔离状态和健康状况,通过多种方式为孕产妇提供健康管理咨询与指导服务,加强心理支持,舒缓孕产妇心理压力。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要根据社区摸排和孕产妇、儿童系统管理情况,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共同对妊娠风险评估“五色管理”为橙色、红色和紫色以及孕周在37周及以上的孕产妇和高危新生儿进行重点核查、主动服务和随访管理。
三、保障正常医疗服务
各地要推动建立社区与专门医疗机构的对接机制,做好服务衔接,确保渠道畅通、响应及时,为涉疫孕产妇、儿童等提供就医便利。各级助产机构要保持持续运行,未经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停止助产服务。个别助产机构临时关闭的,关闭前已建档和关闭时尚在待产的孕产妇,原则上转移至此前各地确定的应急助产机构接受产检和住院分娩。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着力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孕产妇保健和儿童保健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千方百计保障疫情期间孕产妇和儿童医疗保健服务需求,要建强建优中医临床科室,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妇女儿童新冠肺炎诊疗和预防祛疫中的重要作用。
四、确保绿色通道畅通
各级医疗机构要保持孕产妇、儿童急诊急救绿色通道畅通,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和急危重症抢救制度,妥善处置、及时转运急危重症患者,对临产孕产妇、危重孕产妇和危重新生儿、儿童等需要急诊急救的患者,要在做好防护的同时给予积极治疗,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拒诊、推诿或延误治疗。急诊患者具体接诊流程,按照疫情防控医疗管理相关要求执行。各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要切实发挥母婴安全重症救治的“兜底”保障作用。各级助产机构要完善孕产妇入院筛查流程和应急预案,指导孕产妇适时接受核酸检测,提前做好住院分娩准备。
五、优化门诊就医流程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按照《关于进一步优化就医流程做好当前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4号)要求,通过预约诊疗平台、现场出示等各种方式查看就诊孕产妇和儿童48小时内核酸检测结果,对于3岁以下婴幼儿可免于核酸查验,仅查验陪诊人员核酸。要进一步优化门急诊就医流程,将门诊区域划分为核酸阳性诊疗区和核酸阴性诊疗区,根据就诊孕产妇和儿童48小时内核酸检测结果分区就诊。设置发热门诊的妇幼保健机构,要严格按照《发热门诊设置管理规范》要求进一步优化流程,加强人员配备,切实加强发热门诊管理。要推进门诊预约诊疗、预约住院分娩、诊间结算、移动支付、网上查询与推送检查检验结果等智慧妇幼服务,减少群众排队次数,努力缩短患者在院等候停留时间。要努力提供门诊、超声检查、胎心监护、采血、尿检等环节的“一站式”便捷服务,减少就诊人群在院内交叉流动。
六、严格住院安全管理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对入院患者进行核酸检测,入院后根据需要进行核酸检测或抗原检测。要重点关注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复杂先心术后、骨髓移植术后等基础状况较差的儿童患者,以及未完成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的孕产妇和儿童患者(特别是3岁以下儿童),持续加强监测,一旦发现核酸检测阳性,要密切关注病情变化,全力加强医疗救治。要安排相对独立的区域(院区、楼栋、病区或病室)收治核酸阳性患者,医护人员相对固定。严格落实病区封闭管理要求,严格执行不探视和非必要不陪护,确需陪护的应安排1名固定陪护人员并在病区内实行全程封闭管理,特别要加强分娩室、新生儿病房的安全管理与院感防控。要规范设置过渡病区(或过渡病室)、隔离分娩间,对需要收住院但暂无核酸检测结果的急诊患者,应当先收治在过渡病区(或过渡病室),在隔离分娩间进行分娩,待确认核酸检测结果后再转入相应病区。
七、关爱患者和医务人员
各地要积极利用5G等技术开展新生儿重症监护室等科室的远程探视,加强与家长的交流沟通,缓解家长紧张焦虑情绪。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全员培训,指导所有医务人员严格规范执行感染防控措施,根据暴露风险和开展的诊疗操作,配备适宜、充足的防护用品,最大限度减少医务人员职业暴露,保障医务人员执业安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本机构医务人员进行核酸检测或抗原检测,对分娩室、新生儿科、手术室等重点科室和部位的医务人员原则上实行每日一检。要密切监测门急诊运行和床位使用情况,结合医务人员健康状况,统筹调配人力资源,优化排班编组、有序值班值守,保障医务人员得到合理休息。
八、做好医疗资源储备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下大力气加强重症医学、麻醉等重点科室建设,完善负压产房、重症监护室等重点设施,配齐配足急诊急救、重症救治、检验检测等仪器设备,做好医用耗材、药品、防护装备、消毒用品储备,备足抗原检测试剂。重视发挥中医药独特优势,储备好适宜的中成药和适量的中药材。建立完善物资储备清单,实行物资设备动态储备,物资和药品储备量应当满足孕产妇和儿童等人群医疗服务需求。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2022年12月8日关于印发新冠重点人群健康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明电〔2022〕5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各成员单位:
按照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有关要求,为做好新冠重点人群健康服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研究制定了《新冠重点人群健康服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2022年12月9日
新冠重点人群健康服务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开展新冠重点人群健康调查的通知》(国卫明电〔2022〕487号),对老年人(65岁及以上,下同)合并基础性疾病及其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情况进行调查并分类登记。现就做好已登记重点人群的健康服务制定本方案。
一、明确开展健康服务的原则
坚持分类分级、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患基础疾病情况、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情况、感染后风险程度等分为三个类别:重点人群(高风险)、次重点人群(中风险)、一般人群(低风险),分别用红、黄、绿色进行标记,颜色不同,服务内容不同。
二、开展分类分级服务
(一)一级服务。
1.服务人群。一般人群(低风险,绿色标记)。
2.服务内容。
(1)社区(村)负责动员、宣传,对未完成加强免疫的,经医生评估后符合接种条件的,引导其尽快接种。
(2)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及其公共卫生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家庭医生的作用,加强健康教育,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做好个人健康防护。
(3)提供新冠肺炎相关咨询服务。社区(村)通过小喇叭、一封信、微信、短信、APP等形式,对现行新冠肺炎防控政策进行宣传,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值班电话或家庭医生的电话通知到每一户重点人群家庭,协助开展健康教育。
(二)二级服务。
1.服务人群。次重点人群(中风险,黄色标记)。
2.服务内容。在一级服务的基础上开展二级服务。
(1)居家治疗的无症状或症状轻微的感染者,主动向社区(村)报备,并与辖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联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实际通过网络、视频、电话、远程或线下方式指导开展抗原检测、健康监测,提供健康咨询、用药指导等。经评估后为有需要的感染者提供可穿戴健康监测设备、指夹式脉搏血氧仪等开展健康监测,如出现持续高热、呼吸困难、指氧饱和度<93%等情况尽快转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3天随访一次,可根据需要加密随访频次,至居家治疗观察结束。
(2)社区(村)协助落实对居家治疗感染者的管理,对有定期就医需求的指导协助就医,协助提供购药送药等服务。
(三)三级服务。
1.服务人群。
(1)重点人群(高风险,红色标记)。
(2)有紧急医疗需求的重点人群。
(3)其他有紧急医疗需求的婴幼儿、孕产妇等人群。
2.服务内容。在二级服务的基础上开展三级服务。
(1)失能老人或高龄行动不便感染者,经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专家团队或上级医院评估后决定收治方式。对经评估后可居家的,在上级医院指导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健康咨询、健康指导、健康监测、抗原检测等必要服务。经评估后不适宜居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导协助转诊。
(2)重点人群(高风险,红色标记)感染者和有紧急医疗需求的人群,社区(村)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助转诊,有紧急医疗需求的也可通过急诊就诊。
三、加强组织保障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地联防联控机制牵头负责,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别落实。以地市级为单元,卫生健康部门确定定点(亚定点)医疗机构,组建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技术支持的上级机构和专业团队,指导医疗卫生机构按分工提供重点人群健康管理和医疗救治,加强对各相关机构开展分类分级服务的培训。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养老院、儿童福利机构等重点场所加强管理,在当地疫情防控机制的统一领导下动员社区(村)做好重点人群管理服务,指导居(村)民委员会配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围绕老年人及其他高风险人群,提供药品、抗原检测、联系上级医院等工作。相关部门要落实对重点人群调查、分级健康服务以及必要设备配备的经费保障。
(二)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抗原检测试剂盒储备。各地要加大供应保障力度,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国家和本省份推荐的中药清单,按照服务人口总数的15—20%动态储备中药、解热和止咳等对症治疗药物、抗原检测试剂,人口稠密地区可酌情增加。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要组织药师团队为患者提供药品使用的禁忌、配伍、注意事项等用药指导。
(三)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水平。
一是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设备配备和升级改造。加快推进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热诊室(门诊)建设进度,2023年3月底前力争覆盖率提高到90%左右。完善设备配置,包括氧疗设备、便携式肺功能仪器、指夹式脉搏血氧仪、可穿戴健康监测设备等;升级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鼓励有条件的为人口密集的社区或偏远的乡村配备智慧健康驿站。
二是切实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力。要建立城市二、三级医院相关科室医师到基层出诊的制度,医联体(城市医疗集团或县域医共体,下同)的牵头医院应派出医师下沉基层。根据服务人口和服务量增加适时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配备的力度,可临时返聘近五年内退休医务人员以及在其他岗位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充实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允许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聘用人员或者通过第三方服务的方式,将非医疗卫生服务的任务交由其承担。要建立完善远程医疗服务网络,通过远程医疗的方式将二、三级医院的优质医疗服务向基层下沉延伸。
三是做实重点人群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快提升65岁以上老年人签约服务覆盖面,对合并基础疾病的老年人实现签约服务全覆盖,按照分类分级原则,做好健康管理和健康监测。加强家庭医生与签约老年人的联系,确保其有就医需求时,本人或其家属能及时联系到家庭医生。
(四)落实社区(村)对重点人群的管理责任。充分发挥基层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及其公共卫生委员会的积极作用,协助做好重点人群的日常宣传教育和服务工作。建立社区(村)与医疗机构、药房之间的直通热线,城市以街道、农村以乡镇为单位,配置或更新医疗用车,指导协助转诊。
(五)加强农村地区重点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各地要加强对农村地区重点人群健康调查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支持和调度。以地市级为单元确定定点(亚定点)医疗机构,明确乡镇卫生院向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的流程和路径。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落实专人或专门团队对辖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开展重点人群服务提供人力、技术、设备等必要的支持。村民委员会及其公共卫生委员会与村卫生室做好协调联动,动员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为辖区的重点人群协助购药送药、协助就医转诊等;引导村民提高个人健康意识,做好自我防护。
(六)加强对养老院、儿童福利机构等重点机构的管理。各地要指导养老院、儿童福利机构参照本方案制订院内分类分级服务方案,建立与辖区医疗卫生机构、药房的协作机制,明确转诊流程。养老院、儿童福利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其建立协作关系的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为重点人员提供分类分级服务。养老院、儿童福利机构应动态储备中药、解热和止咳等对症治疗药物、抗原检测试剂。
(七)发挥医联体的作用。积极发挥医联体医共体牵头医院作用,加强对其成员单位发热诊室(门诊)建设运行的技术指导。统筹医联体内人员调配,下派专业力量,指导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热诊室(门诊)日常诊疗工作。畅通双向转诊通道,做好分级诊疗衔接,牵头医院要组建由呼吸科、儿科、重症科、中医科等相关科室组成的专科救治团队,加强对基层的技术支持、培训、指导和质控。
(八)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统筹各方力量,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到基层医疗服务保障中,壮大医疗服务资源,满足群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关于印发以医联体为载体做好新冠肺炎分级诊疗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各成员单位:
为做好新冠肺炎医疗救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研究制定了《以医联体为载体做好新冠肺炎分级诊疗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2022年12月7日
以医联体为载体做好新冠肺炎分级诊疗工作方案
为做好新冠肺炎医疗救治工作,全力保障高龄合并基础疾病等重症风险较高的感染者及时救治,最大可能降低重症率、病亡率,在保障新冠肺炎救治工作顺利进行的同时,确保正常医疗服务开展,构建更加科学有序的就医秩序,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适应疫情防控新形势和新冠病毒变异的新特点,按照“健康监测、分类管理、上下联动、有效救治”的原则,科学统筹区域医疗资源,以网格化布局医联体为载体,完善亚定点医院、定点医院、医联体和医联体外部协作的三级综合医院之间的转诊机制,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连续性,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工作内容
(一)构建新冠肺炎相关症状患者分级诊疗服务网络。统筹现有医疗资源,以地级市、县为单位,按照分区包片原则,规划覆盖辖区内所有常住人口的若干网格,每个网格内组建1个医联体(包括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或依托现有医联体将辖区内所有居民纳入管理。科学统筹亚定点医院、定点医院和医联体之间的空间布局,明确高水平三级医院作为医联体外部协作医院,建立对应转诊关系,畅通双向转诊机制,实现发热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患者的基层首诊、有序转诊。
(二)明确分级诊疗流程。
1.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重点引导患者基层首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对辖区内老年人合并基础病等特殊人员实施健康监测,提前摸清底数,根据健康风险等级实施分级健康管理(见附件),以绿(低风险一般人群)、黄(中风险次重点人群)、红(高风险重点人群)进行分级标识,对健康档案为黄色、红色的人员进行专案管理。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指定医疗机构对口负责养老院、福利院等机构老年人的健康监测,确保高风险人群健康监测全覆盖。要提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对辖区内0-6岁儿童、孕产妇、65岁以上老年人、有基础性疾病患者等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人群建立台账,强化履约质量,丰富签约服务内涵,将老年人合并基础病等特殊人员健康监测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范围。通过一封信、告知书、设置热线电话以及新媒体网络等方式,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联系方式通知到每一个重点人群,确保在必要时能够及时取得联系。
发现患者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时,家庭医生应当指导其到签约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发热诊室(门诊)就诊;若患者病情超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能力,则应当在医联体牵头医院指导下,及时转诊至有相应诊疗能力的医疗机构。
2.加强新冠病毒感染者的分级分类就诊转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指导出现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重点人群进行抗原检测,抗原检测阳性的,及时按照以下分级原则进行管理和转诊:
(1)未合并严重基础疾病的无症状感染者、轻型病例,采取居家隔离或居家自我照护,必要时给予口服药治疗,密切监测其健康状况。高龄行动不便的,在病情允许情况下,原则居家或在养老机构就地治疗,医务人员提供上门服务,不转出集中救治。
(2)普通型病例、高龄合并严重基础疾病(心脏病、肿瘤等)但病情稳定的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病例,转诊至医联体对应的亚定点医院治疗。
(3)以新冠肺炎为主要表现的重型、危重型病例和需要进行血液透析的病例,转诊至医联体对应的定点医院集中治疗,其中危重型病例收治于ICU病房,重型病例收治于亚ICU病房,需要血液透析的病例收治于普通病房。
(4)以基础疾病为主的重型、危重型病例,以及基础疾病超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亚定点医院医疗救治能力的,转诊至医联体牵头医院治疗,牵头医院不是三级综合医院或能力不满足患者救治需要的,转诊至与医联体建立协作关系的三级医院。
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和急危重症抢救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新冠病毒感染者就诊。
(三)提高新冠肺炎处置能力。
1.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具备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均要设置发热诊室(门诊),发热诊室要有具备执业医师资格人员,完善消毒、检查检验、应急抢救等相应设备和药品配置,具备预检、分诊、筛查功能。多渠道扩充基层医疗卫生人员队伍,吸引医疗机构已退休医务人员到基层医疗机构卫生机构执业。发挥医联体内二级以上医院的支撑作用,向医联体内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派出呼吸、感染、中医等相关专业医师和院感管理人员,驻点出诊、指导。未加入医联体的,由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选派相关人员驻点服务。同时,通过远程医疗等方式提高基层医生对高风险人群的识别、诊断和处置能力。各地要对照第九版诊疗方案,按照服务人口的15-20%配齐配足中药和抗原检测试剂盒。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组建巡诊小分队等形式,指导老年人合并基础病等特殊人员以及居家隔离人员做好自我健康监测、抗原自测和异常报告,上门为抗原异常者采集核酸,对需要就医的协助联系转诊。
2.提高医联体牵头医院新冠肺炎患者救治能力。加快推进ICU病房、缓冲病房、可转换ICU床位建设,1张ICU床位配备1名医师和2.5-3名护士作为一线医护人员,并按照一线医护人员总数的20-30%储备后备力量。建立由重症医学专业医护人员和其他专科经培训医护人员组成的混合编组工作模式。要加强培训,提高有关医护人员重症救治能力。
(四)做好转运车辆配置和调度。各市、县应当以网格化布局医联体为单位,按网格人口和医疗资源配置情况,科学配置转运车辆。加强市、县统筹调度,保障网格内新冠肺炎高风险人群及时转运。
(五)做好患者转诊衔接工作。定点医院、亚定点医院和医联体牵头医院等医疗机构,要确定专岗专人,负责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运车辆等做好转诊衔接。要建立明确的接诊流程和绿色通道,特别是三级医院要专门开设高风险人群接诊绿色通道,不得延误、推诿、拒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诊的高风险患者。
(六)充分发挥信息化的支持作用。
1.以医联体为单位,实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发热诊室(门诊)远程医疗全覆盖,上级医院通过远程会诊、远程诊断、远程培训等方式提高基层首诊能力。
2.加强医联体内各医疗机构门诊电子病历互联互通,推动有序双向转诊。
3.依托各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分级诊疗转诊平台等信息化平台,推动医联体内、医联体与定点医院和亚定点医院、医联体与外部协作医院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确保需要救治的患者及时诊断、及时转运、及时救治。
4.充分发挥互联网医疗服务便捷、高效的积极作用,利用互联网医院、互联网诊疗平台、官方新媒体平台等信息化平台和技术手段,积极开展线上健康评估、居家健康指导、健康宣教、心理疏导,提供互联网诊疗和线下药品配送到家的服务,及时将出现病情变化的患者精准引导到有能力的医疗机构就诊。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在2022年12月20日前健全辖区内医联体网格化布局,确保新冠肺炎高风险人群全覆盖,协调有关部门对高风险人群健康监测提供经费保障。同时,要在12月20日前指导督促具备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热诊室(门诊)全部开放,配齐中药和抗原检测试剂。组建转运转诊专班,明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之间双向转诊工作流程,统筹协调分级诊疗过程中的患者转运工作。
(二)细化实施方案。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在2022年12月15日前制定完成实施方案,指导辖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基层首诊准备工作,确定新冠肺炎分级诊疗流程,并将实施方案报国家卫生健康委。
(三)做好监督指导。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医务人员培训,重点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开展新冠肺炎相关症状识别、抗原检测、健康监测、转诊流程等培训。要指导医联体牵头医院和其他三级医院做好重症救治准备,督促牵头医院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救治、健康监测和感染防控的指导责任,派出医务人员、感控人员驻点指导,不断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感染者的发现、处置能力。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和分级诊疗工作安排的宣传,增强人民群众对新冠肺炎分级诊疗的认知度和认可度,树立科学就医理念,促进形成有序就医格局。
附件:新冠肺炎相关健康风险评估标准
关于进一步优化就医流程做好当前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
为指导医疗机构进一步优化就医流程,做好当前医疗服务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就医需求,最大限度减少医院交叉感染,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安全,根据疫情防控总体安排,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基本原则
根据党中央进一步优化疫情防控工作措施,相应调整医疗机构诊疗流程,优化检测要求和医疗机构诊疗区域布局,最大限度提高医疗资源可用程度,最大程度保障就医秩序安全有序。
二、优化门急诊和发热门诊就医流程
各医疗机构要继续做好门诊预检分诊工作,通过预约诊疗平台、现场出示等多种方式,查看就诊患者48小时核酸检测结果。门诊区域要划分出核酸阳性诊疗区和核酸阴性诊疗区,分别接诊相应患者。对于急诊就诊患者不得以没有48小时核酸结果为由影响救治。有48小时核酸检测结果的,直接进入急诊诊疗区域,无48小时核酸检测结果的,在急诊缓冲区域接诊,同时查抗原和核酸。对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等患者,引导至发热门诊就诊,进行抗原或者核酸检测并开展相应诊疗服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加强发热门诊的管理,通过扩充区域、增加诊间、充实医疗力量等,进一步增强发热门诊服务能力。未经卫生健康部门同意,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关闭发热门诊。
三、优化住院患者收治流程
医疗机构要对入院患者进行核酸检测,入院后根据需要进行抗原或者核酸检测。要重点关注65岁以上合并严重基础疾病(肿瘤、呼吸系统疾病、心脑血管疾病、慢性肾功能衰竭、自身免疫缺陷疾病等)且未完成新冠病毒疫苗全程免疫的患者,加强监测,一旦发现核酸阳性,要及时关注病情变化,加强医疗救治。医疗机构要安排相对独立的区域(院区、楼栋、病区或病室)收治核酸阳性患者,医护人员相对固定。对住院患者仍然严格执行不探视,非必要不陪护,确需陪护的固定陪护人员,陪护期间严格防护、严禁外出。急诊留观病房患者按照住院患者管理。
四、关心关爱医务人员
医疗机构的所有医务人员均严格规范执行感染防控措施,正确选用和佩戴医用防护口罩。医疗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本机构医务人员进行抗原或核酸检测。对于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等医务人员可以先进行抗原检测,根据医务人员健康状况和检测结果等,安排进入相应诊疗区域工作或者居家健康监测。医疗机构要落实关心关爱医务人员措施,做好医务人员健康监测和疫苗接种,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和临床救治实际,动态优化和调整医务人员编组、医疗力量配备与工作班次安排。
五、确保正常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要确保诊疗工作的正常运行,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不得因收治阳性患者影响常规诊疗和急危重症救治,特别要做好慢性肾功能衰竭等严重基础疾病、肿瘤放化疗等患者的医疗服务。各地要为医疗机构切实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医疗机构内感染判定要充分调查、科学分析、综合研判,要通过科学防护最大限度减少医务人员职业暴露,保障医务人员执业安全。要加强医务人员激励,鼓励医务人员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要通过加强宣传引导,让全社会科学、理性认识传染病及其风险,通过多种方式促进医患关系和谐。
附件:北京协和医院近期疫情防控工作做法参考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2022年12月6日
附件
北京协和医院近期疫情防控工作做法参考
面对严峻复杂的疫情防控形势,尤其是2022年10月以来社会面感染持续攀升,北京协和医院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第一时间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疫情防控工作二十条措施,严格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北京市疫情防控要求,统筹疫情防控与医疗服务保障,医教研保、安全生产有序平稳。
一、建立强有力的应急指挥体系
为切实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医院成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院领导班子担任副组长,职能处室第一负责人及党总支书记担任成员,全面领导医院各项疫情防控工作。同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7个工作,分别为院级专家督导组、院级综合协调小组、院感感染管理小组、院级医疗救治小组、院级综合保障小组、院级新闻宣传小组、院级纪律监督小组。建立医院新冠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每日召开联防联控领导小组例会与扩大会,会议纪要与各项要求当晚传达至全院各科室,引导全院全员思想统一,坚决守牢疫情防控底线。进一步优化组织领导机制,做到管理机制更加扁平、调度指挥更加直接,信息传达更加畅通。一旦发现“涉阳”病例,医院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主要负责同志现场调度指挥。对于重点区域和突发应急事件,医院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人专班直接对接、直接管理,最大限度提高工作效率。按照“逢阳必报”要求每日第一时间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汇报当日涉阳疫情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宣传部门连续开展舆情监测,目前未发生舆情。
二、“一科一策”做好病房和工作区域涉阳应急处置
科室是疫情防控的第一战场,科室主任和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发挥其主体责任和核心作用,深入一线、靠前指挥,组建好医疗、院感、信息、环消、后勤、综合等六个工作组。在院感管理小组、医疗救治小组的指导下,抓住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三个环节,以最快速的处置、最有力的组织,在追阳、判密、管控、隔离等处置环节提速提质提效,做到“快封、快筛、快消、快解”,做好隔离管控、流调排查、分类管理、环境消杀等工作,力争把影响控制到最低。经过多轮实战,医院涉阳应急相应机制愈加成熟完善。
三、全院一盘棋,千方百计做好医疗资源扩容
面对持续高企的社会面新冠疫情,班子达成高度共识,全院一盘棋,千方百计做好医疗资源扩容。一是加速推进急诊及发热门诊扩容改造和能力提升工作,改善急诊和发热门诊工作环境和条件。二是进一步扩充阳性患者隔离病房。为保障不具备出院条件密接患者的医疗救治,正式启用首个院内阳性患者隔离病房,并在其中设立阳性产妇的临时产房。相继在外科楼、老楼、北区急诊设立外科学系阳性隔离病房、内科学系阳性隔离病房、抢救室缓冲病房。要求每个隔离病房提前做好医护人员安排、物资储备以及重症诊疗条件准备。同时要求各科室要做好在每个病房内设置阳性患者诊疗区域的长远计划。三是针对血透患者周期性治疗需求,将血液净化中心毗邻的职工健身中心紧急腾空改造为血液净化临时场所,将床旁血滤作为阳性患者的过渡治疗方案,避免密接患者转阳导致病情加重。四是西单院区加快制定涉阳病房相关预案,疏解东单院区疫情防控压力。
四、坚决扛起“性命相托的最后一站”责任
统筹推进疫情防控与医疗服务保障。要求各学系、各科室优先收治急诊抢救室患者,为急诊腾挪空间,缓解压力;做好急救医护力量安排,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急危重症患者抢救制度,尽全力优先保障老弱重小孕等重点人群医疗救治;合理安排病房收治工作,逐步有序收治患者,提高床位使用率。
五、动态调整检测要求,核酸抗原相互补充
为充分有效利用医疗资源,医院按照分区、分类、分时原则动态精准调整核酸检测方案。住院患者核酸检测:新收住院患者(不包括门诊手术患者和日间手术患者)严格执行入院前核酸检测要求,入院前应持有连续3天核酸检测阴性报告(不含入院当天),其中入院前1天为本院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入院后产科、儿科患者继续完成每日核酸检测,其余患者不再进行常规核酸检测。工作人员核酸检测:全体在岗在院工作人员 (含本院员工、各类学生、第三方人员、返聘人员)每周一、三、五进行常规核酸检测,每周二、四进行常规抗原检测。周末两天内有一次核酸检测阴性结果,周一可正常返岗;若周末两天均未能进行核酸检测,周一到岗后同时查验抗原并留取核酸,抗原检测阴性即可返岗,并按照高风险人员管控至核酸检测结果阴性。特殊岗位核酸检测:儿科、产科、血透室在岗的工作人员继续完成每日核酸检测。门诊抗原检测:针对进入医疗机构无须48小时核酸结果新政,于患者就诊前一天以短信方式温馨提示患者并发送抗原自测操作链接;来院后门诊医护在二级防护下指导患者在专区进行抗原检测并查验抗原结果,老人不会操作者由工作人员协助完成。
六、注重发挥有丰富抗疫经验的医护骨干作用
医院重视发挥援鄂医疗队员在此次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隔离病房启用后迅速建立相应工作协调机制。医务处处长担任总协调,第二批援鄂医疗队长担任隔离病房制度建设总指导,第三批援鄂医疗队长担任隔离病房制度执行总督导。制定了隔离病房管理系列制度。隔离病房医务人员及全部患者情况向院领导班子每日动态直报,含患者转入转出、病情与治疗、风险研判等。着眼未来制定护士长、护士到隔离病房、方舱医疗队及感染内科轮训计划,做好专业护理人员梯队储备。护理部对全院护理员、护工等医辅人员进行消毒隔离知识技能规范强化培训。各临床科室进一步做好应急状态下院内医疗队组建及外派人员储备,做好后备队伍组建。全院职工响应医院党委号召,党员干部率先垂范,全院职工积极请战疫情防控与医疗救治,不到20小时志愿报名人员达到了4201人。
七、加强全口径人员管理、关怀服务到位
要求主管部门强化管理责任,各科室落实属地责任,凝心聚力,共克时艰。全口径工作人员主动及时了解并应对所处环境的感染风险情况,提升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采取预防措施切实减少社会面感染风险,最大限度减少医务人员“非战斗”减员。做好医务人员“涉阳”心理建设,一方面下发《北京协和医院员工防护指南》,严格落实员工基础防护,严格网格化管理要求,最大限度减少非战斗性减员。加强第三方人员防护培训,进一步改善其居住条件,优化工作流程和人员排班。另一方面下发《北京协和医院新冠阳性员工居家隔离建议》。
附图:1. 需住院急诊患者的入院流程
2. 发热门诊组织构架
3. 阳性隔离病房组织构架
文化和旅游部资源开发司关于印发《旅游景区疫情防控措施指南》(2022年12月修订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现将《旅游景区疫情防控措施指南》(2022年12月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资源开发司
2022年12月9日
旅游景区疫情防控措施指南(2022年12月修订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 科学精准做好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01号)、《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71号)和《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3号)要求,为指导全国旅游景区因时因势优化完善防控措施,进一步提升旅游景区疫情防控的科学性、精准性,针对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在《旅游景区疫情防控措施指南(2022年11月修订版)》基础上,修订形成本指南。
一、景区开放总体要求
(一)坚持常态防控。抓严抓实抓细各项防控措施,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进一步健全疫情防控应急机制,明确旅游景区主要负责人是景区疫情防控的第一责任人,要把防控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确保各项措施执行到位。
(二)坚持科学防控。按照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要求,对旅游景区开放承载量和接待能力进行全面评估。地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风险等级和应急响应级别作出调整的,应当按照属地党委、政府要求分级管理,科学动态调整防控策略和措施。旅游景区游客接待上限由各省(区、市)党委、政府根据当地疫情防控形势确定,不搞“一刀切”。
(三)坚持精准防控。要抓好重点区域和关键环节防控,补上短板漏洞。继续面向公众主动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预约旅游、厉行节约等宣传引导,强化公众疫情防控意识,培育文明旅游、预约旅游和节约粮食的良好习惯。
二、加强景区员工健康监测和管理
(四)做好员工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人员疫苗接种做到应接尽接,接种疫苗后仍需注意个人防护。根据属地疫情防控要求开展核酸检测。建立工作人员健康监测制度,每日对工作人员健康状况进行登记,如出现可疑症状应及时就医。要关心关爱员工身心健康,及时做好疏解疏导。
(五)强化疫情防控培训。加强对员工开展传染病预防知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事项的培训,确保员工上岗前具备必须的防控知识,提高员工对出现异常情况的敏感度和处置能力。
(六)严格上岗工作规范。应按照属地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做好个人防护,减少人员聚集。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全程戴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
三、做好景区公共卫生和场所防控
(七)加强清洁消毒。应及时对景区密闭建筑、公共场所、卫生设施、游乐设备、餐饮场所等进行通风换气、清洁消毒。景区内洗手、喷淋等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行。配备足够的洗手液和免洗消毒液。做好公共卫生间、垃圾桶等公共设施及门把手、电梯按钮等高频接触物体表面的清洁消毒。保持景区内清洁卫生,产生的垃圾做到“日产日清”,清运过程中应采取密闭化运输。
(八)强化重点环节管理。各景区应根据实际,结合区域功能和项目类型,加强对游客中心、演艺场馆等重点场所和游船、交通车辆、索道、游乐等重点设施的精准防控,对容易形成人员聚集的项目和场所,要强化局部卫生管理和防控措施。
(九)做好安全保障。要做好口罩、洗手液、消毒剂等防疫物资储备。要做好医务服务,不具备条件的应当与医疗机构建立联系。要确保设备安全,应对景区交通和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符合运营条件和安全管理要求。重要节假日、大型活动前,要组织开展巡查,及时发现防控漏洞和风险点并督促整改到位。
四、强化景区游览管理
(十)加强流量管理。景区要科学合理设置游客接待上限,严格落实门票预约制度。景区内演艺场馆应实施专门预约管理,合理设置观众最大接待量和观看演出时观众的间距。有效采取智慧引导等手段,科学分流疏导游客,做好游客流量关口前置管控。
(十一)落实实名登记。应实行实名制购票,做到可查询可追踪。鼓励景区积极利用大数据和智慧手段,做好游客信息动态监测。
(十二)加强入口管理。对进入景区的人员进行测温,按照属地疫情防控要求和疫情形势变化采取其他必要防控措施。结合实际科学设置查验区域,加强秩序管理,避免造成人员车辆拥堵。
(十三)加强游客防护。鼓励景区采取互联网售票、二维码验票、扫码支付等方式有效减少人员接触。在密闭场所、人员密集的室外场所,游客均需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防护等级口罩。保持交通、购票、游览、休息、餐饮等场所人员间距,落实“一米线”要求。
(十四)防止人员聚集。应采取分时段、间隔性办法安排游客入园。景区出入口、重要参观点、狭窄通道等容易出现人员聚集位置要配备管理人员,加强游客秩序管理。优化设置游览线路,避免瞬时拥堵。
(十五)优化游览环境。餐饮服务单位应加强循环使用餐具清洁消毒或使用一次性无污染餐具,反对餐饮浪费,减少各项废弃物产生,优化游览环境。
(十六)加强现场巡查。应配备人员加大景区巡查力度,对不符合疫情防控要求、不文明旅游等行为进行及时劝诫,切实维护好景区游览秩序。演出时场馆内应设置专门人员,提醒观众、服务员、演员规范佩戴口罩。
(十七)加强防控知识宣传。应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游客服务中心、提示牌、广播、电子显示屏等平台,及时发布景区疫情防控管理措施和防控知识,加强冬春季游客健康知识宣传,帮助游客掌握防护要点,引导游客增强防护意识、配合防控工作。
五、强化组织保障和应急处置
(十八)落实主体责任。旅游景区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要结合实际抓实抓细疫情防控各项工作,保障游客安全有序游览。
(十九)加强沟通联动。加强与当地卫生防疫和文化旅游等部门联动,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
(二十)做好应对处置。应制定应急工作预案,设置应急处置区域。发现疑似症状员工或病例的景区,按照当地党委政府要求,及时做好应对处置工作。文化和旅游部公共服务司关于印发《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疫情防控措施指南(2022年12月版)》的通知公共函〔202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现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疫情防控措施指南(2022年12月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公共服务司
2022年12月9日
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疫情防控措施指南(2022年12月版)
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文化和旅游部统一要求,指导全国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抓好疫情防控和优化调整措施的实施,做好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公共文化服务,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特修订形成本指南。
一、总体原则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坚持第九版防控方案、落实二十条优化措施、执行新十条要求,坚决纠正简单化、“一刀切”、层层加码等做法,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抓严抓实抓细各项防控措施,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文化和旅游行业发展的影响。
二、基本要求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在属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承担部门责任,加强对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疫情防控指导,指导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好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各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要明确责任分工,完善防控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确保有效实施。
三、防控措施
各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要遵守属地防疫要求,结合实际,重点采取以下防控措施。
(一)场馆防控
1.加强消毒清洁。对公共区域、办公区域,及图书报刊、桌椅、电梯按钮等高频接触的设施设备进行定时消毒,并做好记录,合理设置“已消毒”公示牌。加强室内场馆通风换气,定期对送风口等设备和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保持环境卫生清洁,及时清理垃圾。
2.做好安全保障。要配备消毒剂、医用口罩、一次性手套、非接触式体温测量工具等防护物资。加强与属地卫生、防疫部门的联系,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制定完善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明确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和处置流程。
(二)员工防护
有序推进员工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建立员工日常的健康检测和管理制度,确保员工健康上岗。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全程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科学防范意识和能力。
(三)公众防护
科学合理控制入场人员数量,做好入场人员测温工作,可不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根据属地疫情防控要求和疫情形势变化采取其他必要防控措施。加强巡查,提醒公众保持安全距离,避免人员聚集,科学佩戴口罩。做好开放公告公示工作,明确开放时间、预约方式、服务项目、入场须知等有关内容,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渠道向公众发布。
四、做好线上线下公共文化服务
各场馆要在加强疫情防控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本地群众实际需求,开展形式多样、规模适当的阅读推广活动、群众文艺活动、文化培训辅导和展览展示等线下服务,确保正常举办的文化活动防疫安全、规范有序。通过公共文化云、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小程序等平台,不断加强公共数字文化内容更新,积极推送更多优质数字文化资源,宣传防疫和健康知识,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关于印发《旅行社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六版)》等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优化落实防控措施,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3号)要求,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对前期的文化和旅游市场疫情防控工作指南进行了修订更新。
现将修订后的《旅行社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六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六版)》《娱乐场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六版)》《剧院等演出场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七版)》《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三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
2022年12月9日
附件1
旅行社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六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旅行社疫情防控工作,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3号)要求,在《旅行社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五版)》基础上,修订形成本指南。
一、总体原则
(一)坚持常态防控。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属地原则,时刻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结合团队旅游涉及范围广、流动性大、链条长等特点,强化关键环节管理,慎终如始做好旅行社疫情防控工作。按照“谁组织、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把防控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从严从紧、从细从实做好游客招徕、组织、接待等环节的疫情防控工作。
(二)坚持精准防控。按照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提升旅行社疫情防控的科学性、精准性。根据最新风险区划定管理办法,跨省旅游经营活动不再与风险区实施联动管理。要坚持常态化精准防控和局部应急处置有机结合,原则上不对全行业实行“一刀切”,不得“层层加码”,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旅游业发展的影响。
二、行前管理
(三)加强风险研判。旅行社要对旅游产品进行安全风险评估,选择具有相应资质且符合当地疫情防控要求的供应商、合作商,确认防疫要求,明确各方权责,满足安全条件。要加强沟通联系,及时了解掌握旅游目的地和客源地风险等级及卫生健康部门疫情防控情况,做好线路设计、产品对接和预订等工作。不组团前往高风险区旅游,不承接高风险区旅游团队,不组织高风险区游客外出旅游。相关区域列为疫情高风险区时,未出发的旅游团队必须立即取消或更改旅游行程。组团社和地接社应明确双方疫情防控相关责任,加强协作配合,实现信息共享,确保团队旅游平稳、有序、安全。
(四)控制组团规模。旅行社要严格落实各地防控要求,根据自身运营能力和供应商、合作商接待能力,提前发布组团人数等产品防疫要求,合理确定团队人数,提倡小规模旅游团队。要强化数据分析,科学安排团队旅游线路、规模和出游时间,分时段、分批次、分区域开展旅游活动,避免游客聚集。
(五)配备防护用品。旅行社应当配备数量充足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防护级别口罩、体温检测设备、洗手液、一次性手套、消毒用品等防护用品,为司机、导游和游客提供必要的防护保障。要正确储存和使用消毒物品,远离火源和电源,不得混用、混放,定期检查并及时补充更换。要督促供应商、合作商对旅游包车、酒店客房、餐厅等接待设施和场所进行全面消毒清洁。
(六)加强宣传引导。旅行社要严格落实团队旅游管理各项制度和规范,依法签订旅游合同,明确各方权责。要做好游客信息采集、健康档案、检测登记,落实体温检测制度,体温异常的游客不允许参加行程。要开好行前说明会,提示游客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主动宣传疫情防控知识,及时发布游客出游防控注意事项。要提醒游客做好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控意识,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积极配合旅行社做好各项防控措施。
三、行程管理
(七)加强行程管理。旅行社在行程中要持续关注旅游目的地疫情防控等级信息。相关区域列为疫情高风险等级时,已经在该地的旅游团队,必须暂停旅游活动,配合做好相关疫情排查工作。旅行社要进一步落实《旅行社服务通则》《导游服务规范》等标准,明确各方责任,履行合同约定,加强对游客的安全提示和行程管理。应注重防疫措施的反馈完善,不断改进服务漏洞,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水平。
(八)落实防控措施。旅行社要严格落实各地在交通、住宿、餐饮、游览、购物等方面的疫情防控要求,督促供应商、合作商落实通风、消毒等措施。要强化疫情防控措施,督导旅行社继续落实好日常防控措施。要加强对游客的体温检测,游客乘坐汽车等交通工具应全程佩戴口罩,严格执行景区和文化娱乐场所“限量、预约、错峰”等措施,主动配合接待单位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
(九)规范导游防护。导游应接种疫苗,接种疫苗后仍需注意个人防护。导游应每日进行自我健康监测,出现发热、咳嗽、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腹泻等相关症状时须及时就医,坚决杜绝带病上岗。导游要随团配备充足的防护用品。工作期间科学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口罩弄湿或弄脏后,及时更换。注意个人卫生,避免用未清洁的手触摸口、眼、鼻,打喷嚏、咳嗽时用纸巾遮住口、鼻或采用肘臂遮挡等。保持手卫生,接触污染物品后或就餐前,要及时用洗手液或肥皂在流动水下洗手,或用速干手消毒剂揉搓双手。尽量与他人保持安全距离,不去人员密集、通风不良的场所。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同时,主动宣传疫情防控知识,做好游客在乘车、入住、购票、游览、就餐等环节的防控提醒,引导游客科学佩戴口罩。
(十)倡导文明旅游。各地要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加强文明旅游宣传,督促和引导旅行社把“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切实培养节约习惯”理念嵌入旅游产品设计和服务中,避免团餐浪费。提醒游客保持“一米线”、勤洗手、戴口罩、分餐制、公筷制等卫生习惯,推广“无接触”服务等健康旅游新方式。要加强对游客的宣传引导,倡导讲究卫生、拒绝野味、理性消费,提醒游客规范处理垃圾,树立文明、健康、绿色旅游新风尚。
四、企业内部管理
(十一)加强场所管理。旅行社要落实防控责任,完善企业内部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做好办公场所和旅行社服务网点卫生清洁、消杀和通风等工作。办公场所和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日常值守、清洁消毒、检测登记、垃圾清理、场地巡查、安全管理等各个防疫环节的责任落实到人,并根据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及时动态调整。旅行社应做好到访游客测温工作,根据属地疫情防控要求和疫情形势变化采取其他必要防控措施。
(十二)做好员工监测。旅行社工作人员应接种疫苗,接种疫苗后仍需注意个人防护。旅行社要建立工作人员健康监测制度,按照当地要求做好员工健康管理,建立《员工健康记录表》,每日进行体温检测,及时掌握员工健康状态。员工出现发热、咳嗽、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腹泻等相关症状时,须及时就医,坚决杜绝带病上岗。要在导游上岗前进行健康码核验,要求导游科学佩戴口罩。
(十三)加强教育培训。旅行社应当开展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专项培训,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处置能力。要督促员工掌握疫情防控、个人防护、卫生健康及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员工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要压实导游责任,细化岗位职责,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十四)建立工作台账。团队旅游行程结束后,旅行社要做好旅游团队档案整理,妥善保管游客和员工的健康信息,建立工作台账,做到可查询可追踪。要建立和完善游客投诉登记记录,认真听取各方意见,适时对自身的旅游产品进行回访、评价,不断改进产品和服务质量。
五、应急处置
(十五)建立协同机制。旅行社应当预先掌握旅游目的地和客源地卫生健康部门、定点医疗机构等相关部门联系方式,并确保导游等服务人员知晓。要加强与合作商、供应商的协调联动,抓住关键环节,注重衔接贯通。
(十六)做好应急处置。旅行社应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规定,完善企业经营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旅游团队中一旦出现确诊病例,旅行社要立即落实应急处置预案,按照当地有关疫情防控指引和要求,配合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患者隔离等工作,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六、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与当地卫生健康部门之间的联动,强化旅游目的地和客源地主管部门之间的协作,提升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恢复经营工作平稳有序。
(十八)加强监督检查。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督促旅行社严格落实“一团一报”制度,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旅游团队信息,上传电子合同。要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力的要及时纠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维护市场秩序。
(十九)加强日常调度。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按照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明确疫情防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措施和处置流程,开展应急演练、隐患排查、风险评估等工作,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并有效处置。发生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并暂停有关经营活动。
附件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
(第六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做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简称“上网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3号)要求,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五版)》基础上,修订形成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地要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坚持底线思维,突出问题导向,慎终如始,切实抓实抓细上网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
(二)坚持科学精准防控。各地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属地党委、政府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防控政策,进一步提升防控的科学性、精准性,不随意关停上网服务场所,符合解封条件的要及时解封。
(三)优化调整防控措施。要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要求,及时动态优化调整上网服务场所疫情防控措施,并根据属地疫情防控要求采取其他必要防控措施,坚决做好上网服务场所常态化疫情防控。
二、防控措施
上网服务场所要在遵守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基础上,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坚持“人、物、环境同防”,场所防控要做到“三有五做好”,人员防护要做到“三有三加强”。
(一)场所防控
1.完善场所防控制度和防疫物资储备
(1)有防控制度和责任人。场所要建立完善场所防控制度,明确防控责任人。
(2)有防控应急处置预案。场所要根据疫情防控新形势优化调整防控应急处置预案并加强演练。要有属地社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联系方式,发现风险隐患要及时报告,并根据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3)有防护物资设备。配备足够的口罩、洗手液、消毒剂和非接触式温度计等防疫物资;公用卫生间要配备足够的洗手液,保证水龙头等供水设施正常工作,定期向地漏加水,每次加水350ml;有条件的可在电梯口、咨询台、收款台等处配备速干手消毒剂或感应式手消毒设备。
2.加强环境消杀防控
(1)做好定期清洁消毒。对经常接触的公共设施设备(如电梯、走廊、门把手、扶梯扶手、前台、座椅、洗手间等高频接触物体),每天清洁消毒2次以上;上网服务设备及附属设施(鼠标、键盘、耳机、开机键等)应做到“一客一用一消”;保持环境卫生清洁,及时清理垃圾。
(2)做好有效通风换气。温度适宜时,尽量选择自然通风,每日开窗通风2-3次,每次20-30分钟。空调通风系统使用时,其卫生质量、运行管理、卫生学评价和清洗消毒等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WS696)、《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WS/T395)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WS/T396)的要求。
(3)做好科学餐饮。提倡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错峰用餐;保障食品卫生安全,确保食材来源可追溯;提倡节约粮食,制止餐饮浪费。
(4)做好防控宣传。通过海报、电子屏和宣传栏等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
(5)疫情出现后做好应急处置和专业消杀。发生疫情后,场所要严格配合执行当地疫情应急处置要求,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场所进行终末消毒,同时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
(二)消费者防护
1.有佩戴口罩和体温检测措施。落实个人防控责任,消费者进入场所应当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以上等级口罩,并接受体温检测。
2.有安全距离措施。在前台、等待区等设置“一米线”,推荐非接触式扫码支付。
3.有预约消费措施和巡查机制。控制消费者数量和停留时间,防止人员聚集。加强场所巡查,提醒消费者保持安全距离,正确佩戴口罩,口罩要盖住口鼻和下巴,鼻夹要压实。
(三)员工防护
1.加强疫苗接种。员工疫苗接种做到应接尽接,接种疫苗后仍需注意个人防护。
2.加强健康监测。建立员工健康监测制度,加强员工健康培训,员工进入场所应检测体温。每日对员工健康状况进行登记,坚决杜绝带病上岗。
3.加强个人卫生防护。工作期间,全程戴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戴一次性手套;做好手卫生,尽量避免直接用手触摸公共区域物体表面,触摸后及时洗手或用速干手消毒剂揉搓双手;注意咳嗽礼仪,打喷嚏、咳嗽时用纸巾遮住口鼻或采用肘臂遮挡等;口罩出现脏污、变形、损坏、异味、弄湿时须及时更换,每个口罩累计佩戴时间不超过8小时。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报告制度。发现病例的,上网服务场所应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
(二)压实防控责任。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在属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承担部门责任,加强对上网服务场所疫情防控指导和宣传,做好政策传达;压实场所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
(三)加强督促检查。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上网服务场所疫情防控的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及时做好督促整改,消除风险隐患,切实筑牢疫情防控屏障。
附件3
娱乐场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
(第六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娱乐场所疫情防控工作,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3号)要求,在《娱乐场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五版)》基础上,修订形成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地要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坚持底线思维,突出问题导向,慎终如始,切实抓实抓细娱乐场所疫情防控工作。
(二)坚持科学精准防控。各地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属地党委、政府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防控政策,进一步提升防控的科学性、精准性,不随意关停娱乐场所,符合解封条件的要及时解封。
(三)优化调整防控措施。要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要求,及时动态优化调整娱乐场所疫情防控措施,并根据属地疫情防控要求采取其他必要防控措施,坚决做好娱乐场所常态化疫情防控。
二、防控措施
娱乐场所要在遵守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基础上,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坚持“人、物、环境同防”,场所防控要做到“三有五做好”,人员防护要做到“三有三加强”。
(一)场所防控
1.完善场所防控制度和防疫物资储备
(1)有防控制度和责任人。场所要建立完善场所防控制度,明确防控责任人。
(2)有防控应急处置预案。场所要根据疫情防控新形势优化调整防控应急处置预案并加强演练。要有属地社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联系方式,发现风险隐患要及时报告,并根据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3)有防护物资设备。配备足够的口罩、洗手液、消毒剂和非接触式温度计等防疫物资;公用卫生间要配备足够的洗手液,保证水龙头等供水设施正常工作,定期向地漏加水,每次加水350ml;有条件的可在电梯口、咨询台、收款台等处配备速干手消毒剂或感应式手消毒设备。
2.加强环境消杀防控
(1)做好定期清洁消毒。对经常接触的公共设施设备(如电梯、走廊、门把手、扶梯扶手、前台、座椅、洗手间等高频接触物体),每天清洁消毒2次以上;加强对茶具、杯具的清洁消毒;麦克风使用完毕后及时更换筒套,并做好清洁消毒;歌舞娱乐场所的点歌按钮、屏幕及附属设施,游艺娱乐场所的按键、摇杆、代币及附属设施应当做到“一客一用一消”;保持环境卫生清洁,及时清理垃圾。
(2)做好有效通风换气。温度适宜时,尽量选择自然通风,每日开窗通风2-3次,每次20-30分钟。空调通风系统使用时,其卫生质量、运行管理、卫生学评价和清洗消毒等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WS696)、《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WS/T395)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WS/T396)的要求。
(3)做好科学餐饮。提倡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错峰用餐;保障食品卫生安全,确保食材来源可追溯;提倡节约粮食,制止餐饮浪费。
(4)做好防控宣传。通过海报、电子屏和宣传栏等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
(5)疫情出现后做好应急处置和专业消杀。发生疫情后,场所要严格配合执行当地疫情应急处置要求,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场所进行终末消毒,同时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
(二)消费者防护
1.有佩戴口罩和体温检测措施。落实个人防控责任,消费者进入场所应当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以上等级口罩,并接受体温检测。
2.有安全距离措施。在前台、等待区等设置“一米线”,推荐非接触式扫码支付。
3.有预约消费措施和巡查机制。控制消费者数量和停留时间,防止人员聚集。加强场所巡查,提醒消费者保持安全距离,正确佩戴口罩,口罩要盖住口鼻和下巴,鼻夹要压实。
(三)员工防护
1.加强疫苗接种。员工疫苗接种做到应接尽接,符合加强免疫条件的,应及时进行加强免疫接种,接种疫苗后仍需注意个人防护。
2.加强健康监测。建立员工健康监测制度,加强员工健康培训,员工进入场所应检测体温。每日对员工健康状况进行登记,坚决杜绝带病上岗。
3.加强个人卫生防护。工作期间,全程戴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戴一次性手套;做好手卫生,尽量避免直接用手触摸公共区域物体表面,触摸后及时洗手或用速干手消毒剂揉搓双手;注意咳嗽礼仪,打喷嚏、咳嗽时用纸巾遮住口鼻或采用肘臂遮挡等;口罩出现脏污、变形、损坏、异味、弄湿时须及时更换,每个口罩累计佩戴时间不超过8小时。
迷你歌咏亭企业要按照属地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在迷你歌咏亭内放置足量的可供消费者自助使用的麦克风筒套和清洁消毒用品,每天安排专人做好清洁消毒和卫生清理工作。每个迷你歌咏亭内停留的消费者人数不得超过2人。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报告制度。发现病例的,娱乐场所应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
(二)压实防控责任。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在属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承担部门责任,加强对娱乐场所疫情防控指导和宣传,做好政策传达;压实场所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
(三)加强督促检查。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娱乐场所疫情防控的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及时做好督促整改,消除风险隐患,切实筑牢疫情防控屏障。
附件4
剧院等演出场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工作指南
(第七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剧院等演出场所疫情防控工作,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要求,在《剧院等演出场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六版)》基础上,修订形成本指南。
一、总体原则
(一)坚持科学防控。各地要适应疫情防控新形势和新冠病毒变异新特点,动态调整剧院等演出场所防控策略和措施,最大限度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二)坚持精准防控。要严格落实精准防控要求,不对全辖区、全行业实行“一刀切”,坚决纠正简单化、层层加码等做法。
(三)坚持常态防控。要坚持底线思维,时刻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抓严抓实抓细剧院等演出场所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
二、基本要求
(一)没有发生疫情的地区,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督促演出举办单位落实常态化防控措施,原则上不对剧院等演出场所接待消费者人数比例做限制,原则上不对演唱会、音乐节、实景旅游演出等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观众人数做限制。
(二)在低风险区,由属地党委、政府根据当地疫情防控形势,自行决定剧院等演出场所接待消费者人数比例以及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观众人数。在高风险区,暂缓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
(三)暂缓新批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活动(演职人员已在境内的除外)。
三、防控措施
剧院等演出场所要在遵守当地防疫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切实做好场所防控以及观众、演职人员、工作人员防护。为演出活动提供舞台搭建、舞美设计、设备维护、安保等服务的单位,也应参照以下措施,做好相关工作人员防护。
(一)场所防控
1.落实场所主体责任。剧院等演出场所要有防控应急处置预案,有防护指南,有防控制度和责任人,有防护物资设备(口罩、洗手液、消毒剂等)。
2.做好消毒清洁。每天对公共设施设备及高频接触的物体表面(如走廊、扶梯、座椅、洗手间及手经常触摸的地方等)进行清洁消毒,并做好记录。每天举办多场演出的场所,在每场演出结束后都应进行消毒。保持演出场所环境卫生清洁,及时清理垃圾。
3.配备足够的口罩、洗手液、手消毒剂等消毒防护用品。公共卫生间要配备足够的洗手液,保证水龙头等供水设施正常工作。有条件的可在电梯口、售票处和服务台等处配备速干手消毒剂或感应式手消毒设备,保证监控设备正常运转。
4.确保有效通风换气。首选自然通风,如使用集中空调,定期对送风口等设备和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
5.对入场人员做好测温工作,并根据属地疫情防控要求采取其他必要防控措施。
6.加强防控宣传。在显著位置通过滚动显示屏、告示牌等方式进行新冠肺炎防控及相关健康知识宣传。
(二)观众防护
1.严格执行佩戴口罩制度。观众购票及进剧场观看演出期间应全程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以上防护等级口罩,确保口罩盖住口鼻和下巴,鼻夹要压实。
2.保持安全距离。在售票窗口、等待区、出入场通道等设置“一米线”,提醒观众保持安全距离。推广在线实名制购票及电子票,鼓励使用在线支付,尽量减少直接接触。
3.加强现场管理。演出过程中应安排专人做好现场管理,提醒观众正确佩戴口罩,对号入座。
(三)演职人员防护
1.演出主办方应与参演单位和个人签订安全协议或健康承诺书,提前做好对演职人员(含行政、后勤等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监测等防控措施。
2.演职人员疫苗接种做到应接尽接,接种疫苗后仍需注意个人防护。如出现可疑症状应及时就医,坚决杜绝演职人员带病上岗。
3.演出期间,除参加演出的演员外,其余演职人员应全程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确保口罩盖住口鼻和下巴,鼻夹要压实。
(四)工作人员防护
1.做好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工作人员疫苗接种做到应接尽接,接种疫苗后仍需注意个人防护。建立工作人员健康监测制度,提醒工作人员关注自身健康状况。如出现可疑症状应及时就医,坚决杜绝工作人员带病上岗。
2.注意个人卫生。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应全程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确保口罩盖住口鼻和下巴,鼻夹要压实。口罩出现脏污、变形、损坏、异味时要及时更换,及时洗手消毒。
3.加强岗前培训。对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了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知识,掌握新冠肺炎个人防护知识、卫生健康习惯及疫情防控应急处置方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引导。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在属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承担部门责任,加强对指南贯彻实施的宣传指导,增强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的防范意识,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争取广泛理解和支持,筑牢群防群控基础。
(二)压实主体责任。演出经营主体要认真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建立工作台账,细化岗位职责,压实工作责任,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三)加强督导检查。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剧院等演出场所疫情防控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薄弱环节,并督促整改,确保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规范落地落实。
附件5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新冠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指南
(第三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疫情防控工作,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3号)要求,在《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二版)》基础上,修订形成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地要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坚持底线思维,突出问题导向,慎终如始,切实抓实抓细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疫情防控工作。
(二)坚持科学精准防控。各地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属地党委、政府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防控政策,进一步提升防控的科学性、精准性,不随意关停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符合解封条件的要及时解封。
(三)优化调整防控措施。要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要求,及时动态优化调整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疫情防控措施,并根据属地疫情防控要求采取其他必要防控措施,坚决做好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常态化疫情防控。
二、防控措施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要在遵守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基础上,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坚持“人、物、环境同防”,场所防控要做到“三有五做好”,人员防护要做到“三有三加强”。
(一)场所防控
1.建立完善场所防控制度和防疫物资储备
(1)有防控制度和责任人。场所要建立完善场所防控制度,明确防控责任人。
(2)有防控应急处置预案。场所要根据疫情防控新形势优化调整防控应急处置预案并加强演练。要有属地社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联系方式,发现风险隐患要及时报告,并根据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3)有防护物资设备。配备足够的口罩、洗手液、消毒剂和非接触式温度计等防疫物资;公用卫生间要配备足够的洗手液,保证水龙头等供水设施正常工作,定期向地漏加水,每次加水350ml;有条件的可在电梯口、咨询台、收款台等处配备速干手消毒剂或感应式手消毒设备。
2.加强环境消杀防控
(1)做好定期清洁消毒。对经常接触的公共设施设备(如电梯、走廊、门把手、扶梯扶手、前台、座椅、洗手间等高频接触物体),每天清洁消毒2次以上;加强对场景、桌椅、换装间的清洁消毒,每场剧本娱乐活动结束后都应进行及时消毒;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理垃圾。
(2)做好有效通风换气。温度适宜时,尽量选择自然通风。每日开窗通风2-3次,每次20-30分钟。空调通风系统使用时,其卫生质量、运行管理、卫生学评价和清洗消毒等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WS696)、《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WS/T395)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WS/T396)的要求。
(3)做好科学餐饮。提倡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错峰用餐;保障食品卫生安全,确保食材来源可追溯;提倡节约粮食,制止餐饮浪费。
(4)做好防控宣传。通过海报、电子屏和宣传栏等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
(5)疫情出现后做好应急处置和专业消杀。发生疫情后,场所要严格配合执行当地疫情应急处置要求,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场所进行终末消毒,同时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和清洗处理。
(二)消费者防护
1.有佩戴口罩和体温检测措施。落实个人防控责任,消费者进入场所应当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以上等级口罩,并接受体温检测。
2.有安全距离措施。在前台、等待区等设置“一米线”,推荐非接触式扫码支付。
3.有预约消费措施和巡查机制。控制消费者数量和停留时间,防止人员聚集。加强场所巡查,提醒消费者保持安全距离,正确佩戴口罩,口罩要盖住口鼻和下巴,鼻夹要压实。
(三)员工防护
1.加强疫苗接种。员工疫苗接种做到应接尽接,符合加强免疫条件的,应及时进行加强免疫接种,接种疫苗后仍需注意个人防护。
2.加强健康监测。建立员工健康监测制度,加强员工健康培训,员工进入场所应检测体温。每日对员工健康状况进行登记,坚决杜绝带病上岗。
3.加强个人卫生防护。工作期间,全程戴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戴一次性手套;做好手卫生,尽量避免直接用手触摸公共区域物体表面,触摸后及时洗手或用速干手消毒剂揉搓双手;注意咳嗽礼仪,打喷嚏、咳嗽时用纸巾遮住口鼻或采用肘臂遮挡等;口罩出现脏污、变形、损坏、异味、弄湿时须及时更换,每个口罩累计佩戴时间不超过8小时。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报告制度。发现病例的,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应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
(二)压实防控责任。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在属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承担部门责任,加强对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疫情防控指导和宣传,做好政策传达;压实场所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
(三)加强督促检查。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疫情防控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督促整改,消除风险隐患,切实筑牢疫情防控屏障。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十二版)》的通知
交水明电〔2022〕3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坚持第九版防控方案,落实二十条优化措施,认真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3号)要求,我部组织修订形成了《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十二版)》(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高效统筹港口疫情防控、保通保畅和安全生产,及时做好宣贯工作,将《指南》最新要求传达到引航机构、港口企业、船舶代理、船舶检验机构等有关单位,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确保落实到位。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交通运输部
2022年12月8日
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十二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最新要求,抓紧抓实抓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强港口从业人员特别是一线工作人员的自身防护,进一步强化港口高风险岗位人员管控措施,严格防范疫情通过水路传播和扩散,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船舶引航、靠离泊和装卸等作业过程的疫情防控,以及引航员、码头作业人员、国际船舶代理外勤等人员的管理和防护及船舶航修、第三方检验服务等从港口登轮作业人员的港口通道管理。
二、总体要求
港口各有关单位根据疫情形势发展变化,按照依法、精准、有效防控境外疫情输入的部署要求,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精准施策、周密部署,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保通保畅、港口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等工作,关心关爱一线工作人员健康,完成登临国际航行船舶的引航员和作业人员、进口冷链货物直接接触装卸人员等港口高风险岗位人员疫苗接种,增加防疫经费预算。推动地方联防联控机制进一步加强对登临国际航行船舶的引航员、通过港口登临国际航行船舶的船检人员等港口高风险岗位人员集中居住及隔离点选址与管理服务、核酸检测上门服务的监督和指导,严格将登临国际航行船舶的引航员、通过港口登临国际航行船舶的船检人员等港口高风险岗位人员集中居住点、隔离点等纳入地方联防联控机制统一管理,结合本地实际,严格落实相关要求。认真落实企业和第三方外包单位主体责任,港口企业、引航机构等单位健全完善疫情防控工作制度,根据进港船舶挂靠港口、载货情况、船员状况等,确定引航、港口作业和登轮作业风险等级,加强信息共享、物资储备、船岸隔离、通道管理、通风消毒、个人防护、终末消杀、应急处置等工作。每日自查,及时发现漏洞和薄弱环节,坚决整改落实。在地方联防联控机制统一领导下,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实化细化登临国际航行船舶的引航员等港口高风险岗位人员防护服装穿戴、引航期间用餐如厕等个人防护标准和操作指引。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船公司、船代等单位的诚信管理,监督其如实提供船舶、载货以及船员信息,支持引航机构按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对出现疫情的船舶及其船公司的所有经营船舶采取调后引航次序的限制性措施,坚决防范水运口岸疫情输入风险。
三、作业人员防护要求
登临国际航行船舶的引航员和作业人员、进口冷链货物直接接触装卸人员等港口高风险岗位人员要相对固定、登记造册,完成加强免疫接种;实行闭环或封闭管理,采取一定工作周期的轮班制,工作期间集中住宿、封闭管理,从严做好个人防护,根据风险规范穿戴N95/KN95颗粒物防护口罩、防护面罩、防疫手套、防护服等防护用具;工作场所与居住地之间点对点转运,避免与家庭成员和社区普通人员接触,并按规定每天开展1次核酸检测,实行每日健康监测零报告制度,发现可疑症状人员立即闭环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港口相关人员闭环管理期间,不得与非闭环管理人员接触。推广高风险岗位人员“X+5”(X天封闭管理作业+5天居家健康监测)的作业模式,做好轮班工作。5天居家健康监测期间,落实属地赋码管理要求,第1、3、5天各完成1次核酸检测,非必要不外出,确需外出的不前往人员密集公共场所、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港口相关人员定期核酸检测,按规定纳入当地应检尽检的免费检测范围(港口企业应主动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对接落实免费检测政策)。港口内、外贸作业人员要固定岗位,避免交叉作业。港口应在高风险区外的合适处所设置防护用品脱卸区,供高风险岗位人员脱卸个人防护用品,防护用品脱卸区不得与穿戴区混用,并加强消杀工作。引航员等进入密闭空间作业的、与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近距离接触的装卸人员要严格规范穿戴防护服;推动地方联防联控机制根据实际情况,评估明确室外露天作业的登临国际航行船舶作业人员防护服穿戴要求。
港口其他人员愿检尽检,按要求加强个人防护和常态化防疫管理。根据防疫工作需要,可开展抗原检测,做好健康监测,维持到岗率。属地对港口疫情防控有明确要求的,按属地防控措施执行。
(一)码头作业人员防护要求。
1.作业场所、工作区域入口处配备体温检测设备。根据不同岗位作业风险等级,为作业人员配备防护口罩、防疫手套、防护护目镜等必要的防护用品,并请专业机构指导正确使用。
2.无必要,外贸码头作业人员不登轮、不与船员直接接触。因工作需要必须与船员近距离接触的,尽量选择在室外空间,做好个人防护,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
3.装卸作业过程中,采取相应的告示牌、警戒线等隔离措施,原则上禁止船员进入外贸码头作业区域。需要船岸配合时,应当要求船员正确佩戴防护口罩、防疫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并采取轮流作业或增加作业间隔等措施,避免码头人员与船员发生直接接触。对确需上岸作业的船员,应进行体温检测。
4. 进口冷藏集装箱拆箱作业中,按规定配合做好预防性消毒相关工作,直接接触冷藏货物的人员应定期检测体温,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全程穿防护服、佩戴防护口罩以及防疫手套、防护面罩等用品,避免货物紧贴面部、手触摸口鼻,发生疫情地区按当地规定加大检测频率。冷藏货物检测出现阳性的,装卸人员应立即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按当地联防联控机制要求进行处置。
5.尽量利用电话、微信、网络视频等方式沟通联系和部署工作,减少作业人员聚集。
(二)引航员防护要求。
引航机构应安排已完成加强免疫接种的引航员引领国际航行船舶。
1. 引航机构加强防疫物资储备和供应,加大医用防护口罩、防疫手套、防护护目镜、防护服、红外线测温仪和消毒液等防疫物资配备力度,建立防疫物资供应制度。加强引航员健康状况监测,建立每日健康状况报告制度。进一步优化引航员工作流程,加强引航员管理和个人防护培训和考核。
2. 引航员、接送车辆、引航船艇相对固定,实施闭环管理,加强体温监测。引领船舶上有核酸检测阳性船员的,引航员应立即按当地联防联控机制要求进行处置。
3. 船舶引航过程中,引航员应按照地方联防联控机制的相关管理规定,根据船舶风险等级确定防护等级,全程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4. 登离船时,应尽量选择室外通道,避开船员生活区域。
5. 引航期间,应通知船方控制驾驶台人数,加强驾驶台通风,减少与船员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有条件的,应使用专门的对讲机等通讯设备,避免与船员交叉使用通讯设备。
6. 引领国际航行船舶期间,沿海港口引航员不得在船上就餐;长江引航员原则上不得在船上就餐,引航工作时间较长的,不得在封闭环境就餐,可在符合个人防护要求的条件下,在室外或通风处就餐,且应食用自带餐食。引航员应尽量避免在船上如厕,如厕时应做好预防性工作和消杀程序,并在船方提供已消杀的引航员专用卫生间如厕。
7. 引航员下船后须按照规定采取消毒措施,一次性防护用品等废弃物品按照规定集中处理。
8. 接送引航员的司机、交通船艇船员应正确佩戴防护口罩、防疫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并按当地联防联控机制要求定期进行核酸检测。
(三)通过码头登临国际航行船舶的港口企业、国际船舶代理、船舶燃油供应企业等单位登轮人员防护要求。
港口企业、国际船舶代理、船舶燃油供应企业、通过码头登轮的航修企业、第三方检验机构等单位应安排已完成加强免疫接种的人员登轮。
1.登轮人员应佩戴防护口罩、防疫手套、防护护目镜等个人防护用品,并做好体温检测和信息登记。直接接触进口散装冷藏货物的登轮作业人员要全程穿防护服、佩戴防护口罩、防疫手套、防护面罩等防护用品,避免货物紧贴面部、手触摸口鼻,同时要合理安排轮班作业时间,避免长时间作业造成口罩以及面罩结冰,影响防护效果。
2.登轮人员登离船时,应尽量选择室外通道,避开船员生活区域。登轮人员禁止进入船员生活区域,并减少与船员接触。确需与船员近距离接触的,应尽量选择在室外空间,做好个人防护,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与中高风险船舶船员近距离接触的,应着防护服等用品。
3.登轮人员不得在船上用餐,并尽量避免在船如厕,如厕时应做好预防性工作和消杀程序。相关工作完成后,尽快离船。
4.登轮人员下船后须按照规定采取消毒措施,一次性防护用品等废弃物品按照规定集中处理。
5. 冷藏货物检测出现阳性的,装卸人员应立即进行核酸检测,并按当地联防联控机制要求进行处置。
6.船检人员检验期间应与船员保持安全距离,在进入机舱、驾驶室等内部处所尽可能缩短停留时间。
港口企业、引航机构、船舶代理公司、通过码头登轮的航修企业和第三方检验机构等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直接接触散装冷藏货物的作业人员、与船员近距离接触人员、引航员、船代外勤、修船工人等登轮人员正确穿脱防护服进行专业培训,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关键防护措施到位。
四、加强信息报告和登轮通道管理
(一)及时掌握到港船舶、载货和船员信息。
港口企业、引航机构应加强与船舶代理及海关、边检、海事、卫生健康等单位的协作和信息共享,根据下列船舶、载货和船员信息,制定相关工作计划。
1.船舶抵港前14日内挂靠港口、靠离动态等信息。
2.船员基本情况、身体健康等信息,船舶靠泊期间船员换班、人员上下船、物料交付和人员接触情况等信息。
3.船舶检疫、船舶防疫措施等信息。
4.生活污水、压载水处理装置运行信息。
5.冷藏集装箱、散装冷藏货物等信息。
6. 船舶垃圾消杀、转运等信息。
(二)加强进出港口人员和车辆信息管理。
港口企业对进出港口人员和车辆进行登记、核对,加强信息采集,实行闭环管理。对经过港口登临国际航行船舶的船舶代理、船舶航修、第三方检验服务等外单位相关人员严格查验2天内核酸检测阴性结果和集中居住封闭管理情况。
(三)加强信息报送。
按有关要求,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疫情防控信息。
(四)加强港口登轮通道管理。
对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不力导致人员感染的船舶代理、船舶航修、第三方检验服务等有关单位,14天内限制其人员进入港口特定区域,并报边检、海关、海事等口岸管理部门。推动地方联防联控机制督促严格落实并监督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和港口内垃圾接收和转运处置、船舶航修、供水供油、第三方检验服务等企业、单位疫情防控和专班管理主体责任。
五、规范和严格作业程序
(一)引航机构、港口企业、第三方检验机构等相关单位在船舶进港作业前,组织召开船前会,研判船舶疫情防控风险,严格“非必要不登轮”措施,严控登轮人员数量,特别是针对散装、件杂货物装卸等需要较多登轮人员作业的船舶,明确相关作业人员具体防护措施及注意事项,落实责任人。船舶检验机构能通过远程方式开展临时、展期等检验的可不登轮检验,对必须登轮才能完成的定期检验应安排已完成加强免疫接种的检验人员登临国际航行船舶实施检验。
(二)港口企业通过船公司、船舶代理等督促船舶做好消毒、通风等相关工作,在港期间安排人员值守,严格“非必要不上岸”措施,准确记录上下船人员的身份信息、上下船事由、联系方式等,确保信息可追溯。配合边检等口岸管理部门加强登轮人员的现场管理,督促登离轮人员使用“中国边检登轮码”,强化登轮梯口疫情防控,督促登轮人员做好个人防护,未按要求进行个人防护的严禁登轮。
(三)严格船舶靠港作业管理。国际航行船舶经海关检疫,并取得检验检疫证明材料后,船公司或船舶代理出具船员健康承诺,方可安全稳妥地开展装卸作业。其中,拟由国际航线转为国内航线的船舶,要落实交通运输部外交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国际转国内航线船舶疫情防控工作最新要求,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装卸人员等有关人员方可上船作业。集装箱班轮因班期原因需提前上船作业的,上船作业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不得进入船员生活区域和船舶密闭空间。要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通知要求,推动地方联防联控机制对入境的国际航行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进行接收,并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分类收运处置。
(四)严格落实船岸人员不直接接触等防控措施,认真执行对外开放码头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加强进出港人员、车辆管理和船港界面管理,加强上下船通道管理,严格控制国际航行船舶船岸交流活动,除生产生活必须和紧急情况外,船员不得上岸。
(五)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经当地联防联控机制商相关单位准许,开展船员换班、船舶供应、船舶检验以及伤病船员紧急救助处置等活动时,港口企业要配合相关单位做好相关人员进出港口、上下船的管理。进出港口的人员和车辆应由船舶代理等相关单位提前通报,严格执行相关人员进港前的体温检测。禁止体温超过37.3℃的人员进入港口,并按照程序上报当地卫生健康部门。
六、加强环境卫生防护工作
按照《关于进一步精准规范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消毒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60号)等相关要求执行。
加强防护用品、消杀用品、设备设施等防控物资配备,优先保障防护装备,优先保障人力投入。按照高风险地区防护标准做好一线工作人员疫情防护装备的采购、配置、使用工作,做到储备、配发、使用到位。防疫物资包括但不限于:防护口罩、防护服、防护护目镜或防护面屏、消毒液(含有效氯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或浓度75%酒精,二者不得混存混用)、消毒洗手液、消毒纸巾、一次性手套、橡胶手套、温度计、红外测温仪、应急交通车、应急药品等。
(一)通风和环境卫生要求。
1.加强环境通风。接待大厅、候工室、食堂、会议室、办公区等空间区域配置酒精、免洗手消毒剂等用品,定时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流通,通风频率每日不少于5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2.正确使用空调。首选自然通风。如使用空调,应保证空调系统供风安全,保证充足的新风输入,所有排风直接排到室外。未使用空调时应关闭回风通道。
3.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及时清扫转运垃圾。
4.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国际航行船舶生活垃圾的转运和处理。
(二)清洁消毒管控。
1.接送员工的车辆和船艇应每次进行消毒。
2.对经常接触的物体表面(接待窗口、电梯间按钮、扶手、门把手等),用含有效氯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喷洒或擦拭,也可采用消毒湿巾进行擦拭。
3.人员聚集区(接待大厅、候工室、会议室、办公区、集体宿舍等)每天清洁消毒不少于3次,电梯间、卫生间等场所不少于6次。消毒作业尽量避开作业时间。对高频接触的物体表面(如电梯间按钮、扶手、门把手等),可用含有效氯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喷洒或擦拭,也可采用消毒湿巾进行擦拭;卫生洁具可用有效氯含量为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或擦拭消毒,作用30分钟后,清水冲洗干净,晾干待用。切勿将含氯消毒液和酒精消毒液混用。加大对进口冷链食品装卸工人封闭场所和集中居住、用餐、休息区域的消杀频次。
4.喷洒消毒液期间,喷洒区域要保证相对密闭,以达到消毒效果,喷洒消毒液30分钟后,安排人员开窗通风,至少10分钟后,空间区域恢复正常使用。
5.加强垃圾桶等垃圾盛装容器的清洁,定期对其进行消毒处理。可用含有效氯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喷洒或擦拭,也可采用消毒湿巾进行擦拭。
6. 使用过的一次性防护用品应集中收集处置,冷链作业等高风险人员重复使用的防护用品应统一收集并进行规范消毒处理。
(三)卫生防护要求。
1.入场通道处设置非接触式体温检测点1~2个,尽量减少出入口或者保持单向进出。检查工作人员尽量与被检查对象保持1米以上距离,穿工作服、佩戴防护口罩、一次性手套或橡胶手套,有条件的可佩戴防护护目镜或防护面屏。
2.需入场作业的劳务单位人员、来访人员、商务人员等应提前预约。接待外来人员双方均需佩戴防护口罩,避免握手、拥抱等肢体接触,及时洗手。
3.人员聚集区采取间隔、分隔措施,保持合理距离。
4.采用视频会议的方式开会,尽量减少现场会议。参会人员佩戴防护口罩,间隔1米以上,减少集中开会,控制会议时间,会议时间过长时,保持开窗通风;会议结束后,对场地、家具、茶具用品进行消毒。
5.食堂采用分餐制,避免人员聚集。食堂每餐前后各消毒1次。所有人员佩戴防护口罩,尽量减少接触公共物品和部位。勤洗手,没有清水时,可使用含酒精消毒产品(如75%酒精溶液)清洁双手。
6.使用消毒湿巾擦拭门把手、电话、键盘、鼠标、办公文具等。
7.明火作业场所禁用酒精喷洒、擦拭作业设备,禁用酒精对手、鞋、衣服消毒处理,推荐使用其他消毒液、消毒纸巾进行消毒处理。
8.危险货物作业,如穿戴防护服,应注意可能产生的静电危害,进入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必须进行静电消除作业程序。
9.按规定做好车辆场地消杀、人员管控等工作,配合海关进行进口冷藏货物和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新冠病毒检疫的港口作业人员应相对固定并按规定进行集中管理,并全程正确穿戴防护服、防护护目镜、防护口罩、防疫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必要时佩戴防护面罩,做好个人防护。同时,要按照当地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的规定定期进行核酸检测。
10.港口客运站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印发的最新版《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相关要求做好有关防控工作。
进口冷链食品港口作业还需按照《关于印发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55号)、《关于印发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第二版)和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第二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号)以及交通运输部最新版《公路、水路进口冷链食品物流新冠病毒防控和消毒技术指南》等有关要求做好防控和消毒工作。
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港口作业还需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优化进口物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卫明电〔2022〕27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消毒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94号)、《关于印发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77号)以及交通运输部最新版《公路、水路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预防性消毒工作指南》等有关要求做好防控和消毒工作。
七、做好应急处置
(一)引航机构、港口企业等单位应制定完善可能出现的聚集性感染后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作业人员预备队,做好提前应急进驻作业人员住宿等保障,加强与海关、边检、海事等口岸查验单位和当地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动。港口出现疫情,按照属地要求处置后,尽快安排预备队进驻港口,保障作业人员到岗率,保证港口正常运转。
(二)船员有发烧、咳嗽等异常情况的,登轮引航员要采取穿戴防护服、防护护目镜、医用高级别防护口罩、防疫手套等严格的防护措施,并要求船舶采取通风消毒、所有船员佩戴高级别防护口罩、人员隔离等防控措施,必要时可安排专业人员现场指导引航员穿脱防护服和消毒工作。港口企业采取严格的船岸隔离措施,配合相关单位进行处置,并做好本单位密切接触人员的排查、隔离等相关工作。
(三)当出现疑似新冠肺炎症状的人员呕吐时,应当立即用一次性吸水材料加足量消毒剂(如含氯消毒剂)或有效的消毒干巾对呕吐物进行覆盖消毒。清除呕吐物后,再使用含氯消毒剂进行物体表面消毒处理。
(四)疑似感染人员隔离后,立即安排消毒人员对其可能污染的临时留观室等区域进行终末消毒。用于疑似感染人员转运的船艇、车辆,应在转运完成后进行终末消毒。
(五)登轮作业船舶发生船员确诊感染的,引航机构、港口企业要立即向当地联防联控机制通报,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同时,及时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国内游轮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七版)》的通知交水明电〔2022〕3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招商局集团,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第九版防控方案,落实二十条优化措施,更加科学精准防控,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3号)等要求,结合当前疫情形势和病毒变异情况,我部修订形成了《国内游轮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七版)》,现印发给你们。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抓严抓实抓细各项防控措施,切实落实“四方责任”,压实部门、企业责任,主动担当作为,严禁失职缺位。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落实,并通过明查暗访等方式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各项疫情防控和安全管理措施落到实处,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建议及时报部。我部之前关于国内游轮疫情防控相关要求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联系人: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王雪, 电话:010-65292619,传真:010-65292675。
交通运输部
2022年12月8日
国内游轮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指南
(第七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加科学精准防控,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指导国内游轮运输企业和客运港口经营人(以下称游轮运输相关企业)疫情防控工作,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
游轮运输相关企业要充分认识国内游轮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最新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防控技术指南》以及交通运输部最新版《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船舶船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操作指南》《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等有关要求,结合游轮运输特点,细化实化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切实加强游轮疫情防控和运输安全工作。
二、防控要求
(一)开航准备期间。
1.做好风险评估。新开游轮航线或游轮运输相关企业停业4周及其以上后重新运营的,应当开展航线疫情防控风险评估,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细化防控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以及相关的岗位要求和责任人。游轮复航前应当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由海事管理机构组织船舶检验机构开展联合安全检查,保障船舶航行安全。
2.强化物资准备。游轮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游轮和航线复航情况,备好足够数量的船员与服务员个人防护物资,以及船舶消杀物资、体温测量设备、抗原检测试剂盒、医疗救助物资、免洗消毒液等物资,确保一定数量的游客备用口罩。
3.提前报告信息。游轮运输相关企业应当加强与相关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将游轮航线信息、船员信息和游客信息及防控安排等,按照规定提前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二)游轮开航前。
1.开航前检查。游轮应当建立针对疫情防控工作的开航前检查制度,明确检查内容、责任人员和记录要求等,重点检查防疫物资储备情况、重点处所(如隔离处所、封闭处所)设置与标识、卫生清洁与消毒工作和船舶安全状况等。
2.加强船员管理。游轮应当加强对船员疫情防控能力的培训和健康监测,按照“一人一册”原则加强闭环管理,建立船员和服务员健康监测制度,每日对其健康状况进行登记,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可疑症状应立即进行抗原检测,进一步排查风险。船员首次登轮或公休后再次登轮时应当持有3日内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经检测体温合格,持“健康码”绿码方能上岗。在船船员和服务员应全部接种疫苗,未完成全程及加强免疫疫苗接种不上船,因个人身体原因不宜接种疫苗的应安排在公司岸基工作。游轮运输企业应结合航线情况,对长期在船船员和服务员每周开展2次(单航次时间超过3天的,每航次开展1次)核酸检测。游轮运输企业应加强与当地交通运输、卫生健康部门联系,定期组织开展疑似病人应急撤离演练。
3.做好游客组织。游客7天内不应有高风险区旅居史,游轮运输企业应当科学控制游轮载客率,公司复航初期(2个航次或1周)应按照不超过乘客定额70%进行控制,复航2个航次或1周后,并经评估论证疫情防控措施可行的,可相应提高载客率。
4.做好信息登记与管理。游轮运输相关企业应当加强游客信息登记和留存,确保相关信息可追溯。游客应经检测体温合格方能进港、登船,并应满足有关健康管理和自身防护要求。游客应当承诺登陆上岸后按指定线路游玩,按规定落实防控要求,不接触无关人员。
5.加强客运站防控。港口客运站应当配备防疫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可用。采取措施确保游客在候船、安检时保持1米以上距离,落实专人开展游客体温监测。
(三)游轮航行期间。
1.做好游轮通风。游轮航行途中应当注重自然通风,暂停使用内循环中央空调系统;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并加大新风量运行。设置的隔离区、隔离房间应当具有自然通风条件或具有独立运行功能的空调通风系统。
2.加强卫生安全。游轮应通过宣传海报、宣传册、广播、视频等方式对游客加强疫情防控措施的宣传。游轮应当根据指南要求加强生活垃圾和医疗垃圾分类管理;每天至少6次清洁消毒电梯间、卫生间等人员出入频繁的公共场所,尤其是加强扶手、把手、按钮等重点部位消毒;加强洗浴间地面排水口和马桶水封管理,保证供水和排水卫生安全。
3.做好体温监测。游客、船员登轮后,每日至少2次监测其体温和健康状况,并连续记录。
4.科学组织安排。游轮应当分散安排游客住宿房间,原则上不对游客开放内舱房等无自然通风条件的舱房。尽量减少组织聚集性活动,经评估符合有关规定后可开放电影院等室内密闭公共场所,但进入室内密闭场所人员应全程佩戴口罩,并保持合理间距。
5.做好防护措施。游客、船员在公共区域应当佩戴口罩,并保持1米以上的社交距离,同时船员应当做好疫情防控提示工作。登船口提供免洗消毒液,游客登船前应进行手部清洁消毒。船上设有一定数量的专门用于收集使用过口罩、一次性手套等的设施。
6.科学餐饮管理。游轮应当保证船上食物来源卫生安全,使用进口冷链食品应当通过正规渠道采购并经检验检疫合格。鼓励游客在客房用餐并提供送餐服务,对在餐厅就餐的游客,应当采取分时分餐、设隔离板、单向座位等防控措施,控制人员间隔距离,避免人员聚集用餐。
7.强化上岸管理。游轮应当加强游客岸上游、船员登陆活动管理,引导游客、船员在规定线路和范围内活动,全程做好防护,并做好游客、船员下船活动记录,确保游客和船员安全。岸上集体参观游览活动尽量选择开放场所,并与游览景点建立疫情相关信息通报制度。通过旅行社统一组织岸上参观游览活动的,游轮运输企业应与旅行社建立疫情相关信息通报制度,督促旅行社落实疫情防控责任。游轮靠泊期间实行闭环管理,加强登船人员管控,严禁无关人员上下船活动。港口客运站应当在游客岸上游结束后登轮前,按相关要求对其开展体温检测。
8.保障航行安全。游轮运输企业应当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运输安全工作,切实加强船舶安全管理特别是汛期、暑期、台风等特殊时期安全管理,密切关注水文、气象变化和相关安全预警信息,严格执行禁限航措施和锚泊、通航要求,水文、气象条件不满足安全航行要求的,要坚决停航,杜绝游轮冒险航行,确保游轮靠离泊、游客上下船安全。
(四)船舶抵达。
港口客运站按常态化防控要求做好游客上岸和离站工作。
(五)其他人员登船管理。
1.加强对登轮进行加油加水、物料供应、垃圾清扫等活动的管理,相关工作尽量在户外进行。临时登轮人员应经检测体温合格,在船期间全程正确穿戴口罩、防疫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登船的公司岸基人员和需进入船舱进行清理作业的临时登轮人员还应提供3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2.船方应督促临时登轮人员遵守在船期间健康防护要求,并对其在船活动进行监督,严格控制在船活动区域,无关临时登轮人员不得进入船舶生活区域。
(六)应急处置。
1.游轮应综合考虑乘客定额,留足具有自然通风条件或具有独立运行功能空调通风系统的隔离区域、隔离房间。
2.游客登轮前被发现有发热、干咳、乏力等可疑症状的,应当立即对其进行抗原检测,进一步排查风险;抗原检测异常的,禁止登轮,将其在港口客运站留观并按当地联防联控机制相关要求处置,游轮运输企业应当为游客免费办理船票退改签服务。
3.游轮航行期间应每日收集全国疫情高风险区信息情况,通过广播、张贴等方式告知游客。游轮应告知游客对近7天内有新增高风险区旅居史或接到相关部门协查通报时有如实报告的义务。游轮应同时加强对游客登记信息等比对核查,主动筛查高风险区旅居史人员。发现有发热、干咳、乏力等可疑症状游客和船员,在船游客来自地区转为高风险区的,以及接到协查通报的密切接触者应当及时将其转移至隔离区,安排专人值守,并迅速开展抗原检测,做好全船消毒工作,对相关起居舱室和活动处所进行重点消毒。同时,及时联系就近港口,抵港后按当地联防联控机制相关要求处置,船舶停泊期间实施封闭管理,靠泊及转移人员时应尽量减少对其他游轮的影响。密切接触者按国家最新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中关于“交通工具密切接触者判定指引”进行划定。
4.港口客运站应当开辟专门的防疫应急通道,落实隔离场所,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配合,及时转运船上转移的隔离人员。
5.游轮运输相关企业应当争取属地医疗卫生力量指导和支持,综合考虑游轮乘客定额、航行时间、游客数量、客运站规模等因素为每一艘游轮配备合格足够的医务人员,负责指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处置工作。
6.乘客或船员在船上有健康异常状况并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的,该游轮应自得到相关信息后暂停航行5日,并做好游轮全面消杀工作,同时配合管理部门做好有关船员和游客跟踪通知。
7.因疫情等突发原因取消游轮航次时,游轮运输企业应当为受影响的游客免费办理船票退改签服务。
三、保障要求
(一)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游轮运输相关企业要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统筹做好疫情防控、运输服务保障和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开展疫情防控风险评估,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开展疫情防控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做好疫情防控物资储备,全面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和信息报告等工作,加强船员及其他游轮工作人员管理,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得在中途挂靠港期间上岸活动。
(二)落实属地责任。
游轮运输企业所在地以及游轮始发港、目的港、挂靠港所在地的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提请加强游轮运输相关企业疫情防控工作领导,提前安排部署疫情防控相关工作。有关港口所在地的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和能力,科学评估决策,细化实化工作方案,建立应急处置预案,落实人员、物资、场地保障和“四早”措施。
(三)强化部门监管责任。
游轮始发港、目的港和挂靠港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行业监管,强化与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督促游轮运输相关企业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各项要求。要坚持底线思维,切实把游轮运营安全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建立与海事管理机构的游轮运输安全联合监管机制,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制度,严格执行客船禁限航、锚泊、通航等安全管理要求,确保游轮运输安全。
四、其他
以交通出行为目的的国内客船疫情防控,按最新版《船舶船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操作指南》执行;按职责由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管理的市内观光游船疫情防控,由所在地的地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参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最新版《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防控技术指南》及本指南,结合航线特点和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制定具体防控措施,报当地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布执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九版)的通知交公路明电〔2022〕3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12月7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第九版防控方案、落实二十条优化措施、执行好《通知》要求,指导各地进一步优化完善防控措施,更加科学精准做好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及时对《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八版)进行了修订,落实“不再对跨地区人员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不再开展落地检”等要求,细化了服务区和收费站风险区域划分范围,增加了推动公路防疫检查点应撤尽撤等内容。
现将《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九版)印发给你们。请指导本地区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结合实际抓好落实。执行中如有相关建议,请及时报部。
交通运输部
2022年12月8日
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
(第九版)
一、总体防控要求
1.坚持常态化精准防控。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高效统筹公路疫情防控和保通保畅工作。进一步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坚持常态化精准防控和疫情应急处置相结合,完善应急响应机制,分类分级制定防控方案及应急预案,备足防疫物资,做好应急演练,加强值班值守,及时报送信息,科学精准做好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防止疫情通过公路交通传播扩散。
2.保障公路交通正常运行。严禁擅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严禁擅自关停关闭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确保公路交通网络畅通。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因出现确诊等情况,要积极配合当地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按功能区或独栋建筑、收费亭等为单位划定高风险区,不得随意扩大到整个服务区或收费站,不得采取各种形式的临时封控,保持服务区或收费站的正常运转。
3.规范服务区和收费站管理。确需关停关闭服务区和收费站部分区域的,要提前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要保证服务区加油、如厕等基本功能正常运转。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尽快完成人员隔离、快速处置、终末消毒等工作,经属地联防联控机制验收合格后,迅速恢复正常运行,实现快封快解。
4.推动公路防疫检查点应撤尽撤。配合有关部门按程序推动撤销(撤并)公路防疫检查点,拆除影响行车安全的防疫检查设施。未按法律规定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拦截车辆,限制跨区域车辆和人员流动,确保公路交通网络畅通。
5.优化核酸检测服务。配合卫生健康等部门,在高速公路服务区,保留必要的核酸采样点或抗原检测点,为有核酸检测需求的司乘人员提供基本服务。
6.严格落实人员、物品、环境“三同防”要求。坚决阻断五类病毒传播途径:公共接触部位随时消毒,阻断公共接触物交叉传播;在流水条件下按照“七步法”勤洗手,阻断手的传播;关键岗位员工在必要时可佩戴护目镜、防护镜,阻断眼、口鼻传播;接触钱款、票据员工佩戴手套并随时洗手消毒,阻断钱款、票据传播;全员佩戴口罩,全力避免人员聚集,公共场所开窗通风,阻断飞沫传播。
7.加强培训宣传。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政策培训和技术培训共推进,加强对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各类人员的培训,做到全员覆盖,应知尽知、应会尽会。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相关法律、知识和措施的宣传,引导司乘人员提高防护意识,自觉遵守防控规定,切实保持戴口罩、勤洗手、“1米线”等良好卫生习惯,合理安排出行。
8.加强疫情应急处置。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修订应急预案,明确工作职责,建立疫情防控全员责任体系,细化全环节、全流程疫情防控台账。建立人员应急调配替换机制,发生疫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终末消毒,紧急调配轮岗备勤人员进行替换,确保服务区和收费站正常运行。
9.健全完善定期通报制度。加强对本地区服务区和收费站运行、公路拥堵缓行、通行服务保障等情况的监测和明察暗访,发现薄弱环节,督促相关单位认真及时整改。同时,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公众关切。
二、公路服务区室外
10.加强入区引导。通过提前发布信息等措施,引导车辆向沿线非繁忙或拥挤服务区均衡分流,适当控制客流量较大服务区的入区车辆和人员数量,提高防疫安全水平和服务质量。
11.加强车辆停放管理。优化交通标线,引导车辆分区有序停放、司乘人员便捷通行,减少交叉流动。通过优化停车位布局、设置潮汐车位等方式,合理增加货车停车位,提升货车停放服务能力。有条件的服务区,可设置车辆停放和司乘人员休息专区,为体温高于37.3℃或有呕吐、乏力、腹泻等症状的司乘人员提供如厕、休息等服务。
12.强化加油服务保障。尽量减少自助加油服务,避免司乘人员下车走动,做到“快加快走”。
13.加强场区保洁管理。严格落实垃圾分类要求,设置废弃口罩专用回收箱,确保各类垃圾分类管理、定点存放、及时清运,保持垃圾暂存地周围清洁。
14.加强公共场区消毒。安排专人负责,定期进行场区消毒。每日定时对宿舍楼、办公楼、餐厅、厨房等区域喷洒消毒液,做到每日通风换气,营造干净卫生站区环境。
三、公路服务区室内
15.优化综合楼进出管理。分别设置出、入口(通道)。在入口(通道)位置安排专人,开展体温检测,查验佩戴口罩。鼓励采用智能化设备,实现全天候体温检测。对体温异常或未佩戴口罩的,拒绝其进入综合楼内部。同时,加强政策解释和耐心劝导,争取司乘人员的理解和支持,筑牢群防群控基础。
16.科学调整综合楼功能区块。优化综合楼内部客流线路组织,保障旅客在各功能区“好进快出”,并避免人员交叉流动。有条件的应将公共卫生间和餐厅、便利店等经营区域分离设置,减少人员聚集。公共卫生间独立于综合楼设置的,要加强通风和消毒,司乘人员通过体温测量、佩戴口罩后方可进入。公共卫生间应配足洗手液,保持水龙头等供水设施正常工作,有条件的可在咨询台、收款台等处配备速干手消毒剂或感应式手消毒等设备。
17.加强室内防控管理。合理控制进入综合楼内人员数量,优化服务措施,减少排队等候时间,设置“1米线”,提醒司乘人员正确佩戴口罩、保持安全距离。加密室内通风换气频次,首选自然通风,也可采用机械排风。使用集中空调,应保障新风口和排风口保持一定距离,保持新风口清洁,以最大新风量运行,加强对冷凝水、冷却水等卫生管理。定期对公共用品和设施进行清洁消毒。对扶手、门把手等重点部位,适当增加消毒频次。
18.加强食品外包装消毒。对肉类等冷链食品外包装,严格采用有效的低温消毒方法进行消毒处理,并定期对消毒措施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对其他货物外包装,根据消毒对象的特点,选择安全有效方式进行预防性消毒,同时做好消毒工作记录和质量控制。直接接触冷链货物的人员,应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并避免货物紧贴面部、手触摸口鼻等动作。
19.严格食品采购和加工。坚持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保证来源可追溯。生熟要分开加工和存放。处理生肉、生水产品等食品,应避免交叉污染。加工肉、水产品等食物时要煮熟烧透,尽量不提供生的水产品。
20.鼓励采用扫码支付。推荐顾客采用非接触扫码付费,收取现金时要做好防护及消毒。有条件的可在出入口等醒目位置,提供口罩等防护物资自助设备,方便司乘人员购买使用。
四、公路收费站
21.加强通行介质管理。安排专人对回收和库存的通行介质,以可用于表面消毒的消毒剂进行喷洒或擦拭消毒,或采用经验证安全有效的物理消毒方法和其他无害化处理方法,确保通行介质安全卫生。收费人员在收发环节,应按要求佩戴口罩和手套等防护用品,确保通行介质规范卫生收发。
22.强化收费车道现场防控。根据流量及时增开车道,实现“快收快走”,尽量避免司乘人员下车走动。做好现场人员防护、设备消毒等工作。有条件的,可设置非接触式智能化收费设施。
23.加强电子不停车收费宣传和服务。进一步强化宣传,优化ETC发行和使用服务,引导公众安装使用ETC,减少车辆停靠时间,尽可能减少通行介质使用,杜绝疫情传播风险。
五、内部防控管理
24.加强员工上岗管理。建立员工健康监测制度,统一纳入“白名单”管理,做好个人防护、疫苗接种和健康监测。凭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可正常上班。检出阳性时,精准判定密切接触者,工作场所不采取临时封控,同工作场所人员不进行大范围隔离。同时,落实“体温三测”(全员必测、岗前必测、岗中监测)和“四不上岗”(感染者管控措施解除前不得上岗、未按规定健康监测不得上岗、体温检测不合格不得上岗、未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不得上岗)要求,杜绝员工带病上岗。高风险岗位员工要减少与社会面接触,尽可能“两点一线”工作,必要时可实行闭环管理、倒班运行。
25优化核酸检测和疫苗接种。响应国家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政策,无接种禁忌的一线员工应做到“应接尽接”,加强接种后个人防护。高风险岗位员工及与其有接触的员工原则是每周开展2次核酸检测,其他人员愿检尽检。
26.加强员工就餐管理。保持安全距离,减少餐间交流。鼓励以错峰、打包方式就餐,尽量使用一次性餐具,重复使用的餐具应确保“一人一具、一用一消毒”。
27.加强防控物资储备。保障口罩、消毒剂、洗手液、非接触式温度计以及必要情况下使用的专业防护服等防护物资储备充足,满足正常工作需要。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货运车辆、从业人员及场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七版)》的通知交运明电〔2022〕3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坚持第九版防控方案,落实二十条优化措施,按照《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3号)等要求,部修订形成《道路货运车辆、从业人员及场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七版)》,取消了查验健康码、实施“落地检”有关要求,优化了从业人员核酸检测相关规定;同时,明确了货运场站作业人员“白名单”管理防疫措施,增加了建立一线人员预备队相关要求,确保突发情况下稳定运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因地制宜认真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部
2022年12月9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十版)》的通知交运明电〔2022〕3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坚持第九版防控方案,落实二十条优化措施,按照《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3号)等要求,进一步优化调整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疫情防控措施,部修订形成了《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十版)》(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指南》就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疫情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和风险区内疫情防控要求进行了整合优化,实行“一业一表”,主要修订内容:结合高风险区划定新要求,取消了暂停高风险区内的客运场站运营及出入高风险区的客运服务等要求;删除了对跨区域出行人员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健康码和“落地检”有关要求;取消了道路客运乘客信息登记要求;取消了控制低风险区客运场站聚集度和交通运输工具载客率有关要求,明确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引导乘客分散候车、分散就坐;优化了应对突发疫情的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有关要求;优化了城市轨道交通消毒清洁频次要求;细化了防疫宣传有关内容。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抓严抓实抓细各项优化措施和《指南》要求,进一步提高行业疫情防控的科学性、精准性。要严格落实“非高风险区不得限制人员流动,不得停工、停产、停业”有关要求,不得随意暂停或者限制客运服务,并在当地联防联控机制领导下将运输服务一线从业人员纳入“白名单”管理,高效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行业稳定运行。同时,要督促进京道路客运经营者落实首都严格进京管理联防联控协调机制关于人员进(返)京的有关规定。春运、节假日等重点时段,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当地联防联控机制要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时优化完善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疫情防控措施,适当加密消毒通风频次,采用抗原检测或者适当加密核酸检测频次方式,提高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涉疫监测预警的灵敏性。
铁路、民航、邮政领域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疫情防控政策优化调整,由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分别负责。
交通运输部
2022年12月7日
下载:
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十版)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交通运输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12月7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3号,以下简称《通知》)。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第九版防控方案、落实二十条优化措施、执行好《通知》要求,更加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涉交通运输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优化核酸检测查验措施。对通过道路水路客运、公交、出租车(网约车)跨区域出行乘客不再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配合属地联防联控机制取消落地检。
二是保障运输服务有序。落实“非高风险区不得限制人员流动,不得停工、停产、停业”要求,不得随意暂停或者限制非高风险区客运服务。在当地联防联控机制领导下,做好高风险区应急出行服务保障。
三是确保交通物流畅通。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公路及航道、船闸防疫检查点“应撤尽撤”,不得随意限制车船通行。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擅自关停高速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铁路车站、航空机场和邮政快递分拨中心。严禁擅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路、普通公路、航道船闸。
四是强化从业人员防护。认真组织交通物流一线从业人员纳入“白名单”管理,督促做好个人防护、疫苗接种和健康监测。根据防疫工作需要,可开展抗原检测。对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酸检测,其他人员愿检尽检。
五是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各相关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重点客货运枢纽场站、干线公路、干线航道、通航建筑物、公路(水上)服务区等管理单位和港口企业、运输企业等,优化完善从业人员感染新冠病毒应急预案,加强人员管理,完善应对处置措施,确保工作不乱、服务不断。
各单位要压实工作责任,坚决纠正简单化、“一刀切”、层层加码等做法,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科学精准落细落实疫情防控交通运输工作措施,切实解决防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统筹做好疫情防控、物流保通保畅、安全生产等工作。下一步,我部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要求,动态优化交通运输疫情防控措施,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要结合实际认真落实《通知》精神。
交通运输部
2022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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