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雇员可以直接起诉雇主责任险保险公司索赔吗?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民申173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固始姐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蓼城办事处信合大道凤凰小学对面。法定代表人:董燕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龙,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221号E座(1181幢)。法定代表人:韩歆毅,该公司董事长。原审原告:彭元群,女,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籍贯河南省固始县。现住河南省固始县。原审被告:范雪东,男,199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再审申请人固始姐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姐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泰财险)、原审原告彭元群、原审被告范雪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5民终5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姐弟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不承担直接赔偿彭元群损失的责任,适用法律严重错误。1、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投保有雇主责任险并附加第三者责任等保险,在上述保险限额内,被申请人需要对申请人的雇员因在履行雇佣活动中对其他第三者造成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应该根据申请人及一审彭元群的请求,直接判令被申请人直接向彭元群赔偿保险金,而不是认定被申请人不直接承担赔偿彭元群损失的赔偿责任,明显适用法律错误。2、原审法院不判令被申请人直接向彭元群赔偿因交通事故所导致的各项损失也与双方保险合同约定不符。根据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投保的《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雇主责任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条款》的约定,本案的相关赔偿损失也应有被申请人承担,原审法院判令申请人承担彭元群的相关损失也与上述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二、被申请人以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项目与交通事故赔付项目不符为由要求申请人另行主张权利,不但造成了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也与申请人购买保险的初衷不符。1、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投保时,申请人从事的业务为外卖配送,主要规避的就是申请人雇佣的外卖骑车在送餐过程中因交通事故所导致自身受到伤害以及因交通事故对第三者所造成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购买的保险理赔项目作出各种限缩性解释,免除了其应该承担的保险责任,系保险法规定的免责条款,在被申请人没有证据对申请人履行了明确告知义务的前提下,该免责条款对申请人不生效。2、原审法院要求申请人承担了彭元群的赔偿责任后,再另行向被申请人主张保险合同理赔。不仅增加了申请人的诉累,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更不利于更好的保护受害人。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不判令由被申请人直接赔偿受害人,更不利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范雪东作为姐弟公司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彭元群人身损害,姐弟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姐弟公司在国泰财险投保有雇主责任险,双方存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但鉴于侵权法律关系与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存在诉求和利益及赔付项目、赔付金额的差异,姐弟公司在向彭元群赔偿后,可以向国泰财险另行主张保险合同理赔,故原审判决结果并无明显不妥。综上,姐弟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固始姐弟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中华审 判 员 朱正宏审 判 员 马 娜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 娟书 记 员 张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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