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通报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两周年工作情况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答复》对人民陪审员选任范围、连任情形、参审范围、参审规则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细化。《答复》明确,法官、检察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曾在基层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在原任职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曾在基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不得在与原任职的基层人民检察院同级、同辖区的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答复》细化规定公民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间,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删除失信信息后,公民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从调研情况看,个别地方把“人民陪审员”当成“人民调解员”,有的地方让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送达、化解信访、执纪、监督、法治宣传等多项工作。《答复》强调,人民陪审员履行的是法定审判职责,不具有送达、执行、接访等业外职能,人民陪审员法的宗旨是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上述做法不仅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计初衷相违背,还损害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公信力和严肃性。(总台央视记者 李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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