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努力构建安定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培训稿)

  高罡斗

  二0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1989年,国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共17条,调解法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基础上进行完善修改,上升到法律规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是2010年8月28日审查通过的,于2011年1月1日施行,共分六章35条。现代人民调解制度是在继承我国民间调解优良传统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而成的一项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律制度。制订调解法目的,就是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的该法。它是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之外制定的一个解决内部矛盾,保证安定团结的一部法律。

一、和谐稳定的重要性及人民调解的历史渊源、重大意义

(一)和谐的重要性

最早用“和谐”来表明社会理想的,还是我们的老祖宗。《左传》中有记载,“八年之中,九合诸侯,无所不谐”。那个时代是一个百家争鸣,论战不休的年代,但对和谐,各家各派都人心向往,所以,先师孔子说:“礼之用,和为贵”。孟子也主张和谐,他说:“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这种讲和谐的价值取向及思维定势,使人们遇到纠纷或争端,自然而然甚至条件反射地寻求调和,这就为调解的运用提供了适宜的气候和土壤。我国自古以来就追求“和为贵”、“内睦者家道昌,外睦者人事济”的良好社会和谐风尚。

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第一句就概括了“和谐”的重要性。

一个国家不和谐稳定,就不能繁荣昌盛、国家振兴;一个单位不和谐稳定,就会相互拆台,互争高低,搞不好工作;一个家庭不和谐,就没有幸福而言,甚至会发生刑事案件,家破人亡。和谐,它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在社会建设领域的价值取向,是经济社会和谐稳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真可谓:家庭和谐,安居乐业;企业和谐,兴旺发达;国家和谐,国泰民安。同时和气能交天下友,和气能生万里财,邻里和睦胜远亲,家庭和睦万事兴。

众所周知,中国从1840-1842年的鸦片战争,使封建的中国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清朝的皇帝慈禧太后被外国侵略者赶到西安,一直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的情况大家也都知道,在那个100多年的时间里,外国人的侵略,连年的战乱,国不成国家不成家,尸骨片地,民不聊生。

大家还知道伊拉克、阿富汗、叙利亚、利比亚等中东国家内战的情况;最近还有委内瑞拉政府与反对派的争斗,美国、俄罗斯的介入,对他们来说国家振兴,国泰民安在未来的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是很难实现的;作为一个家庭来说,马集乡的在前几年有一起离婚案件,男的在一天晚上到女方的家,锁住门把女方一家几口烧死屋里,这都是不和谐造成的后果。

矛盾是无处不在的,每个人时时刻刻都生活在矛盾之中,毛泽东在《矛盾论》中说:“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发展的过程中,矛盾贯串于每一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这是矛盾的普遍性和绝对性”。矛盾具有普遍性与客观性,它是一切事物所固有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然而,在我们的生活中不能回避矛盾,否认矛盾,找不到认识矛盾和解决矛盾的科学方法。从老子“小国寡民”的构想,到陶渊明对“世外桃源”的向往,都在期望发现或建设一个没有任何矛盾的“理想世界”。其实,这样的世界是根本不存在的。古往今来,人们所处的世界都是充满矛盾的世界。没有矛盾就没有世界。因而我们应该承认矛盾的客观存在性。所以,解决矛盾、调解矛盾,找到认识矛盾和解决矛盾的科学方法是每个朝代当政者的第一要务,也是一个家庭是否美满幸福的基础保障。

(二)民间调解的发展史

民间调解自西周奴隶社会至今已有几千年的文明史。人民调解制度渊源于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中华民族的祖先,把原始氏族的首领解决内部纷争的调解与和解方式带进了文明时代。据考证,在3000多年前的西周官府中,就设有调人胥吏的官职(意古代的小官),专司调解纠纷,解决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的工作。到2000多年前的秦汉时期,官府中的调解制度发展为乡官治事的调解机制。县以下的乡、亭里设有夫,承担“职听讼”和“收赋税”两项职责,“职听讼”即调解民间纠纷。唐代沿袭秦汉制度,县以下行政组织没有审判权,乡里民间纠纷、讼事,则先由坊正、村正、里正调解。调解未果,才能起诉到县衙。我国历史上实行“行政司法”一体化,县官也是法官。明代沿袭和发展了历代的调解制度,并将民间调解行为上升为法律规范。《大明律》专门有关于“凡民间应有词讼,由耆老(意60岁以上的人)、里长准受于本亭剖理”的规定。里长相当于现在的村民组组长。里正又称里君、里尹、里宰、里有司等,是中国春秋战国时的一里之长,唐代称里正、明代改名里长(相当于民国的甲长,新中国土改后的生产队长,现在的村民组组长),其职能沿用至今。

根据《大明律》的规定,明朝在乡一级专门设置了调解民间纠纷的处所“申明亭”,由耆老、里长主持调解并形成制度。清代县、乡以下基层组织实行保甲制,设排头、甲头、保正,负责治安、户籍、课税和调解民间纠纷。中华民国县下设区、乡、镇。民国政府《区自治施行法》和《乡镇自治施行法》都规定,区、乡、镇设立调解委员会,其成员需由具有法律知识和信望高的公正人士担任,并且由所在区、乡、镇公民中选举产生。民间调解这种具有纯朴性质的原始民主和人道精神的调解,在中华民族五千年的历史文化中,被揉和到我国政治、哲学、宗教、伦理、道德、社会风俗民情以及民族心理素质中,成为中华民族的精神财富、处事习惯以及和解纠纷、息事宁人、和睦相处的美德。当双方发生矛盾纠纷不能解决时,就求助于长辈、亲朋以及处事公道的人予以调解,以消除纠纷和保持和睦,维护了社会的稳定。经几千年的发展演变,民间调解形式有“乡治调解”、“宗族调解”和“邻里亲朋调解”三种方式。这些民间调解方式都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种族延续,作为司法制度的补充几千年来长盛不衰,成为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之一。

(三)现代人民调解制度起源于中国土地革命时期的红色政权

我国现代的人民调解制度萌芽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在共产党领导下,反对封建土地制度的农会组织和在一些地区建立的局部政权组织中设立调解组织,调解农民之间的纠纷。1921年,浙江萧山县衙前村农民协会宣言中,规定了会员间纠纷的调解办法;1922年,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彭湃领导的广东农民成立了赤山约农会,下设仲裁部,专门调解农会会员之间的纠纷。这是人民调解委员会最早的萌芽。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建立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区、乡两级政府,川陕省的区、乡级苏维埃政府都设有裁判委员会,负责办理民事案件,解决群众纠纷。抗日战争时期,人民调解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当时的陕甘宁边区、山东抗日民主根据地、晋察冀边区、苏中区等地乡村都设有调解组织,并且称之为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个名称沿用至今。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调解制度作为司法制度建设和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得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与支持。1950年,周恩来总理专门指示“人民司法工作还须处理民间纠纷,……应尽量采取群众调解的办法以减少人民讼争”。1953年第二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后,开始在全国区、乡党委和基层政权组织内有领导、有步骤地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

1954年,政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1982年,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人民群众自治的重要内容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同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人民调解制度与民事诉讼的关系。1989年,国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专门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规范。目前,我国宪法民事诉讼法、继承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对人民调解工作均有明确规定。

(四)人民调解的重大意义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重要手段,是我国解决矛盾纠纷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中,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对于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深入群众,便民、利民、不收费等特点,是化解各种民间纠纷、最大限度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从我县法院2018年的案件看,民事案件受理5348起,行政案件165    起,刑事案件755起,而员额法官只有36人,每个员额法官平均年办案174.111件,法院的案件一直处于居高不下的态势,给法院的压力是非常大的。我们调解员多调解一个案件就给法院减少一个案件的压力,因此,我们调解员肩负的使命是光荣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不小的压力和动力。

二、哪些组织能够设立调解委员会以及人员组成
1.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基层组织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2.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3.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调解法的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

设副主任若干人。应当有妇女成员组成,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参加。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是基础性群众组织,和谐应当从最基础抓起。

所谓基层群众组织,是指我国依照有关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城乡居民、村民一定的居住地为纽带和范围设立的,并由居民、村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非政权性的自治组织,不属于国家政权在一定范围内的自治,而属于一种社会自治。相对于国家政权组织,它具有基层性、相对独立性和自治性的特点。在我国,主要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1989 年 12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 年 11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具体规范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和活动。

三、调解委员会的设立程序及调解员的产生、任期

(一)调解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

生;

(二)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

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任。

四、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
人民调解受理范围,是指人民调解组织负责调解哪些类型,哪些性

质,什么内容的纠纷。《人民调解法》中界定人民调解的范围为“民间纠纷”。对于民间纠纷,一般认为,凡是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涉及当事人有权处分的人身、财产权益的纠纷,都属于民间纠纷,都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处理。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特别是在目前的社会转型期,人民调解的范围,从纠纷主体到纠纷内容,都有了较大的拓展和变化。比如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劳资工伤、物业管理、医疗纠纷、催讨欠薪等社会热点、难点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民间纠纷,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类型:

(一)婚姻家庭纠纷

这类纠纷是指因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及由此产生的财产关系所引起的各种纠纷。主要包括:因恋爱解除婚约、夫妻不和、离婚、妇女带财产改嫁、借婚姻关系索取财产、以及父子、婆媳、妯娌、兄弟姐妹、夫妻之间因分家析产、赡养、扶(抚)养、收养、探视权纠纷以及家务、家庭暴力等引起的纠纷。

(二)生产经营性纠纷

主要是指涉及到农村承包经营、征地款的分配,集体土地的权属和经营、土地流转、土地(包括宅基地)边界、拆迁纠纷,房屋纠纷等。

(三)经济纠纷

主要包括合同纠纷、借款纠纷、担保纠纷。此外,还包括因地界、水利、种植林木、果树、滩涂、农机具等生产资料使用方面引起的纠纷。

(四)财产性纠纷

是指由于财产的确认,归属损害等问题所发生的纠纷,这类纠纷主要包括所有权纠纷、使用权纠纷、债权债务纠纷。

所有权纠纷指对物质财富的占有、使用、处分权的争议。使用权纠纷指的是对物的使用权的争议等。

(五)侵权性纠纷

包括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环境污染、医疗事故、等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情节轻微损害他人财物、轻微伤害、损害名誉等行为以及由此给受害者一方造成直接或间接财产损失所引起的纠纷。侵权行为还涉及相邻关系、通行权、通风权、采光权和噪声影响、名誉权纠纷、肖像权纠纷、侵犯商业秘密、著作权、专利权、知识产权、股票、期货等引发的纠纷。

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比如:杀人、放火、放毒、抢劫、贩卖毒品、强奸、拐卖妇女儿童等刑事犯罪行为;另外,还包括:

1.因违法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如赌博等;

2.民间借款利息超过月息2%……;

3.宅基地不能买卖……;

4.农村房屋不能卖给本村民组以外的其他成员……;

5.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转包……;

6.断绝父、母子关系;

7.丈夫死亡后的改嫁;

8.关于乡镇违法用地的现状问题……。

五、调解员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

根据《调解法》的规定有公道正派、热心该项工作,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从年龄上说,一是我认为年级大的老人在身体素质可行的情况下,是可以考虑聘任调解员的;二是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考虑聘任退休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等法律职业者,他们懂法,有处理纠纷的经验,又有耐心,他们是调解员的最好选项。

从上述要求外,还应当具备的其他素质。

(一)政治占位,爱国奉献

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加大对调解工作的力度,努力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进一步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以优异成绩迎接新中国成立70周年。四个意识是: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四个自信是: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两个坚决维护是:坚决维护习近平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热爱自己的国家、奉献自己的国家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前几天我见到一个从县税务局退休不久的朋友,在提到他儿子博士毕业后,在国家一个工业重点项目稿科研,是该科研单位的精英。他儿子想跳槽去一家德国科研机构工作,有丰厚的待遇。在儿子征求他的意见时,被他好好训斥一通说,国家对你投入了大量的资金把你培养成才,你却把你的才能奉献给外国,自己的国家不强大,你和你的亲人就没有一个幸福生活的环境,中国被外国侵略者欺凌的时代你没有听说过吗,咱们是共产党员,应当为自己的国家奉献。结果他儿子没有去外企工作。我们每个中国公民都应当有奉献祖国的胸怀,热爱自己的祖国。

(二)努力拼搏、忘我奋斗、锐意进取

奋斗是青春最亮丽的底色,无奋斗,不青春;青春要来就是奋斗的,青春是人生中最有激情、最有活力的一段时间,青春就是珍惜每一天,永远活的有动力。而他的内涵应当包括:

1.热爱本职工作,培养自己的工作兴趣,奋斗本身就是一种幸福。

只有对自己的工作有了兴趣,才能干好该项工作。开窍与不开窍有一个适应过程,干多了就习惯了,就熟悉了,就会得心应手,就会感到幸福。习近平主席在多个场合强调“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奋斗本身就是一种幸福”,“新时代是奋斗者的时代”。这就是习近平主席的“奋斗幸福观”。你愿意干这项工作,越干越高兴、越干越幸福,就不知道累,我们要培养这种幸福观。

2.低调做人,高调做事,包容、善待他人:在工作和业务中不认输,比高低,但要谦虚、谨慎,不要自吹自擂,唯我自大。对别人的缺点要包容,学会善待每一个人。我经常对我带的一个团队讲这些道理,让他们兢兢业业、认认真真地办好每一件事,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不能同业拆台,为别人设置矛盾。永远记住自己一直是在成功路上奔跑的人,不能有丝毫停歇、怠慢的机会。你的前途、命运时时刻刻都在鞭策着你去努力。

也要永远记住革命导师早就说过的一句话:那个叫喊得最凶猛和发誓发得最厉害的人,正是希望把最坏的货物推销出去的人,因此,不能自吹自擂。一个人更不能猖狂,有一个名言永远记住:要想让他灭亡,先让他猖狂,只有猖狂,才会灭亡。

3.培养事业心,增强责任感,不向困难、曲折弯腰。对自己的工作、自己的当事人或者自己的客户有高度的责任感,把当事人的事看作比自己的事还要重要……。命运如同手中的的掌纹,无论多曲折,终究掌握在自己手中;你一定要坚强,即使受过伤、流过泪,也能咬牙走下去,要迎着困难上。

4.一个人应当能管控着自己。在毛泽东大跃进年代有这样一句话:与天斗,与地斗、与阶级敌人斗。一个人要想成功、要想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要想出人头地,要想幸福,应当修改为与困难斗、与前进路上各种阻力斗、与自己的不良嗜好斗。特别是与自己斗,在斗争不过自己时,就不能成功和幸福。

如某局的一个二级机构负责人,今年年初时,在一天上午几个人喝酒后,驾驶单位车辆回单位时,发生交通事故,两死一伤。经过几个月的调解,在民事赔偿上达成协议,赔偿受害人150万元,但在刑事责任上也得判刑,这种管不住自己的行为毁掉两个家庭。可以问他一句,你不知道醉酒触犯刑律吗,在喝多了失忆,但在喝酒前你知道啊。

还有一个赵某,2016年12月,醉酒驾驶小型轿车,在柘城县辣椒市场路段,与行人张某、郑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郑某二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最终也是赔偿150多万元,毁掉三个家庭,赵某也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三)加强学习不掉队。

有相当一部分是以德调解、以个人威望调解,依靠传统道德规范调解、依靠户大人多调解。但随着普法的不断深入,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在矛盾纠纷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通过法律解决的意识增强,调解时再靠原来的老方法已经行不通,当事人很难接受,就会影响到调解的法律威信和工作效果。因此,这对调解人员提出了新的法律知识上的要求。

孔子的《论语·子夏》中有这样一句话:“学而优则仕,仕而优则学”。它的通俗意思是只要学习用功,有成就的人,必然在仕途上高人一等;反过来说,要在事业上成功,在仕途上高人一等,就要在学习上用功,学到真本领。

毛主席说过两句话:一是“一个没有文化的军队,是愚蠢的军队,而愚蠢的军队是无法战胜敌人的”(这句名言,是在争取抗战最后胜利的关键时期,毛泽东在陕甘宁边区文教工作者会议上作讲演时提出来的,生动精辟地阐明了军队文化教育的重要作用和战略意义)。二是“好好学习,天天向上”。这句话是在1951年5月28日第46期《革大改造报》上刊登的毛主席题词,给苏州市金阊小学8岁小学生陈永康亲笔题词,并制作锦旗赠送给陈永康小朋友的。1951年5月3日下午1时许,8岁的陈永康和邻居家的两个小朋友一起在离他所在的金阊小学不远的城墙上玩耍。突然,一个20多岁、梳西式头发、穿着黑色皮鞋的男子叫住了他:“小朋友,你在什么地方读书?”陈永康指了指自己的学校回答:“金阊小学。”男子随即拿出一包糖给他,又神秘地给他了一些钱和一包黄粉说:“这是面粉,放在你们老师的桌子上”。陈永康联想到老师上课讲过“反革命分子会用火药、手榴弹、用各种杀人方法来破坏我们的工厂、学校。心想这个人鬼鬼祟祟的样子,一定不是好人。于是他十分镇定地说:“我陪你一起去吧!”走了约100米左右,陈永康看见城墙的另一端有四名解放军正从远处向他走来,马上放下手中的东西,紧紧抱住男子的腿不放,并大声喊:“解放军叔叔快来抓特务!”男子慌了,狠狠打陈永康的头,陈永康被那人打了四拳,口鼻鲜血直淌,陈永康的鼻子、脸都被打出血了,但他仍死死抓住对方不放,直到解放军赶来制服了男子,然后将受伤的陈永康护送回家。后来,解放军告诉陈永康和他的家人:那名男子是特务,黄粉是炸药。陈永康抓特务的事迹传出后,社会各方给予了大量的关爱。学校每天收到许多来电、来信和各种礼物,当时赠送最多的是锦旗,足足挂满了一个教室。1951年“六一”儿童节,陈永康和班主任李云珍受到苏州市第一任市长王东年的接见。8岁小学生陈永康英勇捉特务的事迹,很快传遍了苏州乃至全国。

我们光有工作热情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应当学法、知法,懂法,更新自我法律体系,要利用手机互联网的大平台,多学习法律知识,多看案例,丰富自己的法律知识,增长自己的才干。要重点学习民间纠纷涉及较多的《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因此,平时的学习所积累的知识,是我们在危急关头最有力的支持。总而言之,调解不能偏离法律轨道,达成的协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我们要记住,学习的敌人是自己的满足,要认真学习一点东西,必须从不自满开始。对自己学而不厌,对人家诲人不倦。

(四)诚信立足,以心相交

道家学派的创始人老子曾说: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则衰。也就是说如果人没有诚信,就不能立足,做生意没有诚信,就不会兴隆。国家没有诚信,早晚会衰亡。例如,大秦帝国崛起前,也是国内立法不明,国家没有诚信,说好的当兵致残有赔偿,结果赔偿不到位,一文钱也没有给。导致当时老百姓都不愿意参军,久而久之,战斗力衰弱不说,国力日渐衰落。这时候秦朝的统治者就力求改掉这个局面,想要变法,创新,国富民强,就找来当时的改革家商鞅。商鞅经过一番调查后,决定先从秦国立信于民开始,那么怎么才能快速的立信于民呢?

商鞅用了一个徙木立信或者说南门立木的简单办法。商鞅让人在城南门口放了一块大木头,并说明如果有人能把这块木头从城南门搬到城北门,就奖励十金。十金应该相当于现在的十斤铜吧,那在当时也是相当大的一笔财富了,一开始老百姓都被秦国以前的不作为吓怕了,心想打仗断了腿,残疾了都没有人管,仅仅搬个木头就给这么多钱吗?没有人信这个是真的,正准备一哄而去,商鞅见状,把奖励由十金提高到五十金,俗话说:重赏之下,必有勇夫,终于有一个人站出来了,他用尽力气把木头从城南门扛到城北门,商鞅说话算话,真的给了这个勇士五十金,到这里,看热闹的老百姓才恍然大悟,原来官府确实没有糊弄他们,官府原来也可以信的。

这一个简简单单的小故事,却蕴含着很深的道理。如果商鞅不先取信于民,那么他以后的改革之路将会万分艰难,毕竟没有老百姓的辛勤耕种,哪有国家的粮食收入呀!自古以来,国与民之间都是相辅相成的,国安则民富,民富则国强,只有国家取信于民了,老百姓才愿意心甘情愿的为国家付出。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则衰。所以今天通过这个小故事,我们更加了解到一个人、一个国家诚信的重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在演讲中有这段话值得永久记忆,“以金相交,金耗则忘; 以利相交,利尽则散;以势相交,势败则倾;以权相交,权失则弃;以情相交,情断则伤;唯以心相交,方能成其久远。”“合伙做事也好,人际交往也好,都应珍惜缘分,珍惜时光;以善为念,学会感恩;以诚相待,以心相交!与高者为伍,与德者同行,必得善果!”作为一个干事业的人,诚信是成功之本,如果没有诚信,就不可能成功,诚信背后是成功,失信背后是失败。一个人要通过利益、金钱打造信用,利用信用实现利益,不能利用别人对你的信用,实现利益,致使信用破产。我们国家正在建立个人诚信平台,失信者寸步难行,甚至会全家牵连,影响子女参军、考学、考公务员。

诚信已经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在民法总则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尊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合同法第6条也有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尊循诚实信用原则。

(七)要规避风险保护自己

各行各业都有风险,就没有无风险的行业,所以,要预测到风险,防范风险,避免风险的发生。前几天在司法局朋友圈看到这样的微信:面对烈日,面对争吵,稍有不慎,可能被咬。是啊,风险是无处不在的,不但要学好工作本领,而且也要学会防止风险的发生。

作为律师行业的风险也是很大的,如衡阳金钟律师被杀害案件,

熊志平委托金钟律师代理的健康权纠纷案件,熊志平对判决不满,把怨气集中到金钟律师身上,残忍地把金钟律师杀害。但令律师行业欣慰的是,司法部部长傅政华得知金钟律师被害后,作出批示:“惊悉金钟律师不幸遇害,深感痛心,请律公司并律协负责同志即赴湖南,转达司法部和我对金钟律师家属的深切慰问!协助做好善后工作,协调执法、司法机关依法严惩凶手。律师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就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各级司法机关、各律师协会都要坚决依法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关爱律师,为律师创造良好执业环境”。

六、调处民间纠纷的程序

   (一) 当事人申请调解
  1.申请主体。发生纠纷后,可以由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调解。实践中,由于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往往产生对立情绪,很难做到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特别是侵权纠纷,一般都是权利受侵害方积极寻求纠纷的解决,侵权方往往怠于解决纠纷。因此,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情形多于双方共同申请调解的情形。

  2.申请形式。既可以口头申请,也可以书面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记录在卷。
  3.纠纷管辖。人民调解不像诉讼那样具有严格的管辖地,但应当遵循与当事人有密切联系的原则、就近原则和有利于纠纷解决的原则。如男女发生离婚纠纷,男方、女方村委会或者居民委员会都可以,但与该村委会或者居委会一点关系也没有的也要适当考虑一下,尽量不受理。

4.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没有专门的受理环节,也不需要给当事人发受理通知书,只要人民调解委员会认为申请事项属于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即应开始对纠纷进行调解,这就意味着已经受理。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员提出调解申请的,要做好登记工作。
  (二) 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也可申请调解

除当事人之外的亲属、邻里、同事等都可提出让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
  主动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没有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主动为当事人调解纠纷。许多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不主动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没有及时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不通过其他途径寻求解决。这就容易错过矛盾纠纷的最佳解决时机,甚至使矛盾纠纷扩大、激化。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介入调解,能够抓住化解矛盾纠纷的最佳时机,使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法院、公安机关受理具备调解的案件告知当事人申请调解

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五)、当事人拒绝调解的处理
  自愿原则是始终贯穿人民调解的一项重要原则,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也可以不接受调解。当事人拒绝调解,需要以明示的方式表达出来,即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告知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人民调解员不愿接受调解或者不愿继续调解。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工作不满意或不配合,但没有明示拒绝调解的,不属于拒绝调解。在开始调解之前,人民调解员不要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特别是对于调解双方当事人正在激烈对抗的纠纷,只要当事人没有明确拒绝调解,就是默示同意调解。

当事人拒绝接受调解或者拒绝继续调解的,人民调解员可以先对拒绝调解的当事人进行适当的规劝和疏导,告知其调解的好处,如果当事人一再明确拒绝调解,人民调解员应当终止调解。

七、人民调解员调解矛盾的原则

(一)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的三大原则
1.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也可

以不接受调解,即使在调解的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拒绝继续调解;当事人可以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安排的调解员,也可以自主选择调解员;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员提出的调解方案,也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达成书面协议还是口头协议等等。当事人在调解的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地位,权利行使平等,义务履行平等,任何人均不享有特权。
    2.不违背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及公序良俗原则;

调解不但不得不违背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而且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原则于民法制订之初,乃是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但于今,公序良俗原则则被视为与诚信原则同等的私法领域的大原则:私法上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须在此范围内,始视为正当。诚信原则是在法律自由之基调上,从法律内部对当事人间的权益加以调整修补,而公序良俗则是在同样的基调上,自外部对之加以限制 。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其依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矛盾。

(二)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主持公道

主持公道,就要处于居中地位,不偏不倚,做到客观、公正、公平。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的原则之一,就是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因此,不论是弱势的一方还是强势的一方,人民调解员都要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因此,要靠正气感人,要靠正派服人,要靠诚信打动人。

   (三)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要求当事人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纠纷事实,只有如实陈述纠纷事实,才能让调解员了解纠纷的事实真相、弄清事实、分清是非,找准纠纷的症结,进行调解工作,从而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有的当事人为了在调解过程中占优势,让调解员在事实判断上倾向于其一方,只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一面,不陈述对自己不利的事实,掩盖、缩小对自己不利的事实,甚至还会故意歪曲或者虚假陈述纠纷事实。在这种情形下,调解员通过听取当事人双方的陈述,辅之其他证据、证言,判断事实真相。

八、当事人权利及义务

(一)权利

1.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的权利;

2.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的权利;

3.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的权利;

4.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

(二)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的义务;

2.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的义务;

3.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的义务。

九、对人民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的建议

   (一)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采用多种方式调解
  针对纠纷的不同情况采取灵活方式,有利于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1.对简单的纠纷,人民调解员可以帮助当事人进行分析,提供参考意见和方案,促进当事人达成调解。

2.对相对复杂、矛盾尖锐的纠纷,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3.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或者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但绝对不能引导当事人走非正当渠道主张权利,如上方、信访,特别是集体上访、信访。这样不但不能直接找到解决矛盾的捷径,还会影响行政机关的办公秩序,甚至形成违法上访,追究刑事责任的后果。如韩某某等对法院的执行不满意,给法院要求1000多万元的国家赔偿,到北京违法上访多年,结果夫妻二人都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二)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人民调解工作是一种说服教育工作,要达到说服教育的目的,就要做到话要有理,理要有据,据要合法。这就要求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摆事实,讲道理,真正做到以理服人。当事人有不正当要求和不切实际的愿望的,人民调解员要运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适时指出当事人主观意愿的不合理性或者违法性以及将会造成的严重后果,引导其权衡利弊,以正确的心态对待纠纷所涉及的问题。
    (三)耐心疏导
    调解的过程,是双方思想感情交流的过程,调解的态度在某种程度上能影响和决定当事人的态度和想法。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要坚持做到四心:耐心、诚心、公心、责任心,赢得理解信任。没有耐心,强制调解,不但达不到调解的目的,还会使调解工作功亏一篑,前功尽弃,即使达成了调解协议,当事人也很可能反悔。实践中,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有的就是因为人民调解员违反自愿原则,没有做到让当事人心服口服导致的。

   (四)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要充分认识自己所处的位置,摆正自己的角色,绝对不能在双方当事人没有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情况下,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否则,不但不能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还有可能使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的中立角色产生怀疑,增加对人民调解员的不信任,不利于解决纠纷,有时甚至还可能激化矛盾。
    (五)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员要通过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和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调解意见达成后,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在卷。即时清结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般的应当制作调解书,正常情况下应当制作调解书,不制作调解书为例外。即使不制作调解书,也应当有调解笔录,调解笔录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

十、制作调解协议书的格式
  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以下七个特点:1.权威性;2.法律性;3.准确性;4.逻辑性;5.证明性;6.公开性;7.公正性。因此,对调解书的制作要求是很高的,一定要按照规范格式制作:

   (一)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协议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1)当事人姓名、(2)出生时间、(3)

职业、(4)确认住所地、(5)身份证号(是其他组织或者单位的,应当写信用代码证号)、(6)联系电话、(7)委托代理人;

2.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该项应当尽量模糊不清地写,或者不划分责任,写一下纠纷发生经过就可以了;

3.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4.在履行协议期间联系不到当事人的法律后果;

5.违约责任。如果一方违约,诉到法院的,除承担违约金外,还要承担诉讼费,对方聘请律师的代理费等。主要由不履行合同一方承担违约代价,便于当事人履行协议;

6.送达地址、联系电话的变更。送达地址、联系电话按照双方上述确认的为准,变更送达地址、联系电话必须提前通知对方,没有通知对方,致使相关通知和文件无法送达的,视为送达,其后果由过错方承担。诉讼期间亦同;

7.在该协议书上要显示出来是经过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的以及调解员是谁;

8.协议应当由当事人签名摁指印;

9.一式    份,各方当事人一人一份,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10.生效时间、协议时间,双方签字,并由调解员签字并加盖调解委员会的章后生效。

附件1: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的人民调解协议格式

柘城县XXX乡XXXXX村委会

人民调解协议书

调2014-001号

当事人:曹甲,男,1976年8月10日生,确认住所地柘城县XX乡XXX村委会第四组18号,身份证号412327197608162613,电话03707212000。

当事人:曹乙,1969年10月22日生,确认住所地柘城县XX乡XXX村委会第三组30号,身份证号412327196910223518,电话03707388009。

简要案情: 2014年9月29日,曹甲与曹乙发生交通事故,详见柘公(交)公交认字[2014]第077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双方当事人因交通事故产生民事损害赔偿纠纷,双方自愿申请人民调解。

在XXX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赔偿项目及金额。由曹甲一次性赔偿曹乙因曹丙死亡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交通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币50万元。

二、履行期间。2014年10月5日已赔付50000元,对于下余赔偿于2015年2月10日以前一次付清450000元;

三、曹甲豫N22000的汽车修理费以定损单为准由曹甲自行承担;

四、本协议履行方式:现金支付

五、曹乙自愿放弃其他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权利。该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作一次性解决,钱款付清后各方无涉。

六、违约责任。如果一方违约,诉到法院或者申请法院执行的,除承担赔偿金额10%的违约金外,还要承担诉讼费、对方聘请律师的代理费等。

七、送达地址、联系电话的变更。送达地址、联系电话按照双方上述确认的为准,变更送达地址、联系电话必须提前通知对方,没有通知对方,致使相关通知和文件无法送达的,视为送达,其后果由过错方承担。诉讼期间亦同;

八、本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后即生效。

本协议由当事人各执一份,本委留存一份。

当事人:

当事人:                              

人民调解员:

                   柘城县XXX乡XXXXX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2: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的人民调解协议格式.

柘城县XXX乡XXXXX村委会

人民调解协议书

        调2019-001号

    申请人:XXX,男,1976年8月10日生,确认住所地柘城县XX乡XXX村委会第四组18号,身份证号412327197608162613,电话03707212000。

被申请人:XXX,1969年10月22日生,确认住所地柘城县XX乡XXX村委会第三组30号,身份证号412327196910223518,电话03707388009。

简要案情:2018年10月2日,被申请人骑电动三轮车将步行的申请人撞伤,详见柘公(交)公交认字[2018]第082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双方当事人因交通事故产生民事损害赔偿纠纷,申请人向本委申请人民调解。

在XXX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申请人一次性赔偿申请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就医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币5万元。

二、履行期间。2018年X月X日赔付20000元,对于下余赔偿于201X年X月XX日以前一次付清30000元。对于该赔偿款由被申请人汇入申请人在柘城县农商银行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账户内。

三、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权利。该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作一次性解决,钱款付清后各方无涉。

四、违约责任。如果一方违约,诉到法院或者申请法院执行的,除承担赔偿金额10%的违约金外,还要承担诉讼费、对方聘请律师的代理费等。

五、送达地址、联系电话的变更。送达地址、联系电话按照双方上述确认的为准,变更送达地址、联系电话必须提前通知对方,没有通知对方,致使相关通知和文件无法送达的,视为送达,其后果由过错方承担。诉讼期间亦同;

六、本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后即生效。

本协议由当事人各执一份,本委留存一份。

当事人:

当事人:                              

人民调解员:

                   柘城县XXX乡XXXXX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0一九年三月十日

(二)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三)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内容发生争议可通过诉讼解决

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请求履行调解协议、请求变更、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一)经过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可以强制执行

《人民调解法》规定了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共同申请司法确认制度。

1.民诉法194条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2.民诉法19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调解协议,法院裁定驳回申请

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我建议大家,对争议标的较大或者有影响的案件,不能及时清结的案件,应当申请司法确认。

附司法确认申请书:

司法确认申请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 因 纠纷,于 年 月日经(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写明调解协议内容,或者将调解协议作为附件)

    现请求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

    申请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附:……(人民调解协议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签章)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十二、立卷归档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所有材料立卷归档。

(一)立案归档的顺序

第一页是卷宗封面(用牛皮纸),写明张三与李四啥啥纠纷案,标明案号,包括总案号和年度案号;

第二页是案件目录,列明案卷内的文件名称;

案卷文件名称的先后顺序为:

1.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书;

2.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书;

3.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双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

5.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

6.调解员调查了解的材料;

7.调解协议;

8.送达回证;

9.案件小结;

10.卷宗封底。

(二)保管好材料的重要性

国家对档案管理非常重视,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一般情况下,各级政府都制定有档案管理办法,每个正规企业也会制定档案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对档案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国家、企事业单位服务。作为调解档案的有效保护,也能使该案件在多年出现问题后,把它找出来,参照该调解协议处理新的矛盾。同时为我们处理新的其他案件找出参考依据。作为我本人来讲,凡是经过我处理过的案件,甚至别人交给我的任何材料,我都会永久保存,这些资料就是无形财产,时时刻刻服务着你我他。

十三、对调解员的罢免或者解聘条件

在具备下述条件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所在基层组织罢免或者解聘该调解员: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二)侮辱当事人的;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十四、对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的奖励及待遇

按照调解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调解员因公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工作岗位上牺牲的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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