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再审改判明确: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且构成伤残等级的,应当以受害人的身份标准来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数额!

驾驶员已将车辆停在路边,其在下车后因挡车辆溜车未果而受伤的,不能认定为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者”!

高院再审改判明确:货车在行驶过程中起火导致车上运输的第三者货物毁损、灭失的,保险公司无须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高院再审明确:保险公司存在的意义是在于承担社会风险保障功能,而不是保障其自身的赢利,故其无权向非机动车方追偿!

高院再审明确:虽然交警部门认定非机动车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须根据自己的过错赔偿机动车方的损失!

中院二审改判明确:多车连环相撞,受害人未要求无责车辆进行赔付的,其他侵权方保险公司仅应按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高院再审明确:受害人以务农为生且已超过70周岁的,应证明事发前仍在劳动且因伤造成收入减少,否则对其主张的误工费不予支持!

中院二审改判明确:《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单》上投保人签章处的日期晚于《机动车商业保险单》签单日期的,相应免责条款不生效!

高院再审明确:由于公交车驾驶员操作不当导致后车门打开,车上乘客从车中坠落致死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中院二审明确:案涉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双下肢毁损严重,应当同时支持受害人主张的假肢装配的残疾辅助器具费及长期护理依赖的护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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