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明确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经鉴定为八至十级伤残的,原则上不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指导性意见汇编(2023版)

高院再审改判明确:驾驶员事发后已采取报警和急救措施,其为了躲避受害人家属的殴打而弃车离开现场的,不属于“肇事逃逸”!

高院再审明确: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不能正常上课接受学校教育,其为了弥补住院期间所耽误的课程而发生的补课费属于合理损失!

虽然事故认定书中未认定驾驶员达到醉酒标准,但事发时是否醉酒系因其逃逸而无法认定的,应当支持保险公司行使交强险的追偿权!

高院再审明确:高速公路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夜间巡查时发现有行人在高速路上行走时未进行劝离的,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高院再审明确: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规定行人、非机动车应当对机动车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机动车方无权要求非机动车赔偿车辆损失!

高院再审改判明确: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且构成伤残等级的,应当以受害人的身份标准来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数额!

驾驶员已将车辆停在路边,其在下车后因挡车辆溜车未果而受伤的,不能认定为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者”!

高院再审改判明确:货车在行驶过程中起火导致车上运输的第三者货物毁损、灭失的,保险公司无须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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