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典型案例:行人在交通事故中即使有责任亦无须对其他受害行人承担赔偿责任

高院再审明确: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是对代签保险合同行为的追认,不能因此认为投保人认可保险公司已向其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

高院再审明确:汽修公司员工未经车主许可驾驶维修完毕的车辆在道路上试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高院在判决中严厉批评交警部门:对车辆性质的认定标准不能统一尺度且如此反复,只能说明执法的随意和粗放!

最高院典型案例:网约代驾致第三人损害交通事故责任分析

误工费认定不应受年龄限制,对于67岁老人主张的合理误工费用应予赔偿!

最高院典型案例:机动车驾驶员与行人均有过错情形下过失相抵的适用

赔偿权利人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届满后仍然生存,起诉请求继续支付,人民法院应否支持?

高院再审改判!免责条款虽已加粗加黑,但加黑加粗部分占整个合同篇幅近一半,且字体大小与普通条款一致,能否认定保险公司尽到提示义务?

高院再审明确:驾驶员下车检查车辆状况过程中被本车碾压死亡的,保险公司仍须承担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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