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再审明确:如投保人已在商业险投保单投保人声明处加盖公章,即使没有经办人签字,也应当认定保险公司已尽到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高院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员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成为己方保险车辆的“第三者”!

高院再审明确:超过确定的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只有受害人同时满足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这两个条件时,才有权继续主张残疾赔偿金!

高院再审明确:受害人在评定伤残等级后又因另一起交通事故死亡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其实际生存期限计算!

高院再审明确:B2驾照因扣满12分被降级,驾驶员在完成增驾程序并恢复原准驾前驾驶大型货车的,属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

高院再审明确:交通事故受害人只要遭受了收入的丧失或减少,无论年龄多大,都可以计算误工费!

中院二审改判!侵权人虽然签署了《机动车辆统筹单》,但这不属于保险合同,对受害人超出交强险的损失,仍然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高院再审!受害人在事故发生时已年近71周岁并已领取养老金,且其拥有误工材料所指向公司全部股权的,对其主张的误工费是否应予支持?

中院二审明确: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属于“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高院再审明确:由于洗车工在挪车时不慎撞到墙壁造成被保险车辆受损的,保险公司在履行完车辆损失险的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汽车服务中心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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