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纠纷的6个典型案例

高院再审明确:鉴定费用为间接损失,不属于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应当由肇事方承担!

高院再审!受害人自身存在高度近视,交通事故导致其左眼盲目5级构成八级伤残,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是否应当考虑参与度?

受害人在请求救助基金垫付医疗费时承诺“同意肇事方和保险人将赔款直接优先归还救助基金”的,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是否有权主张优先偿付?

二审改判明确:受害人因春节及新冠疫情影响未能进行流动人口连续登记的,不能视为居住中断,应按其经常居住地相关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中院二审明确:机动车驾驶员仅实施了一次侵权行为,即使交警部门认定为两起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也仅须承担一次赔偿责任!

乘客明知司机酒驾仍同乘,事故后受伤谁来赔?

交通事故发生后车主让人顶包驾驶员,后又起诉保险公司索赔车辆损失?法院:违背诚信原则,违反合同约定,驳回诉请!

高院再审!交通事故受害人定残并向法院起诉后因自身疾病原因死亡的,残疾赔偿金是否应当按照其在定残后的实际生存时间进行计算?

高院再审!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脑震荡、头皮擦伤且伤后多次检查均未见明显颅内损伤,后因梗阻性脑积水等原因死亡的,应当考虑损伤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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