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涉交通事故纠纷的5个典型案例

高院再审改判明确: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事故过程中从所乘坐车辆内甩出并被本车碾压致死的,不属于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者”!

高院再审明确:被保险人拆除小型普通客车的座椅用于运输公司的货物,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险的赔偿责任!

高院再审明确:同一投保人签订二次以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曾就相同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过提示说明义务的,保险人无须再重复履行该义务!

高院再审明确:膝关节活动度受损程度会影响伤残的认定,故对鉴定机构在受害人邻近膝关节内固定物未取出情况下作出的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高院再审明确:一审法院对受害人主张的误工费明显计算错误,保险公司虽未提出上诉但已在二审中提出答辩意见的,二审法院应当予以审理!

最高院明确:除涉驾驶机动车刑事犯罪外,附带民事诉讼的判赔范围不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高院再审明确:如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交的医院诊断意见等无法证明髋关节手术费用系必然发生的费用,对其主张的后续治疗费不予支持!

高院再审明确:交通事故受害人虽然提交了劳务合同、银行流水、收入证明等证据但存在瑕疵的,应对其收入状况进一步查实并在据实裁判!

高院再审改判明确:统筹公司并非保险公司,不具有经营保险业务的资质,“机动车辆统筹单”中约定的“三者统筹险”不属于商业三者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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