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彭景维
民法典施行后,离婚诉讼案件中,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了两大变化。
删除了须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的限制
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时,何时能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影响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能否得到有效保护。以前,有些婚姻关系的无过错方对须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规定不了解,导致失去追究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删除了这一对无过错方不利的规定,是一大进步。根据该解释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后,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需要提醒的是,虽然删除了须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的限制规定,但仍然不可忘记三年的普通诉讼时效。
突破了我国民事诉讼中关于审级的一般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本条规定突破了我国民事诉讼中关于审级的一般性规定,当事人二审中可以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并直接让法院判决。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不满意法院关于损害赔偿数额的判决,对于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只能通过申请再审来实现权利救济。与二审相比,申请再审较为困难。故是否在二审中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并直接让法院判决,当事人要权衡利弊,慎重选择。